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時評 | 王才亮 : 南京「虐童案」的辯護應受尊重!

今日大案:

【頭條】大案時評 | 王才亮 : 南京「虐童案」的辯護應受尊重!

【二條】深度 | 立法官僚的興起與封閉—以1979年~2010年全國人大立法為中心的考察

【三條】探針·調查 | 韋銀勇是誰?炸彈狂徒的末路人生

【四條】樂活 | 法學老師的爆笑日常!

【核心提示】

2015年9月30日下午2時,「南京虐童案」一審宣判,作為孩子養母的被告人李征琴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本案兩位辯護人的針對性辯護,至少體現出了「死磕」精神,他們期待的是行業內外的聲援,沒有預計到自己成為了輿論焦點。換一個角度看本案,律師可否批評?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批評權利。我相信兩位辯護律師也有這樣的肚量,謙虛使人進步還真是個真理。然而,我感到不安的是有的觀點超越了學術批評的界限,成為了人身攻擊。有人甚至長篇累牘地惡意歪曲事實,抹黑辯護人。這樣的做法顯然不是與人為善,無益於法治進步!

南京「虐童案」的辯護應受尊重!

作者: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全國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本文經作者授權@大案(mycase)發布

這幾天「南京虐童案」辯護律師的辯護策略是否正確成為了網路焦點,對此,我感到不安。

該案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公權力當然有權介入,但是是否構成犯罪並追究刑責則是要根據刑法和案件事實來考量。而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提出無罪或罪輕的意見。讀過該案兩個辯護人的辯護詞,坦率的說:寫得不錯。從網上了解了辯護人所做的努力,我認為:幹得不錯。

假如我是該案的辯護律師,不一定能比王永傑、王常清律師做的更好。每個律師可以有不同的風格,我們可以有不同的思路,但萬變不離其宗,無非是從事實、法律、社會效果三個方面發力,努力爭取自己的意見被法官們採納。同行之間,宜水漲船高,忌水落石出,更不能沿襲「文人相輕」的老套。

因此,我認為兩位辯護律師的工作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辯護意見應該引起法官們的重視。對該案的裁判,我贊成阮齊林教授的觀點,既要查明事實,還要重視本案當事人是親屬間養子與養母之間發生的虐待情形,「應當考慮虐待告訴才處理的基本精神,尊重被害人及其監護人的處分許可權,以利於將來相互共處,避免不良影響」。

中國現階段的刑事訴訟不爭的事實是許多案件結果可能是預定了的,審案的不判案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律師的辯護作用十分有限。很多時候,律師的辯護意見就是「然並卵」。正因為如此,中國律師中有一批人為之要「死磕」,以努力改變目前的刑辯走過場的局面。本案兩位辯護人的針對性辯護,至少體現出了「死磕」精神,他們期待的是行業內外的聲援,沒有預計到自己成為了輿論焦點。但從輿論關注度的角度看,兩位律師在自己成為熱點的同時,也成功的使該案繼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換一個角度看本案,律師可否批評?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批評權利。「我不贊成你的觀點,但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也適用於本案。我相信兩位辯護律師也有這樣的肚量,謙虛使人進步還真是個真理。學無止境,中國律師努力學習就是為了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然而,我感到不安的是有的觀點超越了學術批評的界限,成為了人身攻擊。有人甚至長篇累牘地惡意歪曲事實,抹黑辯護人。這樣的做法顯然不是與人為善,無益於法治進步!

所謂「李征琴被辯護策略所害」的觀點不符合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律師制度,也不符合事實,有挑起當事人與辯護人之間的矛盾之嫌疑,所以我對此文深感不安。鷹有時比雀飛得低,但鷹終究是鷹。當下中國,律師和律師的作用遠遠不夠,少一點內訌,多一些攜手同行。

【厚啟雜談】說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呢——從「南京虐童案」律師與檢察官的庭外角力談起

來源:公眾號厚啟刑辯

作者:鄧楚開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2015年的國慶假期,對於中國的法律人而言,註定將以「狗血」的形象留在記憶里。

一件普通故意傷害案引發的法律人輿論大戰

2015年9月30日下午2時,「南京虐童案」(確切地講,是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一審宣判,作為孩子養母的被告人李征琴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10月1日,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在電話中告訴界面新聞,其委託人李征琴表示堅決上訴,並稱其上訴不為申冤,只為真相。同日,「法邊餘墨」微信公眾號登出了署名為「黃海」的文章——《李征琴,你被辯護策略所害》,對辯護團隊的辯護策略提出了質疑,尖銳地指出:「李征琴涉嫌傷害養子案其實是事實比較清楚的一樁案件,控辯雙方實質上的爭議焦點並不多,本該順風順水就解決的一樁刑案,卻被人為製作成了現在這副模樣。不得不說,李征琴是花了大錢,把自己炒成了這個樣子,其所受的傷害是自己一方的辯護策略所造成的!」


10月2日,辯護人在其鳳凰自媒體上曬出《南京「虐童」案律師辯護詞》,辯護詞在指出公檢法機關的一些程序違法後,從「事實之辯」、「法律之辯」、「道德之辨」三個層面提出了無罪辯護理由,並「提醒江蘇省司法內的良知不要偏離法治,重慶教訓,殷鑒不遠。南京的法治,需要保衛」,「希望江蘇無冤!」


10月3日,「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推出了署名「cu檢」(一位檢察官)的文章——《南京虐童案辯護詞,輿論發難意圖挾持司法?》,該文除了針對辯護詞的內容提出針鋒相對的反駁外,認為「這份辯護詞里有一半以上的內容都不是在辯護,而是在進行各種無端的指控,而且是那種不講法律,不講事實的指控。」同一天,「辯護人」微信公眾號登載了署名「仲若辛」(一位律師,該律師早在10月1日就在「辯護人」公號上發表了《學理是你祖宗法律是你上司》一文,對一審判決作了批判)的文章:《從南京虐童案輿論談司法任性》,該文反駁了《南京虐童案辯護詞,輿論發難意圖挾持司法?》的部分觀點,並認為此文是「文革語風,戲謔口吻」。


這一輿論戰,不光法律人,不少普通民眾都被吸引觀戰。觀戰中,有支持這方的,有反對那方的,一時熱鬧非凡,讓大家差點忘記正處於國慶長假。

說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在哪


在觀戰過程中,不少人專門對辯護詞及「cu檢」的文章作了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與硬傷。我完全沒有興趣去分析研究此二者的具體內容,只對這一奇葩的現象本身感冒。

我們一再地強調,法學教授在課堂與講座中一再聲稱,法官、檢察官、律師均屬法律職業共同體。按照通常的理解,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均受過專門的法律職業訓練,是具有統一的法律知識背景與法律技能的知識共同體;均以從事法律事務為本,是有著共同的職業利益和範圍,並努力維護職業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體;其成員間通過長期對法治事業的參與和投入,達成了職業倫理共識,是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精神共同體。

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中,在一審判決剛剛作出、被告人明確提出要上訴後所發生的律師與檢察官之間的這場輿論攻防戰,律師與檢察官是否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行為規範與倫理要求?這才是我所關心、所憂慮的問題。

且不論雙方的文章是否能體現了法律的專業性,這樣在網路上針對個案的公開論戰是否能夠維護法律職業的共同利益?是否體現了法律職業的思維方式與價值要求?

更讓人痛心的是,此次網路論戰,只是律師、檢察官、法官之間衝突的冰山一角而已。在庭審前,有律師會主動為當事人策劃如何利用輿論炒作案件,有檢察官與法官會明確要求當事人更換律師,不然將承受不利後果;在庭審中,有法官會不時打斷律師的正常發言,有律師會當庭拍案而起,還有法官會指揮法警將律師趕出甚至抬出法庭;在法庭外,檢法的官方媒體會在案件進入程序後就對一些特殊案件進行未審先定的宣傳,有律師也會在網路上隨時發布未決案件的進展情況,發表傾向性評論,並直指司法不公;待案件審結,當有法官作出無罪判決後,有的檢察院會立即做出反應,對法官以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種種表現,不一而足。

面對法律界之種種怪現象,不禁要問:說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呢?如此不堪的法律職業狀況何以撐起中國法治大廈?

未形成職業共同體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同質思維

現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間非理性的對抗,表徵我國並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就如來自不同星球的不同物種般差異巨大?

分析此次「南京虐童案」中律師與檢察官的表現,可以發現,其實他們具有完全同質的思維,也屬於一種「價值共同體」。

從辯護律師的微博可以看出,自接手案件以來,他一直在通過網路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傳達自己的辦案思路,堅持認為此案是一個假案、冤案,堅定地認為南京司法當局在製造冤案。因此,既然司法機關不能保證其司法公正,法院一審也不能依法公正判決,我就只能訴諸媒體向不公正的司法機關施壓,為當事人討回一個公正。作為檢察官的「cu檢」看到辯護詞後,心想:這個辯護律師通過媒體公開其辯護詞,無非就是想通過輿論發難,意圖挾持司法,觀其辯護詞,根本就經不起推敲,「事實真的如此嗎,雖然我沒有看過案件的卷宗,也沒有參加過庭審,但僅從這位律師在網上曬出來的辯護詞,以及相關的電視新聞報道,其實就足以發現明明就是他自己不努力,還非要把髒水潑向法院檢察院,真的是夠夠的了。既然你喜歡把未決案件放在網路上進行炒作,那我就犧牲一點個人的休息時間,利用網路上已知的案件信息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來簡單的捋一捋,免得社會大眾被你忽悠,反而傷了我們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於是大作《南京虐童案辯護詞,輿論發難意圖挾持司法?》誕生,一場網路大戰開始了。

除律師、檢察官外,法官也有同樣的思維。2012年12月,湖南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黑社會案件,幾個以「死磕律師」自稱的律師庭審期間在博客上寫作了《雙峰記》,記錄案件進展情況及對案件的評價。作為案件審判長的雙峰縣法院副院長同步寫作了《楊金柱死磕現形記》,從審判的角度記錄案件的進程及對案件的相關看法,也曬在博客上,作為對《雙峰記》的回應,也是進行一場你爭我奪的輿論戰。更不用說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自身的機關報及網站中對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報道,直接讓人產生利用媒體未審先判的感覺。

可見,我們不少律師(僅限於「死磕律師」)、檢察官、法官,其實也存在著共同的思維模式與價值觀念。其思維很樸素、很簡單、很直接,我講的才是真的,我說的才是對的,我堅持的才是正義,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法庭與判決書上講不清楚的,我向社會大眾去講,讓大夥來評評理,看到底誰有理。其價值觀同樣樸素、簡單而又直接,不是維護法律的尊嚴,不是堅守程序正義,而是要達到自己堅持不懈要達到的自認為正確的目標。

法律職業共同體應有什麼樣的共同思維與價值


雖然這些死磕律師、檢察官與法官自認為自己是為公平與正義而戰,但他們所共享的這種思維與價值,引發的是法律人內部的撕咬與各種法律亂象,破壞的是法律與司法所剩下的可憐巴巴的那點權威與尊嚴,損害的是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法律利益。

以刑事訴訟為例,公訴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辯護律師為被告人的利益而辯護,法官居中進行裁判,各方的法定職責與利益均有不同,是否存在共同的思維與價值取向?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律師、檢察官與法官應當具有什麼樣的共同思維,堅持什麼樣的共同價值?

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作為實踐法治的核心主體,其共同的思維與價值,當為法治思維與價值。由於在我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均屬法律實施者,而不是創製者,法治思維與價值,要求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在參與司法過程中應堅持法律至上與程序正義。法律至上,要求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嚴格依照法律約束自身的行為,在法律範圍內以法律手段解決爭端,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實施訴訟行為、作出司法裁判;程序正義,要求律師、檢察官與法官應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而不應越過法律程序、通過法律程序以外的手段與力量來破壞法律程序的自治性,法官應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檢察官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律師應依法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依此反觀前述司法亂象,無不違背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有的法治思維與價值,或者踐踏了法律,或者有悖於程序正義。

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從事律師、檢察官與法官職業已有了統一的專業門檻,律師、檢察官與法官行業內部各種職業培訓也比較密集。可以說,從共同的法律專業背景與法律職業技能角度而言,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已初步形成知識共同體。現今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最大短板,就在於未形成具有共同思維與價值的精神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思維與價值共識缺乏,原因很多。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是體制原因。不可否認,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思維與價值共識的形成。但將一切歸之於體制,也有失偏頗,法律人自身的觀念沒有及時轉變,甚至法律人自身的私慾與貪婪,均是重要原因。

只有法律人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提高自身的法治素養,伴隨體制改革日益成形,各種美好的法治期待方可慢慢實現。若是將一切問題均一股腦地歸之於體制,而不尋找主觀原因並予克服,待到體制實現轉變時,何以支撐那理論上美麗的制度?畢竟,恰如約翰·密爾在《代議制政府》中所言:「我們首先要記住,政治制度(不管這個命題是怎樣有時被忽視)是人的勞作;它們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賴於人的意志。另一方面,還須記住政治機器並不自行運轉。這包含著三個條件。為人民而設的政府形式必須為人民所樂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樂意到對其建設設置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做為使它持續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以及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做為使它能實現其目的而需要他們做的事情。」法律人不能只是指責體制、期待體制改革,更要為體制改革準備條件,為體制改革後的良好運轉提升自我。

令人欣喜的是,此次「南京虐童案」在媒體發酵後,絕大多數律師對案件辯護人的炒作行為持否定態度,反對利用媒體挾持司法,呼籲要在法律程序內解決問題,要基於對案件深入細緻的研究進行辯護。令人遺憾的是,對於檢察官在媒體上針對個案問題的咄咄攻勢,不少檢察官禁不住拍案叫好,殊不知,《南京虐童案辯護詞,輿論發難意圖挾持司法?》一文與辯護人公布辯護詞目的一樣,均是輿論戰,均是超越法律程序試圖通過輿論影響司法。

希望此次「南京虐童案」輿論大戰,能讓法律人更多地凝聚共識,促進法治思維與價值的傳播,讓更多的法律人樹立法律至上與程序正義觀念。



附:《南京「虐童」案律師辯護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受被告人李征琴委託,經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指派,由王永傑、王常清律師擔任本案被告人李征琴的辯護人。經過審閱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情況,又經過了本案的庭審,辯護人已對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掌握。在此基礎上,發表如下無罪辯護意見。

庭審情況表明,本案在偵查中,公安在詢問孩子時,不依法讓法定代理人到場;鑒定人給孩子檢查傷情時不依法讓法定代理人到場。

公訴人當庭承認其在審查起訴時沒有見過證人,事實如何查明?

法院未依法通知證人出庭,未依法通知被害人的父母到庭,他們在法庭門口被禁止進入。

請法庭一定要關注公訴機關浦口區檢察院在本案中的違法行為:

第一,本案公訴人顏伶俐是南京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應當迴避沒有迴避,侵犯了李征琴的上訴權。

第二,公訴機關搞證據突襲,過錯在先,法院沒有依法安排休庭,顯屬不當。公訴人當庭拿出的一份「會議記錄」,李征琴當庭才看到,公訴人搞證據突襲,違反各方在「庭前會議」上的約定,侵犯李征琴的質證權。李征琴和辯護律師要求休庭予以準備是合理合法的。並且,合議庭不安排休庭是導致李征琴質證權受阻,李征琴的要求屬於正常表達,不屬於鬧庭。在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徐文露多次打斷李征琴的合理訴求,李征琴悲憤交加中暈倒法庭,後被法警抬到候審室。一直以來,李征琴愛孩子、愛家庭,她沒有試圖自殺的動機。法院處理此事的最佳選擇是讓其回家,得到親人的安撫,而不是逮捕,故南京市浦口區法院對其逮捕是缺乏依據的,對其羈押也是不必要的。

第三,公訴人以感情代替法律,用道德審判代替法律審判。一方面,說李征琴在收養孩子時的兩份證明有問題,試圖抹黑收養證的合法性,抹黑養母的形象。另一方面,公訴人感情用事,公開在法庭上用語—「南京虐童案」是不理性的。公訴人顏伶俐多次不當發言,被審判長警告達50餘次。

第四,公訴機關浦口區檢察院使用雙重標準來公訴案件。一方面該院在對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的違法辦案之處發出了「糾違通知書」,同時又來採用這份明顯無效的「鑒定意見」。鑒定人承認,在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李征琴刑事拘留時,沒有這份鑒定意見,鑒定人倒簽日期到4月5日,實際上鑒定意見是4月8日才作出,4月23日才送達李征琴,侵犯了李征琴重新鑒定的權利。公訴機關對於這麼重大的違法僅僅是責令糾錯,對於李征琴的輕微家庭暴力,卻認為是犯罪。

本案我們要特別要警惕公訴機關假惺惺的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名義來傷害孩子,傷害孩子深愛的母親,離間家庭親親相隱的規定,傷害中國正在艱難重建的道德情感。案發前,孩子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生活富裕,明窗幾凈,屋內灑滿陽光。李征琴除了工作就是輔導孩子學習,李征琴家中和孩子的合影全是孩子幸福的時光。案發後,孩子租住在十平方米的房間,家徒四壁,滿是甲醛味道……

如今,案情真相大白,多位法學專家發出了理性的聲音,認為不應當給養母李征琴定罪。「虐童案」里情與法的衝突,應當引起司法機關和公眾的思考,不能僅僅為了滿足法律文本上的正義和公眾快意恩仇的「義憤」,忽略了當事人真正需要救濟的權利和利益。其實,孩子沒有因「虐童」而產生心理陰影,然而,網路曝光、李征琴被拘留、被公訴給孩子帶來的傷害超過「虐童」本身。

辯護人將從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事實之辯

本案孩子的傷情是輕微傷。首先,檢方使用的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漏洞百出。此「鑒定意見」的兩名鑒定人出庭時稱,其依據的是人民衛生出版社的一本教科書,同時也承認這本教科書沒有法律效力。其次,檢方的提交的來自江蘇省檢察院的法醫顧某、江蘇省公安廳的法醫徐某、南京市檢察院的法醫高某等的聯合「會診意見」,其不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也沒有出庭作證,關鍵是這種做法早已經被明令禁止。因為這種公檢法聯合辦案的模式是一種法治極大倒退,把司法機關相互制約的法律規定拋在腦後。檢方以為這樣就把李征琴案做成了鐵案。這種由上級機關對下級的錯誤鑒定繼續背書,一個謊言需要一百個謊言來彌補,欲蓋彌彰。

辯方專家證人胡志強法醫和庄洪勝法醫對「鑒定意見」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胡志強認為孩子皮內出血為主,且傷後當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學,3至4日即基本吸收,說明其損傷輕微,不應屬於輕傷範疇。胡志強法醫還出庭作證已經充分論證,其依據權威的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和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適用指南》被害人是輕微傷。

二、法律之辯

從適用法律上來講,被告人也是無罪的:

第一,退一步講,即使被害人構成輕傷,公安和檢察院不該受理此案,法院應當判決無罪依據很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四部委意見)第8條明確規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明確規定,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孩子)和生父母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強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責任,公安局不予撤案,強行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明顯越權。

本案是家事。百姓的家庭,「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道出了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明確的界限,警察的權利應當有邊界。公權力進入私領域有一個原則,那就是「非請莫入」。

第二,退一步講,即使法院不考慮這份「鑒定意見」的程序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鑒定意見也不應該被採納。雙方的法醫對孩子的傷情鑒定的適用標準存在重大分歧,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價值取向,也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第三,再退一步講,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四部委意見》第18條還規定,「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兼顧維護家庭穩定、尊重被害人意願等因素綜合考慮,寬嚴並用,區別對待。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這也是符合刑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

法律關於「親親相隱」的特殊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如果法院把家長判刑,而這違背孩子的初衷,孩子的負罪感會伴隨一生。自己親自把媽媽送進監獄,而這,有悖人倫。孩子和生父母的願望的是儘快回到李征琴身邊,目前孩子十分思念李征琴,十分牽掛李征琴。

三、道德之辯

我們希望法院的判決不要拆散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法院的判決會對社會和人們的行為產生指導和規範作用。「南京彭宇案」就是負面判決的典型。一審判決書一經作出,立即引起輿論一片嘩然,此後各地不斷出現了「看到老人摔倒也沒人敢扶」的怪現象,引發了一場「公共道德危機」,該判決導致社會道德水平倒退了幾十年。

如果說「南京彭宇案」是該不該扶別的老人,引發的一場道德討論,那麼,「南京李征琴案」歸根到底是孩子對於輕微的家庭暴力,該不該被逼著揭發自己母親的討論,如果判決有罪,按照判決思維模式,將會使中國回到「文革」期間親人相互揭發的可怕局面。

另外,個別政府工作人員缺乏「人權保護」意識。在接觸孩子的過程中,一位工作人員指著孩子的生母對孩子說:「李征琴不是你親媽,這才是你的親媽。」這位工作人員說破真相之舉,無異於在一個9歲孩子心中投下一枚炸彈。

西方有句諺語說,沒有一滴雨認為自己造成了洪災。中國有句諺語是,可憐天下父母心。我們希望法院的判決不要成為洪災中的一滴水,法院的判決對這個家庭是否解體至關重要,對我們每一個家庭至關重要,關係到每一個孩子的冷暖,我們希望法院做出一個暖判決。

辯護人善意提醒,南京彭宇案,已經把南京法院的形象降至冰點。本案中,如果法院默許公安在偵查時在凌晨兩點把熟睡中的孩子從養父懷裡奪走,在生父母不在場時強行詢問孩子,鑒定人在孩子家長不在場時強行對孩子脫衣進行人身檢查、拍照,置明顯的程序違法於不顧,明明是輕微傷非要認定是輕傷,明明是自訴案件卻強行偵查、公訴,......。如果法院對所有這些違法行為默認,冤判其母,驅逐其子,辯護人不敢想像南京的法治進程會出現怎樣的局面。

前幾天,江寧區法院駁回生父母起訴發帖人徐某堯的合理訴求,結合李征琴的遭遇和我們開庭的感受,我們至今沒有看到南京司法改善的跡象。所以,判決稍有不慎,一方面,會把孩子和李征琴逼上絕境,另一方面,無異於自毀南京法治建設的長城。

辯護人善意提醒,本案是自訴案件,且被害人跪求公安、檢察院撤銷案件,為何不按照法律規定撤案?近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發聲要求一定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南京,多事之秋,備受關注。我們既是為李征琴辯護,也是想提醒江蘇省司法內的良知不要偏離法治,重慶教訓,殷鑒不遠。南京的法治,需要保衛。

最後,祝福江蘇,祝福南京,祝福天下所有的父母和孩子,希望江蘇無冤!

此致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

律師 王永傑

律師 王常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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