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播發】薄熙來案庭審紀實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紀實
2013年08月27日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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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紀實
新華社濟南8月27日電 題: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紀實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霍小光、楊維漢
國徽高懸,法庭莊嚴。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並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布了庭審情況。
庭審進行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間審判庭——第五法庭內,112個旁聽位置座無虛席。8月22日上午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布開庭。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被告席。他駐足轉身,向旁聽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縣人,曾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2012年4月10日,鑒於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於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9時10分,在審判長當庭告知當事人庭審過程享有的訴訟權利後,法庭調查開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增勝等4人,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楊增勝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併罰。公訴人指出,起訴書的指控是根據大量事實證據得出的結論。
庭審過程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來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實作了陳述,對指控予以否認。公訴人和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公訴人當庭播放了檢察機關詢問證人唐肖林、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並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親筆供詞,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分組進行了舉證。控辯雙方針鋒相對,進行了對抗性質證。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沒有提出否認指控事實的證據,陳述、辯解中還存在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對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發言申請均給予了許可,保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充分時間發表意見。薄熙來當庭表示,感謝審判長公平公正,法庭審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調查結束後,經審判長許可,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在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
公訴人強調,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被告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為依據。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的情節,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薄熙來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深感愧疚,但沒有濫用職權之心。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人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這次審判,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時04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布休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案審理結束,擇期宣判。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收受現金
公訴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等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的請託,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證人唐肖林先後作出的5份證言及4份親筆證詞、公訴人當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均詳細證明了其通過在深圳的土地開發建設和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得到利益後,給薄熙來送錢表示感謝的經過。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證實了賄賂款的來源、行賄和受賄的過程以及賄賂款的去向。
薄熙來質證提出:唐肖林所說給我送三次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託我辦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
鑒於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元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說是給薄谷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柜里。
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審查期間,薄熙來的自書材料,是違心和不真實的,要求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薄熙來提出自己的自書材料是在受到壓力情況下寫出的,並以此要求進行證據排除。自書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寫,沒有辦案人員在場。同時,除了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也作出了親筆供詞和供述,均認可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被告人當庭翻供,卻說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辯解存在矛盾,根據司法解釋,其庭前供述應當予以採信。
針對薄熙來所說「公事公辦」,公訴人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還是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公事公辦,但只要有權錢交易,就構成受賄罪。
收受房款
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的請託,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了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先後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巨額財物。
法庭調查顯示,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231.86047萬歐元(摺合人民幣1624.9709萬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松樹路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從公訴人提交法庭的證據可以了解到,這是一座350平方米的三層別墅,帶有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總佔地面積3950平方米,相當於多半個標準足球場。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表明,薄谷開來和她的朋友、法國建築設計師帕特里克?亨利?德維爾等人精心設計實施了一套以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法律關係極為複雜的購房方案--德維爾稱之為「蒙太奇計劃」--通過在海外註冊多家公司,利用複雜的股權結構,用以隱瞞薄谷開來其家庭在海外擁有房產的情況,並盡量減少購房稅費。
薄谷開來的證言說,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們家在海外購買了房產,我怕和海外資產有染連累家人,不想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影響。
檢察機關通過縝密偵查,掌握大量書證和證人證言,逐步梳理出了深埋在這個「蒙太奇計劃」之中的薄熙來受賄路線圖:徐明出資--以公司名義購買--薄谷開來實際控制別墅--薄熙來知情。
徐明當庭的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證詞一致證明,當薄谷開來向徐明表達了想在法國購買某處別墅後,徐明當即表示由他來提供購房資金。徐明說,為了討好薄谷開來和薄熙來,日後能得到薄熙來給予的更大幫助,我提出由我支付購房資金。檢察機關調取的相關轉款財務賬證,證明了購買這套別墅的出資人正是徐明。
證據顯示,為購買這套別墅,薄谷開來等人在境外註冊了3家公司,此外還至少涉及4家外國公司和1家外國銀行。在最初註冊成立的公司中,薄谷開來和德維爾名義上各持有50%的股份。這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關於成立公司必須有兩個股東的規定。但實際上德維爾是代薄谷開來持有股份。
德維爾在親筆證詞中表示,他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投資,實際上是替薄谷開來持有股份,「她始終是真正的所有人。」
薄谷開來多次確認,「別墅自始至終都是我的資產,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權人。」
在公訴人舉證之後,薄熙來發表質證意見說,我相信檢察機關收集的大量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薄谷開來搞了這麼一套房子,並不能證明這套房子與我本人有何關係。我對於尼斯房產的事兒毫不知情。
公訴人接下來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其家購買別墅一事是知情的。
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了她的相關證言,並播放了檢察機關經依法搜查,從薄谷開來家中電腦里提取的由她本人製作的聖喬治別墅的數碼幻燈片。
薄谷開來說,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後,我在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我做的幻燈片是動感的,三秒鐘切換一張圖片,有英文的詩,還有音樂伴奏。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瀋陽家裡,徐明來我家時,我在電腦上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指薄熙來)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說我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說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主動告訴他,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買了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說這話的時候徐明應該在場。
徐明對他和薄熙來、薄谷開來一起在薄熙來家中看幻燈片的情節予以證實,並稱當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明確講明了別墅是她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的,將來薄瓜瓜可以有穩定的收入。徐明回憶說,後來我們又聊了幾句我就起身離開了。在這個過程中所說的原話我記不準了,但這件事的前後經過就是這樣的。
薄谷開來說,薄熙來還問我這樣做是否安全,我說購買的過程很複雜,不是以我們的名義購買的,此事很安全,讓瓜爹放心。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徐明的證言,其中證實了薄熙來對這套別墅知情的一個重要細節:2004年7月,薄谷開來說房產已經辦好了,最近薄熙來會為這事找我。不久,薄熙來親自給我打電話,讓到商務部找他。見面後,在談話中薄熙來強調說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這套房產的事情。我說「明白」。
薄熙來當庭表示,公訴人舉出的有關這個房產的大量證據,就像一個巨大的球,想要證明和我有關的就是球上那一根細細的線。這根線就是在我瀋陽家中看幻燈的那個情節。而這個情節是不存在的,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都是虛構的。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一方面稱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說在模糊的印象中在家裡看到過;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薄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對徐明擁有車輛通行證可以隨意進出商務部作出解釋。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證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同時,薄熙來的大量辯解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並沒有關係,只是他對事實的不同理解,而又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對自己的觀點加以證明,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辯護人當庭就相關證據的合法性、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以及法國尼斯房產權屬等提出辯護意見。公訴人一一予以回應。
收受其他財物
檢察機關調取的大連實德集團數十筆財物報銷憑證和多位證人證言顯示: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國內國際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償還信用卡欠款費用,以及購買的一輛電動平衡車等,共計摺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薄谷開來將讓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薄熙來。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稱,薄瓜瓜到國外上學經常往返國內國外,他的老師全家來北京,以及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京旅遊,他們的飛機票、住宿費都是我讓徐明支付的,徐明很痛快就答應了,並安排公司工作人員來辦。
薄熙來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具體負責聯繫徐明公司的工作人員購買機票。他在證言中說,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一類是薄瓜瓜出國旅遊,比如2006年去德國看世界盃,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還有一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同學、老師等購買的機票。
大連實德集團相關工作人員證實,2011年8月,按照董事長徐明的安排,為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非洲旅行費用就有130841美元。其中為他們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私人飛機用於迪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花費8萬美元,預定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等,共計50841美元。這筆錢是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的。
大量證據表明,從2004年開始,一直持續到案發前,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收受徐明代為支付的機票費用多達76次。
法庭上,薄熙來稱,別說是76筆,就是760筆也與他沒有任何關係,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從來沒有跟他提到過機票的問題。
辯護人提出,薄熙來並不具體了解每一筆財物的收受情況。
針對薄熙來提出的「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公訴人指出,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說,徐明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我向薄熙來推薦過徐明,我說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
薄熙來在自書材料中曾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說,其實徐明和我們交往,他看中就是薄熙來的職務,才和我們交往,我們提出的要求他都滿足。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知悉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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