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糾正難 再審制度修改有望加速(南方都市報 2009-8-10)
錯案糾正難 再審制度修改有望加速
最高檢和法律專家近日舉行研討會,首次披露2004年以來對刑事錯案重點複查的詳細結果
類別:國內新聞 作者:陳寶成 原創 瀏覽量:713 發布時間:2009-08-10
版次:AA14 版名:時局 稿源:南方都市報南方都市報記者獲悉,根據2004年以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事錯案進行全國調研和重點複查的結果,刑事錯案相對集中於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毒品等案件。
近年來,隨著雲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等冤案、錯案見諸報端,刑事錯案已成為沉重但卻必須直面的話題。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主辦「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來自各級檢察機關和學術界的百餘名實務和理論工作者齊聚寧夏銀川,探討如何通過完善證據制度來預防刑事錯案。
調研結果:「限時破案」易導致錯案
南方都市報記者從研討會上獲悉,自2000年起媒體陸續曝光的幾起重大錯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關註:有關領導要求各地實報情況,並由最高檢偵檢廳組織全國性冤錯案件調研和重點複查。
根據最高檢調研和重點複查的結果,與會的最高檢公訴廳官員把「錯案」分為明顯辦錯的錯案,冤、假案和疑罪(錯)案件三類;在對上述錯案統計分析歸納後,他發現:錯案罪名相對集中於重罪,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毒品案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品新等人的結論與此雷同,他們研究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發生的137起刑事錯案後得出結論:故意殺人案件佔了一半還多,有70件;強姦案件22件,搶劫案件24件,故意傷害案件17件,爆炸案件4件。
據劉品新介紹,此類案件除了發現錯案的可能性更大之外,「一個無法忽視的現實就是,這類犯罪都是我國社會公認的危害性比較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再加上「各級領導督促『限時破案』、『辦成鐵案』,司法系統內部實行的與破案率、起訴率和結案率等硬性指標直接掛鉤的辦案人員獎懲制度」等因素,容易出現錯案。
調研數據:164名無辜者平均被關4年多
最高檢公訴廳官員稱,錯案發現具有極大的偶然性和被動性,也是錯案形成的共性之一。而不少來自檢察實務部門的人士稱,被披露的刑事錯案只是全部刑事錯案的一部分,甚或是「冰山之一角」。
無獨有偶,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也指出:「在當下中國,刑事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他舉例說,「杜培武的錯案得以糾正是因為偶然地發現了真正的兇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為當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還。」
「就刑事錯案的發現而言,我國並沒有成熟的機制。」劉品新指出:「當前曝光的錯案大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以殺人犯罪的錯案為例,一部分是因為真兇再現了,另一部分是因為被害人死而復活了;前者被戲稱為『真兇再現型』,後者被戲稱為『被害人復活型』」。
在我國,有專門為糾正生效錯判而設置的刑事再審程序。但劉品新認為:「現實表明,它就像一個華麗的擺設。因此,我國主管機關必須下大力氣推動刑事再審制度的深度改革。」
據劉品新等人的研究結果,這137件錯案的被告人包括158名男性和6名女性:「總體上看,這些人因為錯判已經被關押720年,平均下來,每個人超過4年。有1人已經被執行死刑,還有1人病死在監獄中。」
全球狀況:錯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何家弘教授指出,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中,錯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這一近似殘酷的回答或許會令不少人失望,但何家弘給出了原因:「因為案件事實對於司法人員來說都是無法親歷、無法直接感知的發生在過去的事件,猶如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海市蜃樓一般;因為司法人員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無法全知全覺,也無法穿越『時空隧道』,而只能通過有限甚至短缺的證據去認識案件事實。」
「不僅惡劣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會辦錯案,優秀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也會辦錯案。」何家弘進一步指出:「我們承認這一點,絕不是為那些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開脫,而是要人們正視刑事錯案出現的必然性,並認真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和發生的規律,以便把錯案的發生率下壓到最低水平。」
修法進程:年底前提出相關調研報告
「錯判不僅損害個人利益,使當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甚至會使公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念乃至國家政府的信念。」何家弘指出:在當下中國,刑事司法出現錯案在所難免,但關鍵是我們能否建立發現錯案和糾正錯案的有效機制。
預防冤錯案件,刑事訴訟法當有所作為。據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刑事科學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介紹,修改刑事訴訟法早在2003年就已寫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但由於種種原因並未進行;而今,這一法律案的修改已經是本屆人大立法的重要內容,其中證據制度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所要研究的重點內容。
據戴玉忠介紹,全國人大機關已經委託有關實務部門進行調查研究,並附有時間限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提出相關調研報告。
戴玉忠告訴本報記者,如果不出意外,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明年有可能提上議事日程,從而推動刑事錯案預防工作。
相關鏈接
刑訊逼供所得證據將被否定
最高檢將首次規範死刑案件證據審查運用標準
「最高檢將以死刑案件為切入點,出台《死刑案件審查、運用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南方都市報記者獲悉,在中央嚴控死刑的大背景下,這一規範性文件將首次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運用標準,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將被否定。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在寧夏銀川聯合主辦「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最高檢公訴廳與會官員透露了上述信息。
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一直是我國死刑政策的核心內容。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核准權依法收回,關於加快制定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顯得更加迫切。
刑訊逼供占調查錯案的很大比例
「如果發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藏罪證,隱匿、偽造證據等在證據上舞弊的,檢察機關要立案偵查、追究責任。」與會的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強調。
最高檢公訴廳一位參與了全國性錯案調研和重點錯案複查工作的官員介紹,錯案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共性,「刑訊逼供占調查錯案的很大一個比例。」
而據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問卷調查顯示,60%的調查對象選擇「刑訊逼供」是「最有可能導致被告人做出虛假供述的因素」。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開發區檢察院蘇海東、楊迎春認為,刑訊逼供被一些人認同,就像是「臭豆腐」:聞起來臭,吃起來香,管用。儘管法律明確規定其為犯罪行為,但仍屢禁不止的原因就在於此。
這一狀況或將得以改觀。據最高檢公訴廳官員介紹,《規定》涉及六項證據採納原則,其中之一就是學界和實務界高度關注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般來說,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檢察院介入偵查將更具可操作性
朱孝清強調:「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我們自身要依法、客觀、公正地收集、審查、認定證據,而且要在有關機關收集、審查證據時主動進行法律監督。」
與會的最高檢公訴廳官員稱,證據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刑事內容的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提供的證據本身是否具有客觀、合法和與案件的客觀關聯性;二是刑事證據的搜集、固定、保全、質證、認證等運用證據的行為是否適當和程序是否合法。
關於檢察機關介入證據監督的方式,最高檢公訴廳官員透露,根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非法證據將被「依法」排除;檢察機關將介入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引導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取證;監督刑事鑒定證據,使之必須具有客觀性、科學性、可靠性;加大對再生新證據的監督。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陳寶成(除署名外) http://gcontent.nddaily.com/0/3f/03f5446139179452/Blog/c05/f331a6.html
推薦閱讀:
※雷鋒也幫不了的事(南方都市報 2013-3-6)
※十年砍柴:清代私刻《明史》案無需「非法經營」入罪(南方都市報 2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