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重複使用問題芻議
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不同的司法機關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重複適用強制措施的現象,這不僅沒有對刑事訴訟起到有效保障的作用,反而對刑事訴訟形成干擾,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複使用強制措施也有侵犯人權之嫌。
一、 司法實踐中強制措施重複現象
我們就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為例,對於一般簡單模式的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都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三種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檢察院受理案件審查的時候,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則通過提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告知、訊問等展開審查工作。如果被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檢察機關往往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繼續採取相同的強制措施,只是需要檢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由偵查機關繼續來執行。
但是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簡單模式,就拿金昌市近年來比較常見的盜竊案件來說,一些盜竊慣犯經常性的進行扒竊、或盜竊價值較小的一些物品,入電瓶車電瓶等等案件中就大量出現重複使用強制措施情況。金昌市公安局下轄的三個分局,對上述刑事案件均有偵查權,每個分局下設的刑警隊、各派出所也都有查辦刑事案件的許可權。比如說A派出所破獲了一起李某某扒竊案,上報分局進行立案偵查,但由於涉案簡直較小,不符合逮捕羈押條件,即使向檢察院報請批准逮捕,也不會被批准逮捕,只能對李某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在此階段,李某繼續扒竊,又被B派出所抓獲,也立案偵查,並且也同樣採取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在此階段,李某又因盜竊電瓶車,被另一個分局的刑警隊抓獲,同樣也立案偵查並採取了強制措施。
筆者在金川區檢察院刑檢部工作,發現類似上述這種重複使用強制措施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是幾個非羈押的強制措施重複,比如說幾個取保候審重複,或者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現實中監視居住無法正真執行,也就是給犯罪嫌疑人辦理法律手續,告知限制其人生自由)重複,也有幾個監視居住重複的現象。也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和羈押性強制措施重複情況,例如前面被一個派出所取保候審,後來由於盜竊數額較大,符合逮捕條件,被另一個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還有後罪已經判決,被告人已經送往監獄服刑,但是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前罪才被移送審查起訴,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和監獄服刑的羈押措施也存在重複的現象。
筆者近期審查起訴的一起案件,是由一個派出所移送審查起訴的, 卷內反映的2起犯罪事實分別發生在2016年3月、6月,犯罪嫌疑人分別在案發後被監視居住,後由於監視居住到期,解除後於2016年12月份取保候審,但是根據卷所附判決來看,犯罪嫌疑人僅2016年就被其他偵查部門偵查後移送審查起訴,最後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過2次,2017年4月2日再次由另外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後以盜竊罪判處刑罰,現因數罪併罰在金昌監獄服刑。就在筆者接到該案件的時候,犯罪嫌疑人是繼續被取保候審的,而他卻實實在在時在監獄內服刑。筆者在監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他反映除我核實的這2起之外,還有其它一個派出所、另外一個分局的派出所各查證落實了2起犯罪事實,也都辦理了取保候審。筆者退查,要求收集漏罪,併案移送審查起訴,派出所以各自考核各自任務,互相之間沒有隸屬管理不好溝通,無法併案為由不予併案。
二、 強制措施重複存在的弊病
強制措施的重複顯然是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相違背的,而且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會發現出現很多的問題。
(一)強制措施重複與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符合。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顯而易見強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如果重複使用就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重複限制或者剝奪了人身自由。雖然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在現實中具有排他性,只能執行一個,不能重複限制或剝奪,但是同時被兩種或兩種以上強制措施限制或剝奪自由,顯然與法理和立法原意相違背。
(二)強制措施重複容易對正常的訴訟形成干擾,並浪費司資源。有時候檢察人員正在對一起案件審查起訴的時候,突然又有一個偵查部門以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犯罪事實移送審查起訴,檢察人員只能將案件退回,並告知偵查部門併案一併移送審查起訴。有時候也有對前一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並且法院判決書已經下達,偵查部門又以同一行為人不同的犯罪事實移送審查起訴,這樣不但使案件來回撤換,對正常的訴訟形成干擾,而且無形之中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
(三)重複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社會效果不好。就拿前面的筆者所辦理案件來說,一年內多次盜竊,如果併案處理,無論從盜竊次數、盜竊數額都達到逮捕標準,審查起訴、審判都能夠一次完成,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都很好。各派出所、刑警隊各自為政,你查處一起,我查處一起,但都不夠逮捕標準,故而都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這樣一來老百姓就感覺公安機關抓了放了,放了抓了好像沒有力度,也解決不了問題,放出來又開始作案,如此反覆,老百姓苦不堪言,司法機關也疲於應對,社會效果不佳。
三、革除弊病,解決重複強制措施問題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重複強制措施問題,就得從辦案理念、辦案模式等方面入手,革除弊病,科學合理制定考核考評機制,建立公檢法溝通協調渠道,及時串併案件,集中偵查處理。
(一)規範偵查階段的串併案機制。在偵查階段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不簡單以破案任務數為考核指標,要綜合評價辦案工作情況,對發現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主要犯罪偵查的部門,對移送方和被移送方都要有合理的考評方法,調動各偵查部門互通有無,及時移交案件的積極性。對壓案不移交,造成人為漏罪,要追究責任,扣除相應考評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公安機關有漏罪但不移送審查起訴,則對案件不予受理,並且依法對偵查機關發檢察建議,要求整改,杜絕同一人案件分數次移送起訴的情況發生。
(二)利用網路辦案系統杜絕強制措施重複。當下網路發達,司法機關均有自己的辦案系統,在系統內設置監控功能,如果對同一個人出現重複採取強制措施系統立即提示,在系統內無法再次辦理強制措施,並建議和已經立案的案件併案偵查,一同處理。
(三)強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執行力度。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執行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如果加大執行力度,讓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執行再不流於形式,那麼無論那個機關,重複採取幾個強制措施,最終執行的派出所都是唯一的,這就能夠及時發現重複採取了強制措施,派出所可以及時向辦案部門反饋,相關部門就可以做到及時撤銷,及時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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