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污染刑事立案多起來(生態論苑)

期待污染刑事立案多起來(生態論苑)

武衛政

《 人民日報 》( 2013年07月06日   09 版)

  ●要把「兩高」的司法解釋落到實處,公、檢、法和環保部門必須敢於亮劍。各地應儘快辦理幾起有影響的污染刑事案件,讓更多的人知道違法排污後果很嚴重 

  

  最近,「兩高」公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我國污染刑事立案將會多起來。這不是說環境犯罪越多越好,而是期待更多的環境違法行為受到法律懲處。

  環境違法多,是中國的現實,一個重要原因是違法成本低。過去,污染刑事立案門檻太高,並存在取證難、定性難、追責難的尷尬,許多排污行為明明危害環境生態,給群眾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法律就是拿它沒辦法。而行政罰款又不能超過一定限度,肇事企業被罰得不痛不癢,有的甚至在年初就把一年的罰款準備好了,寧交罰款,絕不整改。

  2006年召開的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提出,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綜觀這幾年依法治污的效果,很難說達到了當初的預期。

  法律本來是遏制違法排污的利器。但是,要想讓環境執法、司法像鋼鐵一樣硬,有效震懾違法排污,法律得有操作性,定罪量刑得讓違法者「肉痛」才行。利器不利,有悖立法初衷,有損法律尊嚴,難讓以私害公者敬畏,對守法者不公平。

  這一《解釋》,降低了入罪門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取證難、定性難、追責難的問題。照此標準,大部分惡意排污行為都達到刑事立案的條件,肇事者再不三思而後行,就有可能把自己送進牢房。

  比如,不正常運行防污設施、阻撓督查檢查、在人口集中地區傾倒危險廢物等行為,過去造成後果才算犯罪,現在只要這麼幹了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污染環境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今後也可定罪處罰,「為單位謀利造成污染不算犯罪」的錯誤認識需要馬上改變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只有執行才有威力,否則就是紙上談兵。把《解釋》落到實處,公、檢、法和環保部門必須敢於亮劍。在實際工作中,「下面敢不敢」又取決於「上面讓不讓」。如果黨政領導還是GDP至上,仍然熱衷於大幹快上「兩高一資」項目,執行《解釋》不會立竿見影。

  在《解釋》未出台之前,貴陽、無錫、昆明等地已經在探索解決環境司法偏軟的問題,成立環保法庭,組建環保警察隊伍,公、檢、法和環保部門聯動執法,取得明顯成效。之所以能這樣做,一是決策層保護環境的態度非常明確,二是職能部門充分挖掘法律制度的潛力。憑此《解釋》,相信他們會有更大的作為,給其他地方做出更多示範。

  有人擔心《解釋》將使因污染環境被追究刑責的人數大大增加。這種擔心不合時宜。問問飽受污染之害的人們,看看那些被糟蹋得不成樣子的江河湖泊、耕地林地,即使追究肇事者的刑責,也難以彌補人體健康、生態環境的損失。現在的問題是擔責的人太少而不是太多,這種情況下還要寬容環境違法行為,是對人民的犯罪。

  依法治污,是群眾的呼聲,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哪裡有環境違法,法律之劍就要指向哪裡。各地應儘快辦理幾起有影響的污染刑事案件,讓更多的人知道違法排污後果很嚴重。法律威懾強,污染環境的犯罪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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