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龍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考評辦法

龍崗區龍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考評辦法


日期:2006-09-11 09:36: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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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區龍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考評辦法

 

一、組織建設(30分)

第一條  有固定辦公場所、工作環境優美的3分。

第二條  掛牌辦公,各項制度張榜公布的4分。

第三條  配有印章,並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2分。

第四條  有辦公桌椅、書櫃、檔案櫃,配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的5分。

第五條  調委會有委員3至9人,並設有主任或副主任,調委會委員和調解小組成員有三分之二以上達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分。

第六條  社區、居委轄屬不足50人的企業(工廠),企業(工廠)轄屬不足50人的廠、車間(部門)、分場、施工隊設有調解員;5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經濟合作社、居民小組)設有調解小組;200人以上設有調委會的6分。

第七條  調解小組由調解員3至5人組成,設組長1人的2分。

第八條  調委會委員、調解小組成員及調解員為人公正,聯繫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沒有發生違法亂紀的4分。

二、 制度建設(20分)

第九條  崗位責任制度健全,調解正、副主任、調解委員、調解人員分工明確的2分。

第十條  「兩公開一監督」制度落實,做到辦事公開,結果公開和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2分。

第十一條  建立「五簿兩冊」制度,調解糾紛、法制宣傳、學習例會、排查預測、來信來訪登記簿和調解人員花名冊、社區糾紛信息員花名冊做到登記詳細,全面準確,字跡清晰的3分。

第十二條  調委會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業務、管理等文字材料分類歸檔、保管的2分。

第十三條  堅持糾紛排查制度,做到每月組織一次對民間糾紛的排查工作,對糾紛隱患能及時發現的3分。

第十四條  例會、培訓形成制度,調委會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總結研究工作。每季度組織調解人員業務學習至少一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調解業務知識的3分。

第十五條  堅持總結評比制度,做到年初有計劃、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評比,並及時上報街道司法所的3分。

第十六條  請示彙報制度健全,每月向本單位領導及街道司法所彙報一次調解工作情況,發生重大、疑難糾紛和激化事件立即報告的2分。

三、調解業務(30分)

第十七條  堅持「以防為主、調防結合」方針,對糾紛隱患能及時做好防範、疏導和調解工作,轄區內未發生重大集體上訪、罷工的5分。

第十八條  轄區內發生的糾紛能及時、有效調解,調解率達到百分之百,沒有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不當而轉化為刑事案件或自殺等激化事件的8分。

第十九條  依法調解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對重大糾紛或需要文字根據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的糾紛應製作筆錄,並在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協議書的8分。

第二十條  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兩勞」人員和失足青少年進行幫教,幫教率達百分之百並取得良好效果的3分(企業、工廠調委會不考評)。

第二十一條  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報表填寫清楚、準確,並及時報送街道司法所的2分。

第二十二條  工作統計一覽表及時填寫準確、齊全、整潔的2分。

第二十三條  積極協助街道司法所完成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的2分。

四、法制宣傳(20分)

第二十四條  調委會設有宣傳欄一個,本轄區內設有宣傳欄三個以上(工廠調委會除外)、並每月出版一期以上的3分。

第二十五條  完成《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挂圖》等法制刊物征訂任務的3分。

第二十六條  能及時完成上級下發法制宣傳資料的派發任務的2分。

第二十七條  自印、自購法制宣傳資料,轄區內普法對象全年人均達一份以上的2分。

第二十八條  全年組織轄區內普法對象舉行各類型法制學習班、培訓班二次以上的3分。

第二十九條  轄區內全年受法制教育人數占普法對象總人數90%以上的2分。

第三十條  普法對象參考率和合格率達90%以上的3分。

第三十一條  積极參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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