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已經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貫徹執行情況,請及時報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

1、充分認識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人民調解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對於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於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增強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的責任感、使命感,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為契機,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2、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人民調解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要深入學習人民調解法,掌握人民調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項規定,做到準確理解法律、自覺遵守法律、正確執行法律。要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的原則,切實組織好人民調解法學習培訓工作,為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奠定牢固基礎。要面向社會、面向群眾,廣泛宣傳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宣傳人民調解制度的特色和優勢,為人民調解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3、全面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要求。人民調解法內容完備、要求明確,要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全面貫徹、嚴格執行人民調解法,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徵和工作原則,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正確方向。要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為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要規範人民調解程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要把握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要切實履行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有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發展。

二、積極推進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

4、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實現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結合企業事業單位的特點和實際,鼓勵和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其化解疑難複雜矛盾糾紛的作用。積極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溝通協調,著重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5、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村(居)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區、樓院、車間等設立人民調解小組開展調解工作,也可以在機關、單位等場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特定的民間糾紛。

6、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村(居)、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名稱或者所在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或者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由「所在市、縣或者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特定區域名稱或者行業、專業糾紛類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7、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推選、聘任人民調解員。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吸收具有專業技能和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專兼職人民調解員。積極開展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和調解技巧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

三、大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8、全面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廣泛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做到底數情、情況明。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依法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防止糾紛激化。認真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工作,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儘早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9、努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主動適應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鄰關係、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在征地拆遷、教育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等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覆蓋面。

10、著力化解重大複雜疑難民間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著力化解本地區多年積累、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矛盾糾紛以及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深入開展形式多樣、主題鮮明的人民調解專項活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深入。對於重大、複雜、疑難的矛盾糾紛,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要加強督促指導,親自參與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四、規範開展人民調解活動

11.完善人民調解受理方式。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的,應當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口頭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填寫《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對於排查中主動發現的、群眾反映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主動進行調解。對於不屬於受理範圍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依法開展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當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主動告知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耐心聽取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的講述,深入講解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幫助當事人認識其在糾紛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糾紛激化。

13、規範人民調解協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有給付內容且非即時履行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由人民調解員填寫《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14、督促當事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並填寫《人民調解回訪記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發現人民調解協議內容不當的,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再次進行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五、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5、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完善學習培訓、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糾紛集體討論、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及檔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

16、加強人民調解統計報送工作。要全面、及時地對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人民調解員調解每一件糾紛,都應當填寫《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期填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匯總登記表》,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17、規範人民調解卷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應當製作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調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調解申請書》或者《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人民調解調查(調解、回訪)記錄、《人民調解協議書》或者《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等。糾紛調解過程簡單或者達成口頭調解協議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組卷歸檔。

六、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18、依法全面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職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能力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19、大力開展人民調解隊伍培訓工作。省級、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培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幹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人民調解員任職培訓,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調解員輪訓。

20、推動落實人民調解工作各項保障政策。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解決好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協調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推動落實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困難救助、優待撫恤政策,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1、進一步強化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司法所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職責,幫助有關單位和組織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調解活動;維護人民調解員合法權益,協調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發展。

22、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協會的作用。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員協會開展工作,支持人民調解員協會充分履行組織會員學習、總結交流經驗、開展理論研究、維護會員權益等職責,團結和帶領廣大人民調解員努力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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