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和FDA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要點
製劑生物等效的基本原則是上世紀90年代初確定的,即受試製劑和參比製劑主要葯動學參數(AUC和Cmax)幾何均值比的90%置信區間應落在80%~125%之間。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和南非等國相繼制定了各自的指導原則。中國藥典2000年版首次制訂了《藥物製劑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也在2005年3月推出了《化學製劑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歐盟於1992年6月頒布了首個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研究指導原則,2001年7月頒布了《對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說明》。2010年1月EMA頒布了《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導原則》,對既往指導原則做了修訂。該指導原則僅適用於仿製化學藥品的普通製劑,不包括調釋製劑、透皮製劑、經口吸入製劑以及無法用藥物濃度證明生物等效性,需要藥效動力學或臨床終點試驗證明等效的藥物製劑。
FDA於2003年頒布了《口服製劑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BA/BE)研究的總體考慮》,另外,針對具體藥物,FDA均給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2007年FDA又頒布了《食物對生物利用度的影響以及餐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作為對上一個指導原則的補充。2013年12月FDA頒布了《以葯動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仿製葯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導原則》(草案),該指導原則修訂並擬替代前兩個指導原則中有關仿製葯BE研究的內容。該指導原則也適用於緩控釋製劑的BE試驗。相對於EMA的指導原則,FDA的指導原則更加細緻、具體和嚴格。
本文通過對EMA和FDA指導原則的要點進行比較,介紹國外對口服製劑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新規定和觀點,以及對我國相應領域的啟示。
1生物等效性試驗設計
EMA和FDA指導原則中,標準的設計都是2′2的雙周期交叉試驗設計。對於長半衰期藥物,也可以接受平行設計,但不同治療組別的人口學基線值應該相當,如年齡、體重、性別、種族、吸煙情況和代謝能力等。因此在平行試驗設計中,有必要篩查受試者特定藥物代謝酶的基因型或表型,對受試者合理分組。對於高變異藥物,推薦使用重複交叉試驗設計,以準確評價製劑的個體內變異情況。
一般認為單次給葯能更敏感地比較藥物釋放進入系統循環的製劑間差異,所以指導原則建議採用單次給葯試驗。在EMA指導原則中,有兩種情況可接受多次給葯的BE試驗,一是出於安全性/耐受性原因,只能在患者進行研究,而患者無法停止用藥;二是由於分析方法檢測靈敏度不夠,需要多次給葯達到較高的濃度。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溶解度和安全性的限制,也可單次給予高於臨床的劑量進行BE試驗。而FDA指導原則規定,只有在第一種情況時可接受多次給葯的BE試驗。
2選擇受試者
EMA和FDA均建議優先選擇健康志願者,但出於安全性原因,可選擇患者進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均要求有足夠的受試者例數,以保證試驗的把握度。EMA對受試者例數的要求是不少於12例,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健康志願者體內模型足以檢測製劑的差別,並允許將結果外推到參比藥品被批准治療的群體(老年人、兒童、腎或肝功能受損患者等)。FDA新的指導原則要求生物等效性試驗受試人群具有代表性,要考慮年齡、性別和種族等因素,如果試驗藥物的適用人群包括不同性別,則受試人群應有相似的男女比例,如果試驗藥物主要用於老年人,則建議儘可能多地入選60歲以上的老年志願者。對於高變異藥物採用比例標化的平均生物等效性試驗時,FDA要求例數不少於24例。
3選擇參比藥品
按照EMA要求,參比製劑應該是在歐盟已經獲得上市授權的藥品,並具有的全面的藥效和安全性資料。因此原研產品的最初批准劑型應該是首選。
FDA對於參比製劑的選擇很明確,在處方葯及非處方葯的目錄中,FDA規定了參比藥品目錄,以此來避免由於參比製劑使用的不同而可能導致的各仿製品之間發生顯著的差異。每個品種的參比藥品都非常明確,給出了特定藥廠和特定規格。
EMA和FDA都要求受試製劑藥物含量與參比製劑藥物含量差值小於5%,對於BE試驗中的藥品,FDA要求要保存足量的留存樣品。
4選擇空腹或餐後服藥
EMA認為空腹條件在評價製劑差別時最敏感,一般只要求空腹給葯下的試驗。但如果參比製劑註明餐後給葯,則一般在餐後條件下進行BE試驗。如果餐後給葯僅僅是為了避免患者長期用藥出現耐受性問題,則也可以接受空腹條件的BE試驗;如果是基於葯動學原因導致藥物暴露量顯著不同而採用餐後給藥方式時,則只能進行餐後給葯的BE試驗。對於特殊劑型特徵的藥品(如微乳、固體分散體),生物等效性試驗需要既在空腹也在餐後條件進行,除非藥品必須僅在空腹或僅在餐後服用。
FDA新的指導原則整合了餐後BE研究的相關內容。要求除空腹給葯外,還要進行餐後給葯的BE試驗,除非參比藥品說明書明確規定空腹給葯。對於只能餐後給葯的立即釋放製劑,除餐後給葯外,只要沒有嚴重不良事件的風險,也要做空腹給葯BE試驗。因此,按照FDA的要求,大部分藥物均需要進行空腹和餐後兩種條件下的BE試驗。而對於緩釋製劑,均要求在空腹和餐後兩種條件下進行單次給葯的BE試驗。
在FDA新的指導原則中,對於食物組成與EMA要求相似,只規定食物的熱量和脂肪含量,以及試驗用餐中,蛋白、糖類和脂肪的熱量比例。不再推薦相應的食譜,因此可以根據試驗地點的飲食習慣選擇食物組成。
5選擇檢測物質
5.1原形或代謝物 原則上,評價生物等效性應該基於母體化合物的測得濃度,即使是非活性前葯,這已得到共識。按照EMA的要求,如果已經測了母體藥物,則不需要檢測活性代謝物。但FDA要求,當主要代謝物由系統前代謝形成(如首過效應,腸壁或腸腔代謝)且對藥物安全性或療效有顯著影響時,需要檢測該代謝物,但僅對原形藥物進行生物等效性評價,代謝物只作為支持數據。
特殊情況下,如非活性前葯血漿濃度很低,並且快速清除,導致難於證明母體化合物的生物等效性時,或者試驗研究藥物母體化合物的分析方法不能改進(即使在高劑量下),可考慮用活性代謝物或主要代謝物進行BE評價。
5.2對映體或外消旋體 通常推薦用非手性的方法進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按照FDA的要求,同時滿足以下4種情況時才需要對映體選擇性分析:①兩對映異構體藥效不同。②兩對映異構體葯動學不同。③兩對映異構體中佔少數的異構體發揮主要療效。④至少有一個對映異構體吸收過程呈現非線性(隨著藥物吸收速率的變化,兩對映異構體濃度比例發生改變)。
6內源性物質的生物等效性試驗
如果試驗藥物和內源性物質結構相同,則應該用基線校正來計算葯動學參數,以使葯動學參數計算反映給葯後增加的濃度。而對於基線校正的方法。用得最多的校正方法是給葯後測得濃度減去基線濃度,而基線濃度一般為給葯前3個以上濃度水平的均值。EMA推薦標準縮減基線校正法,即減去個體的內源性物質給葯前濃度的均值,或者減去個體給葯前內源性AUC。也有人用內源性物基線水平的對數值進行校正。比較成熟的辦法是在給葯前檢測不同時間點內源性物質水平,以獲得有晝夜節律的基線值,給葯後濃度用相應時間點的校正值。這個方法與FDA推薦的方法相似,即對於由機體產生的內源性物質,建議給葯前根據葯動學特徵多點測定基線值,從給葯後的血葯濃度中減去相應的基線值。若經過基線校正後血葯濃度出現負值,則以零計。校正前和校正後的數據應分別進行葯動學參數計算和統計分析。採用校正後的數據進行生物等效性評價。FDA強調對來源於食物的內源性物質,試驗中控制飲食的必要性。EMA建議考慮超治療劑量給葯,只要該劑量能被很好耐受,使給葯後增加的超過基線的濃度能被可靠測定。不管何種校正方法,都應該在試驗前規定。
7關於窄治療指數藥物
EMA對治療指數窄的藥物比較嚴格,AUC的等效性標準縮窄至90%~111.11%,在Cmax對安全性、藥效或藥物濃度監測特別重要的情況下,同樣適用於上述範圍。FDA在2012年前對窄治療指數藥物的接受標準仍然是80%~125%。而目前FDA推薦的是比例標化的方法,在等效性限值90%~111%基礎上根據參比製劑的變異度放寬標準。當參比製劑的個體內變異CV≤10%時,等效性限值為90%~111%;CV在10%~21%之間時,等效性限值比80%~125%窄;CV大於21%時,等效性限值為80%~125%。另外要求受試製劑和參比製劑的個體內變異比值swT/ swR≤2.5。基於這一要求,只能採用完全重複的交叉試驗設計(4周期)。FDA推薦的窄治療指數藥物的生物等效性評價具體演算法見華法林片生物等效性的指導意見。
8其他
EMA的指導原則可以接受兩階段試驗設計,但要求必須在試驗方案中預先規定,為減少I類錯誤的發生,要規定調整後顯著性水平。在分析第1階段以及第1和第2階段合併的數據時,使用94.12%置信區間是可以接受的。
EMA和FDA都對數據的剔除做了說明,如嘔吐和腹瀉、非零基線濃度大於Cmax的5%以及AUC(0-t)覆蓋AUC(0-¥)少於80%的數據處理。
新版的FDA指導原則指出:對於半衰期較長的(24h以上)藥物,如果藥物分布和清除個體內變異較大,明確說明不能截取部分AUC來評價藥物暴露量。因為在給葯後短時間內(5~15min)未採集早期的樣本,導致首個樣本即為Cmax,則一般不應將該受試者的數據納入統計分析。另外,特殊問題點考慮到了酒精對非常釋製劑可能的影響。
原文見:張逸凡,鍾大放. 歐美國家口服固體製劑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的要點和啟示[J].中國新葯雜誌,2014,23(13):150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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