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志平權到同性婚姻合法,美國走了多少年?-共識網
美國平權史上的歷史性時刻到來——同性婚姻合法了。
當地時間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結果,做出裁決:美國各州不能禁止同性婚姻,這就意味著同性婚姻將在全美50個州合法化。
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在判決書中寫道:「沒有什麼結合能比婚姻更加意義深遠。人們之所以要求結婚的權利,表明他們不是為了詆毀婚姻,而是想通過婚姻的紐帶,過好他們的生活,珍重配偶間的回憶。」
在美高院做出上述裁決後,美國總統奧巴馬第一時間在推特上表示:同性婚姻裁定是邁向平等的一大步。
美高院此項裁決與當前美國民意相符,就在此前的一項民調中顯示,60%的美國人認同同性婚姻,然而這項民調本身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就在10年前,相同問卷的民調結果,當時全美民眾贊同同性婚姻的人口比例只有37%。
是什麼讓美國高院及民意發生如此逆轉?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或許正在急速「左轉」。
時間回到10年前,當時美國SHOWTIME頻道播出的《同志亦凡人》(Queer as folk)播到了最終的第五季,這部21世紀劃時代意義的美劇,以其對美國「同志」問題深入討論著稱,然而在其完結集中,卻流露出一種無奈與悲哀,尤其是劇中那對拉拉Lindsay和Melanie移民加拿大那段來得極為點題,因為她倆感覺,保守主義思想盛行的美國,無法賦予同性戀者相同與異性戀者一樣的保障,她們只能「北上」,尋求一個作為人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
那一年,執政者是小布希總統,他曾在多個場合表示:「美國人應該尊重同性戀者,但我不同意同性戀者結婚,因為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事。」
何謂婚姻,何謂現代婚姻,在保守派共和黨人的裹挾下,美國在同性婚姻問題上始終慢著歐洲好幾拍。
美國同志平權從一開始便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國是以「政教分離」作為立國原則的,然而弔詭的是,在同性婚姻問題上,美國法庭多年來援引的是《聖經》而非美國《憲法》。在介紹下述案例之前,需要特別指出,美國公民的婚姻事務交由各州政府自行管理。
目前,美國法學界公認,第一宗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例是「Baker v. Nelson案」:1971年,明尼蘇達州的一對男同性戀者貝克爾(Richard John Baker)和麥克康納爾(James Michael McConnell)因要求被告納爾遜(Nelson)頒髮結婚證遭到拒絕,起訴至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原告認為,明尼蘇達州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結婚,所以關於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應當包括同性婚姻;如果該州的婚姻法只被解釋為適用異性婚姻,將會違背聯邦憲法。法院的回答是:「自從有了書面記載之時,婚姻作為一種制度歷來就是男女兩性的結合,並且包含著在家庭中生育和撫養子女的內容。」法院依靠《聖經》否認了原告的這一請求。此外,法院駁回了原告有關法律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的主張,「我們從未發現美國最高法院的任何判決曾經支持過此類主張。」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美國開始了一場風捲雲涌的民權運動——種族平等、性別平等、性自由等紛紛融入期間,而隨著1969年「石牆」事件(Stonewall riots)的爆發,美國同性戀者反歧視、爭取平權的種種努力,也匯聚到了美國民權運動的洪流中,「Baker v. Nelson案」只是一個發端,但它表明了美國同性戀者追求平權的一條主要路徑,即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作為運動方向,從1970年代至1990年代初,先後還發生了「Jones v. Hallahan案」、「Adams v. Howerton案」、「Dean v. District of Columbia案」等,但美國各級法院均對同性婚姻給予了否定裁決,其做出的理由十分簡單,一般都以《聖經》以及「歷史上尚無此類判例」就做出判決。法院通常認為婚姻僅限於異性之間,同性之間不可能產生婚姻關係。
自1987年起,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會(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就著手致力於消除禁止同性戀者結婚的法律障礙。1989年,舊金山律師協會簽署了支持同性婚姻的聲明。此時美國各地的法院,不再單純地以傳統婚姻的定義來否決同性婚姻,而是做出了一些讓步。例如,在1989年紐約州的「Braschi v.Stahl Associates案」中,法院認為紐約州的法律允許相互做出承諾的同性伴侶享有繼承權,該州的法律賦予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並有親密關係的「家庭成員」以繼承權;同性伴侶的結合可以被理解為「家庭」,如果同性伴侶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繼承權。
歷史意義的「Baehr v. Lewin/Miike/Anderson案」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發生在夏威夷的系列案件,拉開了美國法律史上關於同性婚問題集中討論的序幕。這其中最著名的即「Baehr v. Lewin案」,後來變為「Baehr v.Miike案」和「Baehr v.Anderson案」。
1990年12月17日,夏威夷州檀香山市的居民,女同性伴侶巴赫爾(Ninia Baehr)和丹賽爾(Genora Dancel),男同性伴侶羅德里格斯(Tammy Rodrigues)和普列吉爾(Antoinette Pregil),梅里羅(Joseph Melillo)和拉貢(Pat Lagon),分別向夏威夷州的衛生部提出結婚申請,均遭拒絕。他們於1991年5月,以衛生部為被告向該州巡迴法院提起共同訴訟,開始了「Baehr v.Lewin案」的漫長訴訟。當時的州衛生部長雷文(John Lewin)參加了訴訟,他的後任分別為米克(Miike)和安德森(Anderson),案件也相應地變為「Baehr v.Miike案」和「Baehr v.Anderson案」。
原告聲稱,根據夏威夷州的一項司法宣言,這種因婚姻申請人為同性而適用夏威夷修正法(HRS)第572-1條來拒絕其申請結婚證的做法是違憲的,因為這違反了夏威夷州平等權修正案(ERA)中禁止以性別為由的歧視的規定,並且限制、剝奪了他們根據州婚姻法所應享有的178種法律利益。1991年9月3日法院舉行了聽證會,並於10月1日作出了不利於原告的判決。
原告於當年10月17日向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指出,HRS572—1就表面適用來看,是以申請人的性別為基礎來規定他們是否可以結婚並享有相應的權益;根據州憲法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就平等保護的目的而言,性別的確是種「可疑的分類」。所以,HRS 572—1應該通過「嚴格審查」標準來檢驗其合憲性。被上訴人必須證明,除非HRS572—1是為了保障「必須的州利益」,並且該法的制定沒有不當地縮減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否則它就是違憲的。1993年5月5日,最高法院取消了巡迴法院的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該案於1996年8月1日和9月10日審理。在此期間,米克於1996年4月23日擔任夏威夷衛生部長。「Baehr v.Lewin案」相應地變為「Baehr v.Miike案」。
1996年9月10日,檀香山巡迴法院法官凱文·張(Kevin Chang)審理此案,被告主要是從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不利於兒童成長,也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論證禁止同性婚是符合「州的必須利益」。被告在9月6日的答辯中稱:「夏威夷州在促進兒童的最佳成長方面享有必須利益……州的立場是,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但對子女來說,被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撫養,或者至少是被已婚的男女兩性撫養,是最有利的……婚姻法進一步鞏固了此種必須利益,使公共利益不因同性婚姻經州批准而受到合理的、可預見的影響。」雙方當事人均使用了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的專家意見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於是,這場關於同性婚姻的爭論的中心議題就變成:兒童在同性伴侶家庭中成長是否會受到不良影響,以此來判斷禁止同性結婚的法律是否符合「州的必須利益。」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和大量科學證據,最終法院認可了下述基本事實:
第一,就子女成長角度來看,①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培養,特別是監護的質量和「悉心的照料」,是決定子女快樂、健康地成長、並具有良好的適應性的最重要因素。② 父母的性傾向本身不能成為判斷其能否擔當父母資格的標準,也不會阻礙他們成為良好的、有愛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會影響孩子的適應性和成長過程。③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有潛力撫養快樂、健康和有良好適應性的子女。如果他們能夠悉心照顧子女,那麼可以允許其收養兒童。他們不但可以為子女的成長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關係和家庭環境,也可以和異性戀父母一樣勝任父母的角色。④家庭結構是呈現多元化的。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兒童可以被他們的生身父母、單身父母、繼父母、祖父母、養父母、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所撫養。⑤雖然在同性戀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於他們非傳統的家庭結構,會面臨一些壓力和問題,但根據法庭所掌握的科學證據、研究和臨床實踐等資料表明,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適應社會並順利成長。
第二,就婚姻的原因來看,夏威夷州和其他地區人們申請結婚主要基於下述理由,但也不局限於以下理由:①生育撫養子女; ②實現關係的穩定和相互承諾;③個人親密關係;④一夫一妻制;⑤建立永久關係;⑥實現個人價值;⑦得到社會承認;⑧為了取得法律和經濟的保護、利益和義務。這些理由,同樣適用於想要結婚的同性戀者。
第三,就被告的舉證來看,①被告未能充分證明同性婚姻對夏威夷州公共利益的不良影響:②被告未能充分證明傳統婚姻制度的法律意義,為什麼需要把傳統婚姻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結構加以保護,以及同性婚姻會對傳統婚姻、社會產生什麼不利影響;③最關鍵的是,被告未能說明允許同性婚姻對兒童的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的因果關係。
基於上述理由,以及州最高法院對此案的二審結論,巡迴法院張法官於1996年12月3日,就該案作出判決:①HRS 572—1中以性別為基礎的分類,違反了夏威夷憲法中關於平等保護的規定,拒絕向同性伴侶頒髮結婚證是一種性別歧視;②被告米克及其代理人,不得僅僅由於婚姻申請者是同性就拒絕其結婚證的申請。最後,法官將此案移交至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來執行。
這份判決是美國婚姻法領域內關於性別平等待遇的重大突破,判決明確表明,同性伴侶根據夏威夷州憲法享有締結婚姻的正當權利,這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
夏威夷州的《互惠法》與聯邦政府的《婚姻捍衛法》
在張法官對「Baehr v. Lewin/Miike/Anderson案」做出裁定的第二年春,夏威夷立法者採納了一部「有關婚姻的憲法修正案」。該法案第一條規定:「本法的目的在於建議對夏威夷憲法第一條進行修改,以明確立法機關有權將婚姻限制在異性之間。立法機關發現,維繫於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特有的社會制度,是應當受到保護的,這對於整個州、國家和社會具有根本的、無比的重要性。立法機關進一步發現,州是否應當向同性伴侶簽髮結婚證屬於根本政策問題,應當由民眾中的代表來決定。因此,設計這種憲法方案是為了確認立法機關有權將婚姻保留在異性之間,同時給那些要求婚姻法變革的人留有餘地,他們的要求將從平等保護的基礎上予以考慮。」1997年4月29日,該《憲法修正案》在立法機關通過,它明確聲稱:「立法機關應當有權力將婚姻保留在異性之間。」
夏威夷州立法者還制定了《互惠法》,該法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互惠法》第二條規定:「立法機關發現夏威夷公眾選擇保留作為獨特社會制度的婚姻,即婚姻是男女兩性相互承諾的結合。立法機關還發現,基於婚姻的獨特性,並且藉助於經常以此為基礎的法律,婚姻可以為人們提供通向多樣的權利和利益的途徑。……目前基於婚姻可享受的某些特定權利和利益,也應當由那些禁止結婚的伴侶所享受。」《互惠法》第五條還規定了對互惠關係當事人的要求:主體必須年滿 18歲;任何一方不得已婚或已與他方締結互惠關係;雙方均是法律禁止結婚的主體(此規定防止了某些可以結婚的人選擇登記互惠關係):雙方均自主地作出了締結互惠關係的意思表示,無暴力、脅迫和欺詐;雙方均需簽署締結互惠關係的聲明。只要當事人符合了上述規定,都可以登記為互惠關係。《互惠法》第七條還規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時候單方面地終止此種互惠關係。
可以說,對於同性婚姻夏威夷州立法機關採取了一種折中的辦法,一方面通過《州憲法修正案》鞏固傳統婚姻,另一方面通過《互惠法》,把各種「配偶間的權利和義務」擴大到「互惠關係」範圍內,其中包括與健康保險、醫院探病、健康照顧決策、保險、繼承、死亡利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1996年9月2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婚姻捍衛法》(DOMA)。該法將婚姻定義為異性之間的結合,因為聯邦的稅收、退休金和其他利益政策的目的不是為了強迫各州基於美國憲法「誠信條款」的要求而承認同性婚。《婚姻捍衛法》第三條A項規定:「在認定國會法案、或任何判決、規定,或對於美國各行政機構政策的解釋的含義時,『婚姻』這一術語僅指男女兩性作為夫妻的合法結合,『配偶』僅指身為異性的夫妻。」該法第二條A項規定:「任何州、轄區、美國的領地或印第安部落都沒有義務認可任何將同性間的結合視為婚姻的州、轄區、領地、或部落的公共法令、檔案記錄、或司法程序的效力,以及由此種關係而主張的任何權利或要求的效力。」顯然,《婚姻捍衛法》不承認同性婚姻,其要捍衛傳統上的一男一女組成的婚姻。
《婚姻捍衛法》被裁違憲,同性婚姻呼之欲出
201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法官意見表決後裁定,禁止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聯邦婚姻保護法》違憲,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享受同等聯邦福利。同時裁決加州的8號提案的辯護方無權辯護並駁回,為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打開大門。美國最高法院的此項裁決被認為是美國同志平權運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2014年10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決定不聽取有關同性婚姻禁令的上訴,為更多州允許同性婚姻掃清障礙。
美國最高法院的做法給在印第安納州、俄克拉荷馬州、猶他州、維吉尼亞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男女同性戀者結婚鋪平道路,使得美國允許同性婚姻的州增加到30個。剩下的20個州仍禁止同性婚姻。法官沒有解釋為什麼作出不處理這一問題的決定。
2014年11月13日,美國最高法允許堪薩斯州成為美國第33個同性婚姻合法州,同時1位聯邦法官宣布南卡羅來納州的同性婚禁令無效,同性婚倡議人士贏得兩大勝利。11月4日,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克萊布崔判決宣布堪薩斯州的同性婚禁令違反美國憲法「平等的法律保護」原則,堪薩斯州官員要求法院推翻這項判決遭到駁回。
十年間,美國變了
本文大篇幅列舉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圍繞同性婚姻的美國系列訴訟案,反映出的是美國民意在同性婚姻上轉變。
這裡需要指出,美國最高法院是唯一由憲法規定設立的法院。憲法不能等同於法律,憲法是最高法,根據憲法創建其他法律。據此,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職責是對憲法做出最終解釋,裁決涉及憲法解釋的案件,判定某項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正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有三類:(一)下級上訴法院關於案件提供了與聯邦法律相矛盾的解釋;(二)涉及美國憲法的案件,即能對憲法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三)具有重大國家意義的案件。而最後兩類案件的審理最能反映美國民意,其審理結果將影響美國的國策制訂,並可能改變未來的政治生態。
所有民調都顯示,民主黨人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遠多於共和黨人。五年來,支持同性戀婚姻的共和黨人由27%上升到35%,而民主黨人從2010年的56%上升到今天的74%。一些共和黨籍的候選人似乎並沒有看到美國民意快速左轉的變化。現任威斯康星州州長司考特·沃克最近說,如果他當選美國總統,將會支持制訂憲法修正案,允許州政府禁止同性戀婚姻。沃克無視美國民意日趨自由化當然與他一貫的保守立場有關。很多共和黨人認為,沃克這類言論註定了他無法贏得本黨提名,更不用說贏得全美選民的認同。
同性婚姻可以算的上,奧巴馬在本月取得的第二場勝利,此前他的「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即「奧巴馬醫改」)也順利在美高院過關了。觀察者認為,美國民意正經歷急速左轉,多數人開始轉而支持以民主黨為代表的自由派觀點。目前美國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支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奧巴馬醫改、女權運動、黑人及其他少數族裔的維權運動,主張給非法移民後代定居、投票等機會。這些贊同自由派主張的美國人比例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高。
2013年1月21日,奧巴馬在國會山宣誓就職,並發表第二任就職演講。他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在就職演講中談到同性戀人權的總統。他說,「我們的旅程不算完成,直到我們的同性戀兄弟姐妹們和每個人一樣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因為如果真的人人生而平等,那麼我們對彼此承諾的愛也必須平等。」從施政綱領的角度來說,他在同性婚姻這一項算是功德圓滿了,儘管仍然有幾個州尚未能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另有一個好消息,就在兩個星期前,《同志亦凡人》的主創團隊在接受「好萊塢報道者」採訪時表示,他們正在考慮重新復活這部經典電視劇,因為在這個時代,美國「同志」的生活變得更加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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