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合伙人所得稅各地口徑匯總丨專題研究

一、相關稅收政策文件名稱內容財稅[2008]159號《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綜上稅收政策規定,有限合夥制PE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原則,區分合伙人類型繳納所得稅,法人合伙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生成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以投資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各地口徑對於自然人GP和自然人LP的個人所得稅稅目歸屬各地執行口徑不盡相同。現將各地口徑整理如下:地區名稱口徑深圳深府〔2010〕103號《印發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浙江二便函〔2012〕16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二處關於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取得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等問題的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企業)因直接投資於我省各類企業(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被投資企業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所扣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被投資企業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天津津地稅所[2007]17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合夥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個體生產、經營所得」項目,依5%-35%稅率在合夥企業註冊地地稅局繳納個人所得稅。津政發[2009]4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的通知》以有限合夥制設立的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夥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北京京金融辦[2009]5號關於印發《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的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湖北鄂政發[2011]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成都成辦發〔2010〕11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關於促進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對外投資所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可見,各地區對自然人GP和LP的個人所得稅稅目歸屬有著不同的規定,其中,對於利息、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稅目歸屬如下表所示:地區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北京20%20%天津20%20%深圳5%-35%20%浙江20%20%湖北20%20%成都20%20%(20%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5%-35%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綜上表所述,對於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基本執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但是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深圳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浙江、天津、北京的口徑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目直接影響到稅負,但是也不能單純地說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則比直接征20%的稅負高,因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稅不得扣除任何成本,是以全部收益作為稅基,但按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納稅則可以扣除符合的規定的相關成本、費用等,稅基實際減小了。這裡還需要考慮金額大小因素的影響,因為私募股權投資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PE自然人合伙人應當重點關注各地區的具體執行情況,以使自己避免高額稅負。三、法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各地口徑地區名稱口徑內容北京北京國稅局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2013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合夥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不是居民企業,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具體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納稅人為居民企業,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在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之前,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寧波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2014年第一期)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法人性質的合伙人從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免稅收入。根據北京和寧波的口徑,法人通過合夥企業投資,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但是,合夥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過所得稅,稅法將居民企業間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作為免稅收入處理,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重複徵稅,如果法人合伙人通過合夥企業取得的該項所得不能作為免稅稅收入,則其本身的稅負必將增加,尤其是有限合夥制PE,其主要收入來源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如果不能適用免稅條件,對於法人合伙人來說參與有限合夥制PE時必須考慮稅收成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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