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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條文

 中國人大網  2014年11月3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刑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四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一、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製作、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中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將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一、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四條之一:「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五、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四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三、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與刑法有關條文對照表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說明

    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歷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本屆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經黨中央批准的立法規劃安排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根據中央精神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會同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方面反覆研究溝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主要問題取得共識,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關於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導思想

    一段時間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其中,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修改刑法的議案81件。這次需要通過修改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是,一些地方近年來多次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路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與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法律草案的銜接配套,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規定。二是,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實黨中央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並做好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法律上的銜接。因此,根據新的情況,針對上述問題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出調整、完善,是必要的。

    這次修改刑法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關要求,發揮好刑法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從我國國情出發,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以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三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懲處力度不減,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餘地和空間。四是,堅持創新刑事立法理念,進一步發揮刑法在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社會生活方面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關於修改刑法的主要問題

    (一)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據此,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經與中央政法委一道同各有關方面反覆研究,擬從以下兩個方面體現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一是,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經與各有關方面研究,擬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後尚有46個)。(修正案草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後,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併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二是,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擬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修正案草案第二條)

    (二)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鬥爭的經驗,擬在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二是,增加規定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增加規定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六條)

    三是,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

    (三)維護信息網路安全,完善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針對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網路犯罪的規定: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二是,針對一些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

    三是,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路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

    四是,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

    五是,針對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條)

    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擬對刑法相關規定進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

    二是,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

    三是,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

    (五)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的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根據各方面意見,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鬥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

    二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修正案草案第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條)

    三是,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條)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完善了預防性措施的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六)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作用,擬對刑法作出如下補充:

    一是,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是,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條)

    三是,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條)

    (七)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

    針對當前社會治安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擬對刑法作以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修正案草案第七條)。第二,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條)。第三,將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四,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五,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

    二是,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有關規定。主要是:第一,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進一步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增加一檔刑罰,並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

    三是,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擬對生產、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條)

    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司法機關和有關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議。考慮到這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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