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欠條」該當何罪?!
文|唐海鋒,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清河辦事處,法務之家版權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
盜竊欠條能否夠構成盜竊罪?
先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
近來,本省有的法院、檢察院及公安部門反映實踐中出現了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的行為,對此種行為應如何定性意見不一。為正確適用法律,省公、檢、法第三次刑事執法聯席會議討論了此類情況。經研究認為,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合法、有效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並且該借款憑證是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惟一證明的,可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論處。債務人以外的人在債務人的教唆之下實施或者幫助債務人實施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並且明知債務人是為了消滅債務的,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再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盜竊欠條是否能夠構成盜竊罪,關鍵在於分析刑法理論關於財物的定義,那麼刑法理論關於財物是如何定義的呢?
欠條雖不是典型的財物,具有直接的交換價值或是使用價值,但因欠條能給債權人帶來利益,因此有必要將欠條視為廣義上的財物,這也是近年來刑法學理論對於財物的定義不斷擴展的依據脈絡。
再看盜竊欠條的幾種可能情況:
1、典型的普通盜竊行為,筆者認為,既然認定了欠條的財物價值,那麼盜竊犯罪犯罪嫌疑人將欠條盜走,最終如果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雖然此時債務人不知欠條被盜,往往並無太大的危害結果),嫌疑人行為當然構成盜竊罪。
2、盜竊犯罪嫌疑人將欠條盜走,後債務人將欠條收買,以實現逃避債務的目的,對此理論有所分歧,有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的,有認為構成侵佔的,有人認為構成盜竊共犯的。筆者並不贊同此三種觀點,對於詐騙行為來說,欠條所依附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債務人最終獲得欠條並沒有使因欠條被盜無法行使債權的債權人處於錯誤而認識交付財產,債權人只是認識到欠條被盜無法主張先前的債權,這並不同於嫌疑人盜竊欠條後隱瞞事實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行為。同樣,債權債務關係的特點使得債務人先前就已合法的佔有了債務人的財產,也並不存在代為保管性質的行為。而對於盜竊共犯,既然一定情形下認定欠條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那麼就可以認定為盜竊嫌疑人將欠條盜走時即已達成了盜竊的既遂,就無需再認定債務人收買之後才能達成既遂。要不然第一種情形下盜竊嫌疑人盜竊欠條後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行為就無法認定為盜竊。
因此筆者認為,既然認為盜竊欠條一定情形下可以認定為盜竊罪,那麼盜竊欠條後債務人收買欠條的行為為何不參考傳統盜竊行為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來進行定罪處罰呢!
當然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指示他人盜竊欠條的行為,則可按盜竊罪共同犯罪來進行定罪處罰。
3、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直接盜取欠條的行為,也應參考普通盜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來認定為盜竊罪,實務中也有相關案例,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債務人收買被盜欠條以逃避債務時被認定為詐騙行為的不妥當。
當然,筆者還要強調的是,認定秘密竊取欠條的行為為盜竊,大前提是欠條作為唯一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控制對刑法中財物進行擴張解釋,因此現實中此類案件仍需對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做進一步的分析認定,當仍有除欠條外的其他證據證明來支持債權人的債權主張,不宜再將秘密竊取欠條的行為認定為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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