明代對度量衡的管理
度量衡與社會經濟有著密切的關係。明王朝一經建立,明太祖朱元璋便著手全面恢復封建秩序。為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首先改變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權機構:在中央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制,把丞相所掌之權分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執掌,而六部直屬皇帝管轄;在地方機構中廢除了行中書省,在全國設十三布政使司(俗稱省),省以下有府、州、縣管理地方事務。度量衡正是在這樣的行政機構監督下發揮它的職能。
《明會典》中彙集了歷年有關度量衡器製造、管理等典章制度,僅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到嘉靖末年(公元1566年)的近200年間,共頒布有關度量衡法令17次。明朝官方使用的度量衡器在中央由工部統一製造,由負責錢糧的戶部頒發使用。《會典》中還記載:
洪武元年,令兵馬司並管市司,二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並依時估定其物價。
《明史·職官》也記載:
凡度量權衡,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於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對街市商用度量衡器已有相當嚴格的管理制度。《明會典》中還記載了度量衡器的製造檢定製度:
正德元年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制好銅砝子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個,俱鏨「正德元年寶源局造」字型大小,送部印封,發浙江等處布政司及各運司,並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一體改造,頒降用使。
這裡所謂的「好銅砝子」,如同今天的「標準砝碼」,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根據中央頒發的標準器,由府、州、縣逐級複製,校正合格印烙後方能頒發使用,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傳遞校量系統。1982年在四川省什邡縣出土了一批明代的銅砝碼共六枚,分別為四兩、七兩、30兩、60兩、80兩、100兩,上面所刻銘文大多為「萬曆十八年,布政司造,壹佰兩,成都府驗訖」等,這批砝碼是同時製造,同時由地方政府部門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的標準砝碼。「布政司」是承宣布政使司的簡稱,它是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掌管全省的民政、財經等。從刻銘推定,這六枚砝碼是由布政司製造,成都府檢定後用來徵收賦稅銀子用的一批砝碼中倖存下來的幾枚。
此外在所見明代秤砣中,有多枚都鑄刻了年號,其中包括洪武、建文、永樂、宣德、成化、隆慶、萬曆等,反映了明代仍沿用「改元必另鑄新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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