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學家及其著作

前期智者

 

普羅塔哥拉(Protagoras)(主張民主制) 

 

安提芬(Antiphon) 

 

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張貴族制)

 

斯拉雪麥格(Thrasymachus)

 

蘇格拉底(Socrate,BC469??)希臘著名哲學家。

 

柏拉圖(Platon,BC427~BC347)希臘奴隸主貴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臘唯心主義哲學最主要的代表。主要著作:《理想國》、《政治家》、《法律篇》

 

亞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希臘著名哲學家,其無論對於法律還是哲學思想均採取折中主義的原則。遊離於唯物及唯心之間。他的學派也被稱為逍遙學派。(習慣於和學生在散步時講授)主要著作:《倫理學》、《政治學》、《雅典政治》等。

 

伊壁鳩魯(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希臘後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伊壁鳩魯學派創始人。

 

之諾(Zeno of Cyprus,BC336~BC270)希臘後期斯多葛學派的創始人。希臘後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臘歷史上著名的四個學園:

1. 約BC385年左右由柏拉圖創辦的學園。

2. 約BC335年左右由亞里士多德創辦的學園。

3. 約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鳩魯創辦的學園。

4. 約BC336~207年左右由之諾創辦的學園。(該學園第二代領導人為克呂斯帕斯、第三代領導人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羅馬第一個法律思想家,希臘人。主要著作:《羅馬史》

 

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羅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哲學上追隨柏拉圖,政治上接近亞里士多德。主要著作:《論共和國》、《官吏篇》、《法律篇》

 

塞涅卡(Seneca,BC4??~65??)羅馬政治法律思想家。羅馬暴君尼祿的導師。

 

羅馬五大法學家

蓋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學階梯》

保羅(Paulus,121~180)  

烏爾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羅馬法令的注釋》共81冊。

帕比尼安(??Papinionus,212)  

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250??)

 

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lppo,SAINT,354~430)一位神秘主義哲學家,其理論接近新柏拉圖主義。主要著作:《上帝之城》、《懺悔錄》及500多篇演講稿、3篇論文及218封書信。其中《上帝之城》曾被奉為基督教神學經典,該書對後世基督教神學都有重大影響。被譽為5世紀的百科全書。也稱為「第一部歷史哲學」,甚至有學者認為「神聖羅馬帝國」就是為了企圖實現《上帝之城》一書所提出的理想。

 

約翰·索爾茲伯里(Salu****ury,1110~1180)中世紀另一位政治法律思想家。其在國家和法律觀點上繼承了許多西塞羅的思想。主要著作:《論政府原理》(1159年發表,是中世紀第一本研究政治哲學的書。)

 

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西歐中世紀最權威的經院哲學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主要著作:《反異教徒大全》、《神學大全》、《論君主政治》等。其中《神學大全》體現了其主要法律思想。

 

馬西利(Marsillius of Padus,1278~1343)西歐中世紀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堅決反對動用教權,維護君權,是使中世紀法學擺脫神學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主要著作:《和平捍衛者》(1324年)

 

馬基雅弗利(又譯馬基雅維里)(Niccols Machiavillc,1468~1527)義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外交家和歷史學家。被馬克思和恩格斯稱為「已經開始用人的眼光來觀察世界,從而擺脫了神學的束縛。」主要著作:《君主論》、《論圖斯·李維著[羅馬史]前十卷》三卷(李維史論)、《佛羅倫薩史》八卷、《兵法》(直譯《戰爭與藝術》)、《曼陀羅華》(喜劇)等。其《君主論》在20世紀八十年代又被列為最有影響和最暢銷的世界十大名著之一。

 

讓·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著作:《六國史論》(布丹成名作,其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甚高。其並不遜色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資產階級自然法的創始人,國際法鼻祖。主要著作:《論海洋自由》、《戰爭與和平法》(其國際法思想主要體現在此)

 

斯賓諾莎(Benedict De Spinoza,1632~1677)荷蘭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無神論者。主要著作:《神學政治論》(17世紀著名的政治法律理論著作之一)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代表大資產階級、上層新貴族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機械唯物主義的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論公民》(1642年)、《論物體》(1655)、《論人性》(1658)、《利維坦》(1651)他的法律思想集中體現在利維坦一書中。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國革命後期的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歐洲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先驅、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傑出代表之一。主要著作:《論寬容異教的通信》(1689年)、《政府論》上下篇(1689年)、《人性理解論》(1690年)等。其中《政府論》是其代表作,特別是下篇,包含了他許多重要的法律思想。

 

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1608~1674)英國偉大的詩人和政論家,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鬥士。主要著作:《論出版自由》(1644年)、《偶像破壞者》、《為英國人民申辯》(1651年)《再為英國人民申辯》(1654年)

 

詹姆士·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1611~1677)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張君主立憲制,查理一世被俘後主張共和制。主要著作:《大洋國》(1656年秋)此書形式上是一部政治小說,實質上是其為英國提出的一部憲法草案。

 

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法律思想方面)《羅馬盛衰原因論》(1734年)、《論法的精神》(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響的著作之一。是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1748年)

 

盧梭(J.J.Rousseau,1712~1778)18世紀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一位主要人物。主要著作:(政治法律方面的)《論人類不品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是激進資產階級民主派革命理論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書。)

 

狄德羅(Denis Diderot,1713~1784)法國「百科全書派」的領袖。被恩格斯譽為「『為了』對『真理和正義的熱誠』而獻出整個生命的人」。其與盧梭、伏爾泰、孟德斯鳩、愛爾維修(Claude Adrien Helvétius,1715~1771)

 

霍爾巴赫(Paul Heinrich Dietrich d』Holbach,1723~1789)達朗貝爾、孔多塞、哈勒、魁奈、杜爾閣等啟蒙思想家、哲學家、自然科學家、經濟學家一起編寫了長達35卷的《百科全書》。所以被稱為「百科全書」派,該派的法律思想在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中的影響不容忽視。

 

摩萊里(Morelly,1720~1769)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

 

馬布利(Gabriel Bonnot de Mably,1709~1785)另一位法國傑出的空想社會主義者、著名的歷史學家和政論家,幾與孟德斯鳩和盧梭一樣享有盛名的學者。主要著作:《馬布利全集》(逝世後出版)、《論法制或法律的原則》、《哲學家經濟學家對政治社會的自然的必然的秩序的疑問》、《論波蘭的政治和法律》、《美國政府和法律概觀》、《根據從1648年威斯特法里亞和約到現在的各項條約建立的歐洲國際法》等。

 

羅伯斯比爾(Maximilien de Robospierre,1758~1794)為人所熟知的法國激進資產階級的革命領袖。自幼受到啟蒙思想家的影響,尤其崇敬盧梭。主要著作:《革命法制和審判》(前蘇聯人編輯出版的冊子,其中收錄了其主要演說和文章。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美國首屆總統、著名政治家、美利堅合眾國的締造者。1796年選舉前夕,其發表了著名的告別演說,這種拒絕再任的行動,開創了美國政治史上總統只能擔任兩屆的先列。

 

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政治思想家、美國資產階級民主派領袖、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和第三屆美國總統、美國民主共和黨(現民主黨)的創始人,開創了美國兩黨制的先河。主要著作《英屬美洲權利概述》(一篇重要的政治論文,許多論點被以後的《獨立宣言》所採納發展。

 

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美國獨立戰爭時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著名的資產階級政治活動家和啟蒙思想家。主要著作:《常識》、《林中居民的信禮》、《人權論》、《理性時代》、《政府基本原理》、《反君政論》、《政治論》等。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itan,1757~1804)美國建國初期的政治家、憲法學家。溫和派(聯邦黨人,即現共和黨)的首領。其與麥迪遜(1751~1836)、傑伊(1745~1826)等人聯合其來,自稱「聯邦黨人」共同以「普布利烏斯」的筆名,從1787年10月的紐約報刊上發表一系列論文。後由漢密爾頓編為《聯邦黨人文集》。在美國大量出版發行,影響很大。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40)德國重要的啟蒙運動思想家、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創始人。唯心主義先驗論哲學家。他深受18世紀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的影響。笛卡爾及培根的思想對他的影響也很大。主要著作:《宇宙發展史概論》、《關於自然神學和道德的原則的明確性研究》、《把數學概念引進於哲學中的嘗試》、《上帝存在的論證的唯一可能性的根源》。1770年之前被稱為「前批判時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學,他在此時期在形而上學思維方式上打開了一個小缺口。而1770年後則被稱為「批判時期」,在這一時期,其「批判哲學體系逐步形成。

 

哥特利勃·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法學家。其政治法律思想比康德、黑格爾激進,具有比較濃厚的民主主義色彩。主要著作:《一切啟示的批判》、《知識學》、《試論公眾關於法國革命的意見》、《自然權利基礎》、《倫理學體系》、《人類的天職》、《閉塞的商業王國》、《幸福生活的途徑》、《告德意志民族書》、《論學者的使命》等。其前期比較激進,受盧梭影響大,擁護法國革命。後期向封建貴族妥協,主張改良,側重強調國家主義,比較保守。

 

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lv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德國思想史上一位著名的唯心主義,也是對西方法律思想史有異常深遠影響的思想家。他既是德國主要唯心主義和辯證法大家,又是德國古典哲學的主要代表。主要著作:《法哲學原理》(法哲學方面的代表作,1821年發表)

 

耶利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國資產階級法理學家和理論學家、功利主義理論創始人。創辦和主編《威斯敏斯特評論》主要著作:《道德學》、《政府片論》、《道德與立法原理》、《監禁所》、《司法證據原理》、《憲法論》、《議會改革計劃》、《憲法法典》

 

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19世紀英國分析法學的首創者、著名的資產階級法理學家。其將功利主義與實證主義相結合,創立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其將法理學從倫理學中獨立出來,使法學,尤其是法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自由主義範疇)主要著作:《法理學大綱》、《法理學講義》(或稱為《實在法哲學》)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他是繼邊沁之後,英國另一位自由主義法律哲學家。詹姆斯·密爾 的長子。主要著作:《意見形成篇》、《邏輯體系》、《政治經濟學原理》、《論自由》、《國會改革意見書》、《代議制政府》、《功利主義》等。其中《論自由》是密爾急進自由主義思想的主要著作。

 

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英國歷史法學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著名法律史學家。主要著作:《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和習慣》、《貧民政府》。其中《古代法》是梅因研究古代法史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弗里德里希·卡爾·薩維尼(Fri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國著名的法學家。主要著作:《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歷史使命》、《中世紀羅馬法歷史》、《當代羅馬法制度》等書。

 

魯道夫·馮·耶林(Rudolq Von Jhering,1818~1892)著名的德國法學家、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深受孔德證實主義的影響。孔德的社會政治哲學耶林法學思想的理論基礎。主要著作:《羅馬法在其不同階段的發展中的精神》(其因此文樹立其在德國民法學中的崇高聲譽和領導地位)、《為權利而鬥爭》、《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學的詼諧和嚴肅》、《今日羅馬法和德國私法的教理年鑒編纂》等著作。1857年,其與格爾伯一起創辦了《民法獨斷論者年鑒》,這個刊物在傳播民法思想方面的作用很大。

 

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思想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國、西班牙、及拉美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主要著作:《用唯物史觀觀點看經濟和法律》、《關於正當權利的學說》、《法學理論》、《法及法學的本質》、《近代法律及國家理論》、《法哲學教科書》、《法哲學論文、演講錄》等著作。

 

本扎曼·孔斯坦(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法國資產階級自由主義思想家、資產階級自由派的領袖人物、資產階級社會「真正的解釋者和代言人」。主要著作:《立憲政治教程》

 

奧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法國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哲學家和社會學家。馬克思曾評論其在政治方面是「帝國制度(個人獨裁)的代言人、在政治經濟學方面是「資本家統治的代言人」、在人類活動的所有範圍內、甚至在科學範圍內是「等級制度的代言人」。主要著作:《為重新組織社會的必要的科學工作計劃》、《實證政治》、《實證哲學教程》、《實證政治體系》、《實證主義問答或廣泛宗教解說撮要》等。

 

巴·伊·羅斯特爾(1793~1826)俄國十二月黨人起義中的主要思想領袖之一。其思想比較激進。主要著作:《羅斯真理》

 

尼·米·穆拉維約夫(1795~1843)俄國十二月黨人起義中另一位的主要思想領袖。其思想相對溫和。主要著作:《對俄羅斯人民的宣言》

 

赫爾岑(А.И.?ерцен,1812~1870)19世紀俄國貴族地主革命家,也是一位唯物主義哲學家、文學家、政論家。主要著作:《自然研究通信》、《法意書簡》、《來自彼岸》、《俄國革命思想的發展》、《俄國人民與社會主義》、《赫爾岑全集》(文藝作品)等。其創辦《北極星》文藝叢刊、與奧加略夫創辦了著名的《鐘聲》雜誌。極力宣傳農民解放,號召人民推翻沙皇制度。晚年撰寫回憶錄《往事與隨想》。

 

車爾尼雪夫斯基(Н.?. Чернъщевский,1828~1889)俄國著名的革命民主主義者和空想社會主義者,同時又是一位唯物主義哲學家、作家、政論家。主要著作:《穆勒(現譯密爾)政治經濟學概述》、《俄國文學果戈里時期概觀》、《經濟活動和立法》、《資本與勞動》、《哲學中的人本主義原則》、《沒有收信人的信》及長篇小說《怎麼辦?》、《序幕》等。1856年,其擔任《同時代人》雜誌的主編。

 

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法律社會學和自由法學代表人物,法律社會學的奠基者。由於其學說流行於歐洲大陸,所以也被稱作歐洲的法律社會學。此學派另一代表為坎特羅威茨。主要著作:《法律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學》等。

 

里昂·狄驥(Léon Duguit,1859~1928)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其受到孔德實證主義哲學和社會學、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的社會連帶主義社會學、以及耶林的法的目的論的影響。該派的其他主要代表人還有國際法學家波利蒂斯(N.Politis)和塞爾(G.Scelle)、行政法學家傑澤(G.Jèze)和博納徳(R.Bonnard)和羅蘭(L.Rolland)等人。主要著作:《國家、客觀法和實在法》、《社會全力、個人權利和國家》、《憲法論》、《拿破崙法典以來法律與國家》、《公法的變遷》(英美譯為《現代國家中的法律》和法律與國家等。

 

羅斯柯·龐德(Roscoe Pound,1870~1922)美國社會學法學(同時代還有歐洲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20世紀西方法學界的權威人物之一。其在詹姆斯及霍姆斯的實用主義哲學基礎之上,吸收美國社會學沃德、羅斯關於社會力量及社會控制的理論,兼采歐洲社會法學派和新黑格爾法學派的某些理論,建立了一個十分龐雜的社會學法學體系。其理論在舊中國也有過一定影響。主要著作:《社會學法學的主要範圍和目的》、《法律哲學導論》、《法制史解釋》、《法律和道德》、《美國刑法》、《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義務》、《法理學》。

 

以下是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

盧維林(Karl Llewellyn,1892~1962)  

弗蘭克(Jerome Frank,1889~1957)

奧利芬特(H.Oliphant)   

庫克(W.Cook)  

穆爾(U.Moore)

 

哈蓋爾斯特列姆(A.H?gerstr?m,1869~1939)斯堪的納維亞現實主義法學的創始人。由於其是瑞典烏普薩拉大學的法哲學教授,所以該派也被稱為「烏普薩拉法學派」(Uppsala School)。其本質屬於社會法學的一個分支。該派其他代表還有:奧利維克羅納(K.Olivercrona,1897)羅斯(A.Ross,1899 Denmark)

該派主要著作:《法律和道德的本質研究》(哈蓋爾斯特列姆)、《法律思想修正》(倫德斯特)、《作為事實的法律》(奧利維克羅納)、《向現實主義的法理學前進—法學二元論批判》《論法律和正義》(羅斯)

 

漢斯·卡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純粹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原籍奧地利的布拉格,後移民美國,由於其長期在歐洲大陸流亡,所以使純粹法學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到了相當的傳播。主要著作:《純粹法學》、《法律和國家一般原理論》(法理學方面)、《國家的主要問題》、《國際公法概論》、《國際公法原理》、《什麼是正義》等。該派其他代表還有:韋德羅斯(A.Verdross,Austria) 孔茲(J.Kunz,Germany)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    )新分析法學創世人。其學派為現代西方主要法學派之一。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懲罰與責任》等。

 

雅克·馬里旦(Jacques Maritan,1882~1973)法國哲學家,1906年改信新托馬斯主義。沿襲了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著作:《人和國家》、《真正的人道主義》、《人權和自然法》

 

朗·L·福勒(Lon L.Fuller,1902~1978)美國現代最重要的四位法學家之一(其他三位是:霍姆斯、龐德、盧維林),非神學的自然法學的主要的代表人。主要著作《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學問題》、《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解剖》、《社會秩序的原則》(在其逝世後出版)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    )當代非神學新自然法學的主要代表,是戰後西方世界最具影響力的哲學家之一。主要著作:《正義論》(1971年初版)

 

羅納德·徳沃金(Ronald Dworkin,1931~     )美國當代法學家,當今西方最負盛名的法律哲學家之一。主要著作:《認真看待權利》、《法律概念》(其法理學中最重要的著作,至少從哲學上對美國法理學有深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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