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民族政策的歷史嬗變及其啟示
【摘 要】馬來西亞作為一個多元民族國家,眾多的民族成分,複雜的民族構成,使得民族關係始終成為影響國家發展的關鍵因素。馬來西亞政府依據本國國情,應時代所需,先後制定並實行了一系列旨在發展民族經濟、緩和民族矛盾、協調民族關係的民族政策。通過系統梳理馬來西亞民族政策的歷史嬗變,不難發現正是這些靈活多樣、理性務實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促進了馬來西亞的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及民族關係的良性運轉,這對我國構建和諧民族關係具有一定的啟迪意義。
【關 鍵 詞】馬來西亞;民族政策;嬗變;啟示
【作者簡介】曹慶鋒(1976-),男,河北樂亭人,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學院博士研究生,馬來西亞馬來亞大學伊斯蘭研究院訪問學者,從事伊斯蘭教和東南亞研究(北京 100081)。
馬來西亞全稱「馬來西亞聯邦」(The Federation of Malaysia),位於亞洲大陸和東南亞群島的銜接處,亞洲、大洋洲大陸與太平洋、印度洋的交匯處,東南亞的中心位置。全國由13個州和3個聯邦直轄區組成,總面積33.24萬平方公里,其領土被遼闊的南海分割成不相連的馬來半島南半部(西馬)和加里曼丹島北部(東馬)兩部分。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國家,全國約有30多個民族,其中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是馬來西亞的三大民族,這三大民族約佔總人口的80%有餘。據馬來西亞政府2008年9月的數據統計,馬來西亞人口2773萬,其中馬來人佔總人口的50.4%、華人佔23.7%、印度人佔7.1%。此外,當地的少數民族佔11%,其他民族佔7.8%[1]。
一、馬來西亞多民族的構成
(一)馬來人。馬來西亞人口比重最大的民族。在吉蘭丹州和登嘉樓州,馬來人佔到總人口的90%以上,玻璃市州佔78%,吉打州佔68%,彭亨州佔54%。馬來人主要居住在西馬的吉蘭丹州和登嘉樓州的產稻平原地區、太平市到泰馬邊界的沿海地帶以及馬六甲市以南至柔佛州的廣大地區。現在一般稱馬來人為「原住民」,以區別於華人和印度人。馬來西亞憲法亦不區分馬來人和土著人,將兩者統稱為「原住民」,其馬來語意思為「土地之子」。馬來人信奉伊斯蘭教遜尼派的沙菲儀教法學派。現在的馬來人主要由歷史上的3支移民組成:第一支是公元前2500年左右從亞洲中部地區移入馬來半島的「前期馬來人」,屬蒙古人種,主要分布在柔佛、彭亨地區;第二支是公元前300年左右,從亞洲中部地區移入的「後期馬來人」,亦屬蒙古人種,這兩批移民與土著人融合,先後形成了「原馬來人」和「新馬來人」,成為今天馬來人的直系祖先;第三支包括晚近期來自印度尼西亞的爪哇人、班查爾人、米南卡保人、布吉人和蘇門答臘馬來人、亞齊人等。因其與馬來人在語言、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上相似,因而也被統稱為馬來人。
(二)華人。馬來西亞的第二大民族。馬來西亞現有華人600萬,其人口數位居全馬第二,在檳榔嶼等地則是人數最多的民族。據中國史籍記載,中國移民進入馬來西亞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世紀。7世紀後,隨著海上貿易的發展,更多的中國商人抵達馬來亞,一些去印度取經的中國高僧途中也逗留於羯荼等地,部分中國商人和僧侶便在馬來半島僑居下來,形成了最早的華人移民。大批華人移入大馬則是在18世紀後半葉,英國殖民者覬覦其豐富的錫礦資源和豐厚的種植園利潤,佔領馬來亞半島後,為了解決當地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從中國廣東、福建招募了為數眾多的「契約勞工」。到19世紀後半葉,又一次從中國東南沿海各省招募了大批廉價的「契約勞工」,這是華人移民規模最大的一次,此後基本形成了華人作為馬來西亞第二大民族的格局。華人的宗教信仰比較多元,包括佛教、儒教、道教、中國傳統宗教以及基督教和天主教,少部分華人皈依伊斯蘭教。
(三)印度人。馬來西亞的第三大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馬的吉隆坡—巴生港—馬六甲以及吉打州的河谷地區。印度人移居大馬在時間上早於華人,約在公元初年便有部分印度僧人赴馬來半島傳播印度教,馬來半島的古國羯荼、狼牙修均受印度文化的影響較大。印度人不僅給馬來人帶來了曆法和法律,還促生了馬來人的王權觀念。到5世紀時,在馬來西亞已建立了印度化的國家[2]。印度人大量移入馬來西亞始自18世紀下半葉,當時來此的印度人多為商人、手工業者。19世紀末,英國殖民者大興種植園和開採錫礦之時,又從印度招募了大批廉價勞工。馬來西亞的印度人大多來自南印度,其中約80%是泰米爾人,另外還有馬拉亞蘭人、喀拉拉人、錫克人、泰盧固人和旁遮普人。目前馬來西亞的印度人主要從事種植園工作,只有少數人在城市經商或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由於經濟實力薄弱,因而印度人對國家事務的影響相對較弱。馬來西亞的印度人至今仍以信奉傳統印度教為主,但也有少部分為錫克教徒和穆斯林。
(四)奧朗·阿斯利人。最早生活在馬來半島上的居民。該詞音譯自馬來語Orang Asli,意為「原住民」、「土著民族」、「土著原住民」。土著人在東、西馬皆有分布,東馬的土著人主要是居住在沙巴州的卡達山人和依達汗穆魯特人以及聚居在沙撈越州的伊班人(又稱海達雅克人)、達峪人(又稱陸達雅克人)、卡揚人、梅拉瑙人、克拉比特穆魯特人、普蘭人和佩蘭人。其中以伊班人和達峪人居多,他們作為達雅克人的兩個重要支系,膚色大致相同,但語言有異,習俗文化亦有不同。西馬的土著人居住在馬來半島的霹靂州、彭亨州、雪蘭莪州和森美蘭州的熱帶雨林中,主要由3部分組成:其一是統稱為「塞芒人」的賈海人、巴特克人、梅尼克人、拉諾人、金塔克人、肯休人;其二是統稱為「塞諾伊人」的塞邁人、特米來亞爾人、普來人;其三是屬於原古馬來人的賈昆人、特穆亞登人、塞米萊人和「水上人」。奧朗·阿斯利人大都信仰伊斯蘭教,也有少數人受早期西方殖民主義傳教士的影響而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由於土著人並非馬來種族,儘管他們與馬來人一道被法律認定為「原住民」,享有憲法賦予的特權,但其社會地位與馬來人相距甚遠。
(五)其他少數民族。除上述主要民族之外,馬來西亞還有一些歐裔、中東裔、柬埔寨裔、泰國裔和越南裔移民,主要分布在馬六甲、沙撈越等地區。歐裔和歐亞混血人主要是英國殖民者後裔及一些葡萄牙殖民者的後裔;越戰後有一小部分柬埔寨裔及越南裔移民遷入大馬。
二、馬來西亞民族政策的歷史嬗變
馬來西亞的民族政策是經過了200餘年的歷史嬗變、波折起伏才至穩妥,從其歷史維度來看,其民族政策歷經了殖民主義時期的民族分化政策、新經濟政策時期的民族同化政策、新國家發展政策時期的一體化民族政策和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共存政策4個主要發展階段而漸趨成熟。
(一)殖民主義時期實行的民族分化政策
從18世紀末到20世紀60年代,英國殖民者對馬來半島實行了近200年的殖民統治,因此英國的殖民政策對馬來西亞的民族政策影響巨大。宏觀視之,英國在馬來半島推行旨在加深民族隔閡、實現民族分化、鞏固殖民統治的殖民主義民族政策,其中以「分而治之」和「馬來人優先」兩策略影響最為持久。1910年,英殖民者在大馬實行行政官員制度,強調只允許馬來人擔任行政官員,其他民族則無權參與政治;經濟上,實行按民族勞動分工的制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土地保留法」,將馬來亞各邦的土地作為馬來人的保留地,禁止以抵押或出租等任何形式轉讓給非馬來人;文化教育方面,重視英語和馬來語教育,忽視華文教育。
上述殖民主義的民族政策,目的昭然若揭,無非是想人為地製造民族隔離,使馬來社會處於分裂或低度整合狀態,以保證其殖民統治穩固長久。有學者指出:「殖民者在政治、經濟、教育領域推行的『分而治之』政策,實際上是使馬來亞社會分裂成三個『種族—職業—文化』集團,每個集團對應於一個種族社區。對於促進種族社區之間的融合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參與、經濟交流及統一普及的英語教育,殖民者都不同程度加以限制,其結果是造成馬來亞社會的低度整合狀態。」[3]事實證明,「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及「馬來人優先」原則在馬來各民族之間所造成的政治區隔、經濟差異、文化鴻溝和心理隔膜深刻影響到其獨立後民族政策的制定,甚至至今仍成為制約民族關係和諧發展的沉重歷史包袱。
(二)新經濟政策時期(1970年~1990年)實行的民族同化政策
20世紀70年代以前,馬來西亞實行自由放任的經濟發展政策,經濟自由逐漸引發了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更為棘手的是,富者多是華人,而貧者多為馬來人。在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的交織疊加下,結構間的不穩定性和系統內部的解構張力凸顯出來,這嚴重影響到馬來西亞的民族關係。「馬來西亞現代化的一個最明顯的後果就是一些集團比另外一些集團的發展速度快,這就使處於較落後的集團對發展較快的集團充滿了不滿情緒和怨恨,如果這種集團剛好與種族的界限聯繫在一起,那麼這種衝突就會更加激烈了。」[4]
1969年爆發的「5·13事件」是馬來西亞歷史上最嚴重的民族衝突事件,直接導致了極度緊張的民族關係。在此特殊時期,制定新的民族政策,緩和尖銳的民族矛盾,自然成為馬來西亞政府考量的重中之重。馬來西亞政府適時推出了「新經濟政策」。該政策雖然名為「經濟政策」,但其內涵和實質過程卻遠遠超出了經濟的範疇[5],還涉及政治制度、文化教育等諸多領域。
1970年拉扎克政府公布「國家原則」,規定:「馬來西亞致力於促進全體種族間的最大團結,維護民主生活方式;創立一個公平社會,在此社會內,國家財富公正地分享;確保國內豐富和不同的文化傳統,獲得最大地對待;建立一個取向於現代化和工藝的進步社會。」[6]「國家原則」的確立,有效地避免了極端民族主義思想帶來的負面影響,一定程度上增進了國民的國家認同意識,促進了政治穩定與民族和諧。
此外,馬來西亞存在著一個穩固的多民族政黨聯盟組織——國民統一陣線(簡稱「國陣」)。「國陣」成功吸納華人和印度人的主要政黨,如人民運動黨、人民進步黨、沙撈越人民聯合黨、沙撈越國民黨、沙撈越聯盟,甚至馬來人反對黨泛馬伊斯蘭教黨,建立了一個強大的多民族政黨聯盟的政治領導核心,開創了「巫統」獨大的政黨制度基本格局。
(三)新國家發展政策時期(1991年~2000年)實行的一體化民族政策
1990年,「新經濟政策」屆滿,馬哈蒂爾代之以「新國家發展政策」。他認為低增長基礎上的「公平分配」不能有效地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將發展問題置於首位,強調經濟增長與利益分配的均衡發展,鼓勵不同民族間展開經濟合作,以「保持經濟增長與分配平等兩個目標之間的最佳平衡」,「努力營造一個讓所有公民均能享受到豐富的物質與精神財富的進步社會,提高國民的自豪感與自覺性」[7]。與此同時,文教方面,放寬對華文教育的限制,採取諸如增加對華文學校的財政撥款,給予華文學校教師享受帶薪培訓的福利等措施,推進華文教育的發展。應該說「新國家發展政策」更加註重經濟發展的質量與效率,減少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控制,取消了對華人的一些限制措施,體現了各民族一體化的發展趨勢。
2001年,馬哈蒂爾總理又提出了在2020年將馬來西亞建設成為先進的工業化國家的宏偉目標,即「2020年宏願」。他號召馬來西亞各民族打破以往的界限隔閡,團結奮進,「建立一個團結、具有共同目標的馬來西亞。國家和平、領土完整、族群融合、生活和諧、充分合作,塑造一個忠於君國和為國獻身的馬來西亞民族」[8]。這顯然是其一體化民族政策之延續。
(四)國家宏願政策時期實行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共存政策
2001年,「新國家發展政策」的戰略目標基本完成之時,馬哈蒂爾又推出「國家宏願政策」。其目標是在2001年~2020年將馬來西亞建成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國家,為全體馬來西亞人民繼續創造經濟繁榮、相互容忍、相互關懷的和諧社會;消除貧困,繼續進行社會重組,縮小地區之間、城鄉之間、族群之間的社會、經濟差別。「國家宏願政策」的出台標誌著馬來西亞開始踏上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共存的和諧發展之路。
2009年納吉布接任總理後,提出「一個馬來西亞」的新理念,積極構建和諧的民族關係。他強調各民族應該互相尊重與信任,不讓任何一個民族掉隊,逐步改變馬來人優先的民族政治格局,鼓勵全民參與國家的政治進程,擴大國民的討論空間,還宣稱政府將重用華人政治家,重視對華、對印關係,努力構建一個開放的和諧社會。
縱觀馬來西亞歷史,正是上述靈活多樣、理性務實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證了馬來西亞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及民族關係的良性運轉,這對我國和諧民族關係的構建亦具有一定的啟迪意義與借鑒作用。
三、馬來西亞民族政策的嬗變對我國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啟示
(一)強大而穩定的政治領導核心是實現民族和諧的政治保障
首先,從政黨制度來說,馬來西亞實行的多黨制,並非西方傳統的多黨制,而是一種由幾個政黨組成政黨聯盟聯合執政的制度。以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巫統)為首的政黨聯盟擁有廣泛的社會基礎。雖然新經濟政策時期組建了一個更強大的多民族政黨聯盟——國民統一陣線,而且此後國陣幾經分化調整,巫統自身也屢次重組,但並未撼動巫統的領導地位。國陣實際上搭建了各民族相互溝通協調的基本平台,有效地避免了民族矛盾尖銳化,保證了民族關係的和諧發展。
其次,從政治體制來說,馬來西亞實行的是威權主義政治體制。這是一種由傳統專制政體向現代民主政體轉變的過渡性政治形態,兼有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的雙重特徵,其優勢在於存在著一個權力集中的政府。此外,威權主義政治體制比單純的獨裁製或民主制具有更大的彈性和自我糾錯能力,能夠有效地規避民族間的零和博弈,是民族良性互動的黏合劑。正如亨廷頓所言:「威權的合理化和權力的集中不僅對於統一是必要的,而且對於進步也是必要的。」[9]
最後,強大而穩定的政治領導可以有力地保證國家政策的持續、穩定推行。以巫統為首的民族政黨聯盟,有力地保證了國家大政方針得以「一以貫之」,防止出現「手錶困境」,其間政策雖有局部的調整,然概不出其右。
(二)大力發展經濟,努力創造經濟績效是實現民族和諧的物質基礎
一個國家內部存在的經濟資源的區域性差異,使得該國經濟發展呈現出地區不均衡性,尤其當經濟矛盾與民族矛盾相互交織、疊加時,則更易引發破壞整個系統穩定性的「蝴蝶效應」。因此,經濟發展對國家的政治穩定、民族和諧具有基礎性保障作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馬來西亞政府相繼實施的「新經濟政策」、「新國家發展政策」和「國家宏願政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績效。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從20世紀60年代的6.5%,70年代的7.8%,到1988年~1993年高達8%,2000年為8.9%,創造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奇蹟;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亦從1970年的1937令吉增長到2000年的13359令吉;家庭收入也顯著增長,馬來人平均家庭月收入從1970年的172令吉增加到2004年的2711令吉,增幅高達10.84倍,華人和印度人的家庭平均月收入分別由1970年的394、304令吉增加到2004年的4437、3443令吉,各民族的收入均有顯著提高。與此同時,馬來人的貧困率大幅降低,從1970年的64.8%降低到2004年的8.3%[10]。客觀地說,馬來西亞的國家發展規劃大多具有提高馬來人的經濟地位,改善其經濟狀況的民族主義傾向。但筆者認為:華人作為經濟上居優勢地位的民族,在經濟上做出的一定犧牲和讓步,意義重大。
首先,從國家發展全局來看,政府給予弱勢邊緣的馬來人群體一定的扶持、幫助,解決其貧困問題,可以有效避免民族分化,緩解民族間的張力與隔閡,促進經濟、社會和民族的均衡、協調發展。
其次,從社會運行來看,社會流動是人們在社會關係空間從一個地位向另一個地位的移動[11]。一般來說,缺乏社會流動的封閉式分層體系,不利於社會的良性運轉,而合理的社會流動則是社會良性運行的重要協調機制。新經濟政策的實施,給馬來西亞各民族提供了廣闊的社會流動空間,形成了較為合理的社會流動。由此拓寬了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相互聯繫,黏合了社會結構中各層次之間的易斷帶,提升了社會整合度。
再次,從效率與公平的辯證關係來看,馬來西亞的國家發展規劃有效調節了效率與公平的張力關係,力圖實現公平、正義基礎上的社會高效發展。如果有人認為新經濟政策側重於公平,要求財富分配傾向於馬來人,那麼新國家發展政策則把經濟發展效率放在首位,並優先於按民族分配財富。
最後,從社會心理來說,經濟強者的讓利行為可以消解經濟弱者心理上的不平衡感和挫折感,激發其內在潛能和開拓進取精神,增強其認同意識;對於經濟強者而言亦有助於培養其社會責任意識,實現以系統整體功能不斷提升為特徵的社會良性運轉。馬來西亞以「手段上的溫和,執行中適度」的調整,降低了扶馬抑華政策的風險。
(三)促進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相協調是實現民族和諧的重要途徑
認同問題原本屬於哲學與邏輯學範疇,弗洛伊德將其移植到心理學領域,將其表述為「個體與他人、群體或被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趨同的過程」[12]。後來,埃里克森用「認同」來表示自我與他人的關係,即在人與人、群體與群體的交往中所發現的差異、特徵及其歸屬感。從這個角度說,國家認同是「一個人確認自己屬於那個國家,以及這個國家究竟是怎樣一個國家」[13]的心理活動,而民族認同「是指一些民族成員之間都相互認為屬於相同的民族共同體的族性認識」[14]。就其來源來說,民族認同是一種基於諸如習俗、血緣、祖源、語言、宗教等文化聯結的原生性認同,而國家認同則是一種基於政治合法性和意識形態的建構性認同;就其特質而言,民族認同多表現為一種文化認同,而國家認同則主要是一種政治認同。
筆者以為,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存在著雙向互動的辯證關係。兩者既共生、交織,又競爭、分離。一方面,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互為基礎、互相促進。明確而堅定的單一國家認同,消弭了二元認同的暗流,能有效地保障各民族平等地獲得生存和發展契機。同時國家認同也是民族認同的前提,國家是各民族利益的政治保障,國家可以為民族認同創設安全的地域和心理邊界,防止出現個別民族被邊緣化和集體失語等現象。因此,在構建國家認同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忽視各單元民族的自我認同,尤其是在多民族國家,必須吸收各民族認同的積極因子,抑制其封閉性和排他性之消極效應,參酌內外環境之需要加以動態調試,以期達到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交融共生之理想。
另一方面,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之間亦具有競爭和分離性。在多民族國家形成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民族共同體與國家政治共同體的發展雖表現為一定的交叉性,然大抵遵循各自不同的演進邏輯。民族共同體的運行呈現出分化和聚合的趨勢,具體表現為一個民族可以分裂或分化成數個民族;數個民族亦可聯合或融合為一個民族。相反,現代民族國家則超越了民族共同體以文化為聯繫紐帶的狹隘性,在共同地緣基礎上實現了領土主權、政治權威以及法律規範的統一性。這樣一個國家可以把不同文化特徵的民族納入自己統一的疆域範圍內,而一個民族亦可以分布於數個國家的現象,造成了民族邊界與國家邊界不完全吻合的情形。
現代民族國家的國民普遍處在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雙重規約之下,民族認同具有歷史延續性,通常情況下是無法進行自由選擇的原生性、先賦式身份認同,而國家認同則是源於法律、政治的契約式身份認同,具有多元選擇性。事實證明,「鞏固和不斷強化的國家認同,會對民族認同的發展形成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而多樣性的民族認同及其增強,會對國家認同產生某種消解性的影響,導致對國家認同的侵蝕。因此,國家認同狀況取決於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之間的平衡」[15]。鑒於此在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進程中,促進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協調共生、良性互動無疑是實現民族和諧的重要手段。就馬來西亞而言,在「2020宏願」中提出要「建立一個休戚與共的團結的馬來西亞。這樣的一個國家,必須有一個忠心耿耿、獻身國家的馬來西亞國族所組成」[16]。這表明大馬政府開始由片面強調民族認同轉向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協調共生。但筆者以為,當前大馬政府的主要任務雖然在於加強旨在培養各民族的共同歸屬感的國家認同,但應以保障各民族基本權益為基準線,防止出現以國家認同替代民族認同,甚至無視民族差異的矯枉過正之舉。
(四)樹立「多元通和」的文化觀是實現民族和諧的精神動力
文化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宗教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文化現象,是「維繫民族信仰和文化傳統的重要精神力量」[17]。宗教與民族之間關係密切,當今世界宗教的民族性和民族的宗教性相互交織,共同影響著和諧民族關係的建構。
筆者將馬來西亞的宗教文化政策總結歸納為以下4個階段。殖民統治時期,積極培育殖民文化,實行文化滅絕主義政策;建國初期,強調「馬來人特權」,實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種文化、一種語文」的文化同化政策;20世紀70年代奉行以馬來文化為核心的「國家文化」,其實質是文化中心主義;20世紀90年代以來,馬來政府以「績效制」取代「固打制」,「國家文化」的呼聲逐漸平息,開始倡導多元化文化建設。概言之,馬來西亞文化政策經歷了「滅絕論——同化論——中心論——多元論」歷史嬗變過程。總體來看,其文化政策是沿著理性、務實的方向發展,這有效地保證了各民族文化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增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交流與理解,較成功地排除了民族衝突激化的可能性,對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產生積極作用,樹立「多元通和」的文化觀或許是肯綮所在。
牟鍾鑒先生提出「多元通和」的中國宗教生態模式。他認為該模式具有人文性與宗教性融通、民間性和正統性互補、民族性和開放性統一、通和性與多樣性共存、連續性與階段性並顯的5個基本特徵。筆者以為,「多元通和」是「多元」與「通和」的辯證統一,「多元」就是強調尊重文化的多樣性,各文化不分優劣,一律平等,都是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通和」則包含了多種文化之間的相互學習和吸納,樹立「和而不同」的文化觀。從「通」到「和」的升華過程,蘊含著走向對話、尋求互惠的普遍主義價值取向。這一富含真理性的科學論斷,委實可以為我們構建和諧民族關係提供足夠借鑒的精神資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研究馬來西亞民族政策的嬗變歷史,以期為我國構建和諧民族關係提供啟迪之功和裨益之效。但「橘逾淮為枳」,借鑒國外經驗時必須立足於我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非努力下一番揚棄的工夫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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