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回購新規解讀,簡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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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分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徵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業務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個機構頒布的《業務辦法》內容基本一致,條文順序略有差別。為方便大家了解本次修訂內容,他山諮詢以上交所《業務辦法》為例,整理「質押新規極簡而全版」便於大家快速理解新規。

正本清源,我們在看規則之前先弄清楚基本概念,什麼是「股票質押回購」?

《業務辦法》規定,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簡單來說就是,股東先拿股票融資金,後以資金「贖」股票。

本次修訂對股票質押業務提出了很多新的限制,我們認為以下九點對業務開展影響最大。

一、股票質押率上限降低。股票質押率不得超過60%,交易所可調整上限。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質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額與質押標的證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質押率的確定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各項風險因素全面認定並原則上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質押率。

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質押率上限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布。

二、整體質押比例限制。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報前,應通過中國結算指定渠道查詢相關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檢查控制,該筆交易不得導致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

三、質押集中度降低。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標的證券導致超過上述比例的情況除外。

四、融資規模門檻提高。融入方首次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後續每次不低於50萬。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實質、市場情況和公司資本實力,合理確定股票質押回購最低交易金額。其中融入方首次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後每次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

五、質押標的範圍縮小。初始交易的標的為A股股票或其他經認可的證券。不再認可債券、基金作為初始質押融資標的,但仍可作為補充質押標的。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二十九條  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初始交易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 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補充質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債券、基金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六、融入方主體受限。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從事貸款、私募基金、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基金、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

七、資金用途受限。融入資金應存放於專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能投資於淘汰類產業或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不能進行新股申購、不能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買入股票。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二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用途:

(一)投資於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二)進行新股申購;

(三)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資金違反《業務協議》約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後果。

八、業績承諾補償期限制。在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終止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不能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具體規則:《業務辦法》第六十六條  質押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在協議終止前,證券公司不得允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的,應當切實防範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

九、規則實施適用「新老劃斷」。本次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不需要提前購回,且可以進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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