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清代私刻《明史》案無需「非法經營」入罪(南方都市報 2010-9-12)
清代私刻《明史》案無需「非法經營」入罪
類別:人文歷史 瀏覽量:27 版次:TM05 版名:南方評論 歷史評論 稿源:南方都市報 2010-09-12
作者:十年砍柴 原創 手機看新聞 全國訂報編輯此文浮世閱史
◎ 十年砍柴 資深網友
庄廷鑨私刻《明史》案,後來被史家稱為「清初文字獄第一案」。案發時為康熙二年(1663年),滿清入主中原的時間還不到20年,明朝遺民思念故國、反感異族統治者的情緒還時隱時現。這個案子牽連甚廣,用「血雨腥風」形容之毫不過分。其罪狀乃「詆毀本朝」「大逆不道」。
當代作家李國文在《中國文人的非正常死亡》中評論道:「修史一事,新政權是很忌諱的,官方早於1645年(順治二年)就設立《明史》館,固然是為了總結前朝的成敗得失,更主要還是為了新政權御臨天下,一統江山的需要。作為外族統治者,如何抹去殘酷屠殺的可恥記錄,如何修改對於自己以往的不利記載,如何證實其統治中華的合法合理,這一切,絕對要求輿論一律的。因此,私人治史,自說自話,很大程度上具有相當風險。」
這件案子,用今天的話簡言之,就是:一個有點人生追求的財主不幸因言罹禍。
事情的大概經過是這樣的:浙江烏程南潯鎮的富家少爺庄廷鑨,曾是入國子監的貢生,但因19歲那年患病而雙目失明,科舉的夢自然就破碎了。回到老家後,他不願飽食終日等死,想干一件揚名後世的大事。三不朽的「立德、立功」基本上沒戲了,唯有「立言」一途。恰好,他的同鄉、明天啟年間做過重臣的朱國楨辭官後,收集大量資料,編撰了一套《明史》的未定稿。等天崩地解、政權鼎革後,朱家敗落,其子孫想將祖先的稿本———即現在所說的著作權以千兩銀子出售。庄少爺覺得有便宜可占,建議父親朱允城買下稿本。父子倆商量一番,再聘請18位名士一起來為這部未定稿修補、潤色。在修史過程中,庄廷鑨去世,痛失愛子的父親庄允城接著完成了兒子的未竟事業,並聘請當過南明禮部主事的李令皙作序。耗時費錢的史書終於在順治十七年(1660年)冬修撰完畢,定名為《明史輯略》。為紀念兒子,庄父將庄廷鑨列為總纂,自己列主刊,其他18位參編人員為「編委會」成員。然後請當地最好的印刷工匠印發此書。印好後,庄允城將一部分《明史輯略》送給親朋好友,一部分書運往各處出售,定價為每部六兩銀子。該書立刻受到市場的好評,一下子就成為暢銷書。
世上從來不缺《水滸傳》中告發宋江題寫反詩冀求起複的黃文炳這類小人———從朝廷的角度來說,算是「忠臣」。做過浙江督糧道的李廷樞和坐過歸安知縣的吳之榮因貪腐被削職查辦,坐了六年的大牢出來了。兩人不死心,常在一起商議如何東山再起,那個時代最好的方式無非檢舉大逆而立功。這下,《明史輯略》算是給瞌睡蟲送上了枕頭。李廷樞買了一套書,拿給吳之榮看,吳之榮一翻,大喜,裡面許多「犯忌」的內容,如滿清定都北京後仍然奉殘存西南的永曆政權為正朔,直呼滿清的龍興之主努爾哈赤的名字,流露出將滿清看作狄夷的輕蔑。如獲至寶的吳之榮向浙江當時文、武兩大最高官員———浙江巡撫和杭州將軍告發,而得知此事的莊家,很快動用各種社會關係,用錢擺平了此事。並以最快的速度將犯忌的內容全部修改,推出了「潔本」《明史》,覆蓋了市場,並盡量將惹禍的第一版收回。但不甘心的吳之榮乾脆拿著第一版,跑到北京告御狀。當時康熙還是個登基不到兩年的小孩,掌國柄者為鰲拜等四位顧命大臣,鰲拜正想殺人立威,威懾天下不服氣的漢人。這下一告就准,《明史》案立刻成為國字第一案,朝廷派大員南下辦案。此案的結果殘酷之極,70餘人以凌遲、大辟等野蠻的方式誅殺,1200多人受到牽連。莊家和作序的李令皙整個是滅族,死去的庄廷鑨被挫骨揚灰。其他列名編委的也處以嚴酷刑罰,連刻版的、印刷的工人,以及資助這項工程的士紳、藏有此書的家族,一一受到牽連。
如果以今天的視角來看此案,莊家私自出版、銷售出版物,牟取暴利,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嫌疑,本可以用「非法經營」入罪。但在帝國時代,老百姓為牟取經濟利益的經營行為,即使擾亂市場、影響民生,只要不對統治者的地位產生影響,都是細枝末節,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再說,當時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管理書號、刊號,明末民間自發印書出售很正常,如「三言二拍」就是這樣流行的。而一旦涉及到「詆毀朝廷」、「謗君非聖」,情節再輕微也是大罪。所以,深文羅織者當然不會在「非法經營」上面做文章,而是一下子就上綱上線到政治的高度。這種作法,在中國是有傳統的,最早提出理論支持的大約是韓非、李斯這對師兄弟。始皇帝一統天下後,李斯上書提出建議:「今陛下並有天下,別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之制,聞令下,即各以其私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趣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不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諸有文學詩書百家語者,蠲除去之。令到滿三十日弗去,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
帝國時代以言論入罪,其政治邏輯是自洽的。因為那時候立國的法理不是主權在民,而是皇帝受命於天,天下是皇帝一家的,所有人是皇帝的子民,所以不可能有類似憲法35條那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攻擊皇帝和朝廷,當然就是大罪。何必要在其他的罪名上勞神費力? http://gcontent.oeeee.com/2/6f/26f5bd4aa64fdadf/Blog/4bf/532062.html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0-09/12/node_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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