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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調解

挫銳解紛 細說調解___包括版權訴訟調解及其他
婉鑫

 

專題目錄:

 

前言部分

         新聞案群——北京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兩組

司法現狀——訴訟調解採訪談

理論探討——說版權訴訟調解

民間見聞——溫顏和光解紛爭

 

 

挫銳解紛 細說調解

 

          人民調解,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的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自己組織起來,化解自身矛盾,參與社會事務、國家事務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我國多層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符合中國民族心理「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和為貴」的傳統趨向,又與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相協調,符合當前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世界潮流,符合先進的訴訟理念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一句話,符合中國國情。在我們新聞出版工作領域,知識產權案件糾紛逐年增加,案件形式日趨複雜的情況下,人民調解工作更顯出其極大的優勢和積極的作用。

     今年2月,有關部門專門召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干講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一定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不斷抓出成效。他說,要根據民間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突出的難點、熱點糾紛開展調解工作,化解改革進程中的利益衝突,做到哪裡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裡,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保證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

    司法部部長張福森指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要在強化「三個功能」——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功能;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強化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將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特別是要妥善調處好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民間糾紛,努力提高基層群眾法律素質。

     關於人民調解,近年來我們的版權司法機構、民間群體、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都在進行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在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中,取得了第一手的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理論上有所探索。

    身置新聞出版行業的中間地帶,我們看到大量新聞出版及著作權案件的妥善調處解決,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新聞出版業的改革發展,對我們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們刊出本專題介紹宣傳人民調解,希望能為新聞出版文化事業提供更多法律學習的借鑒。

 

司法現狀

 

               「最差的調解好過最好的判決」

——北京一中院知識產權庭採訪談

 

   通過記者近日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民五庭)庭長張廣良的採訪,我們可以對目前我國著作權案件的司法調解工作狀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問:這幾年,著作權糾紛案件比例有所上升,此類案件在調解中的成功率怎樣?與以往比有何變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成功率逐年比例增高,現在據不完全統計有40%。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民事案件要化解社會矛盾,盡量加大調解撤訴結案比例,作為我們庭來講,今年也著重做好知識產權案件的調解工作。近年著作權的案件每年以30%的比例遞增,近來,經我們調節撤訴的比例也有增加,大約可達到30%-40%。

    問:與國外相比,我們的這一比例如何?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從國外來說,此類案件調解撤訴的比例也是有所增高的,你像美國這些國家,它的調解撤訴比例達到95%。當然,這跟他們的法律制度有關係,他們的訴訟成本比較高,請律師、訴訟、判決的額度比較大。我們也希望盡量地加大調解撤訴比例,過去有一句話說:最差的調解比一個最好的判決要好。調解把當事人之間之間的矛盾化解了,作一個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判決過程要一步一步的上訴申訴,等等等等,糾紛長時間解決不了,還牽扯大量的社會力量,包括人力財力。所以調解應該是我們比較好的一種解決方式。

    問:為了增加調解撤訴的比例,現在著作權案件的調解與以前調解的方式是否有所變化?調解過程還有哪些最為重要的因素?

    答:法律對調解的規定已經規定下了,所有的調解都要在此之下進行,原則上都是一樣的。這一點比較清楚,就是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稀泥」是不行的。我們的調解就是按照這個原則來做的。所以調解的時候案件的基本案情應該清楚,對雙方的是非曲直有一個判斷。我們在調解記錄上,案件的事實寫的都很清楚。

    另一個大因素,跟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有很大的關係。社會的法律水平增強了,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增強了,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對案件可能產生的結果有一個判斷,這樣經過調解,當事人對自己的案件有一個清醒正確的認知,然後當事人才能互相達成協議撤訴。所以,加強全社會的法制教育,提高社會法律意識也是非常重要的。

 

 

新聞案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撤訴數起重大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一:

音著協——迪信通、tcl

最大音樂著作權糾紛案牽動兩大業界神經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是二十三首大家耳熟能詳的音樂歌曲作品「七子之歌(李海鷹)」、「讓我們盪起雙槳(劉熾)」、「彈起我心愛的土琵琶(呂其明)」、「我的祖國(劉熾)」「英雄讚歌(劉熾)」、「青藏高原(張千一)」……的授權管理者。北京迪信通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迪信通公司)銷售的惠州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簡稱tcl公司)生產的「酷時代2898、靈韻3188、原韻3288……12種型號的手機上使用了上述二十三首音樂作品作為手機鈴聲。

  音著協以迪信通公司、tcl公司侵犯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訴賠數額共計人民幣1293.58萬元。音著協索賠的數額是這樣得出的:涉嫌侵權的手機產量為600萬台,涉案十二款手機平均每款使用8.92首曲目,以每首曲目使用費0.12元人民幣計算,上述各項之積再乘以2即為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

  迪信通公司辯稱:公司在銷售時對於手機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無審查義務,該公司無過錯,其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tcl公司認為原告每首曲目收費0.12元人民幣無法律依據,其生產的涉嫌侵權的手機數量在特定前置條件下計算至多不超過275萬台。

   案件經過複雜的調解過程,各方當事人終於於去年底自願達成協議。該案因涉及兩大行業眾多人的利益,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案件的最終調解成功避免了尖銳的行業衝突和群體糾紛,緩和了司法矛盾,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和重要的司法意義。

 

案件二:

使用背景音樂要付費

長安商場一案眾引眾商家觀望

 

  音著協訴長安商場使用背景音樂侵犯其作品著作權,要求長安商場支付20萬母音樂使用費。這是我國新《著作權法》頒布以來,第一起因為背景音樂侵權而走上法庭的官司,但案件背景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

  今年二月,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同意協商解決爭議並由原告向法院書面申請撤回起訴。雙方並沒有向媒體公開發表答案,而有媒體稱,長安商場按音著協的標準支付了背景音樂使用費。該案在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工作中耐人尋味,調解撤訴的心理可行度正在人們的視野內變得越來越高,這為同類案件的調解開了個好頭。

 

案件三:

央視默然引怒原告上法庭

《一路仰望》撤訴後平靜無言

  於曉敏是中篇小說《一路仰望》的創作者。小說以修建「蘭西拉」光纜為背景,展示西藏通訊女兵的生活。而中央電視台與蘭州軍區政治部電視藝術中心拍攝並播出的六集電視劇《仰望崑崙》,恰恰取材於她的這部小說。經作者交涉,蘭州軍區電視藝術中心承諾將在作品成片中註明:「本劇取材於中篇小說《一路仰望》」,並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5000元。但他們沒有履行承諾將原告的名字在片中註明,作者致函中央電視台,也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原告憤然將中央電視台與蘭州軍區電視藝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還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拍攝權等合法權益,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等。

  今年年4月,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支付原告一定數額的人民幣;修改《仰望崑崙》片頭署名為「本劇根據於曉敏的中篇小說《一路仰望》改編」;安排電視劇《仰望崑崙》重播等,並約定三方均不接受媒體就本案的採訪。

 

案件四:

一紙協議國家郵政局、香港郵政署、澳門郵政局郵票免於被訴

  《夕照神舟》是王琦創作的攝影作品。2004年1月,王琦在郵品市場上發現,在出售的由國家郵政局、香港郵政署、澳門郵政局聯合發行的《china2003 中國首次載人太空梭成功》小本票中使用了該作品,既未署名,且對原作進行了改動。

  今年4月,王琦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中一紙再簡單不過的「民事裁定書」可以讓我們得到一些關於案件被獲調解的信息:

  「原告王琦,訴被告王虎明、劉向平、國家郵政局、香港郵政署、澳門郵政局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4月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琦以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於200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王虎明、劉向平、國家郵政局、香港郵政署、澳門郵政局起訴的申請……審判長張廣良……二○○四年六月十日」在僅僅兩個月的時間裡調解成功較大有影響的著作權案件,讓我們看到我們訴訟調解工作日益成熟,效率水平越來越高。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連續成功調解著作權糾紛案

   

新聞一:

華納起訴得獲調解

  百起訴訟偃於萌芽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是「有效日期」、「聽風的歌」和「國王的新歌」三個mtv作品的著作權人。去年9月發現北京金龍水道娛樂俱樂部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提起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了解到,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已經接受了海內外56家著名的唱片公司的委託,準備就這56家唱片公司數百名著名歌手演唱的近萬首音樂作品向眾多卡拉ok營業者主張權利。 這56家唱片公司包括:bmg香港有限公司等21家香港唱片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台灣唱片公司、中國唱片總公司等17家大陸地區唱片公司以及1家新加坡唱片公司和3家馬來西亞唱片公司。

  合議庭認為,本案僅是一家唱片公司就一名歌手(郭富城)演唱的3首mtv作品主張權利,具有某種投石問路的性質,如果僅就案論案地處理,僅就本案這一家被告就可能隨即產生至少數百起案件;進一步來說,一旦起訴眾多卡拉ok營業者,將會產生幾千甚至上萬起案件。考慮到社會影響面極大,採用調解的方式則可大大降低可能發生的訴訟數量,減少雙方可能的訴累,促使唱片業與卡拉ok業的利益整合,進而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

  合議庭經過調查,在掌握案件事實分清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多次深入細緻地擺事實、講道理,使雙方當事人充分地認識到法律規定內容、業界運作應遵循的歸責及調解解決的有利性。終於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簽收了調解書。

  此案的調解解決不僅使個案糾紛得以終結,還消除了這56家唱片針對本案被告即將發起的數百起的訴訟可能,對於整個唱片業與卡拉ok業的矛盾關係也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新聞二:

  妥善調處涉及宋祖英維也納、悉尼演唱會音像製品的三起糾紛

  佛山市天藝音像製品有限公司起訴稱:原告通過權利人授權,合法取得了《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宋祖英悉尼劇院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複製、發行權。但在複製、發行過程中,發現北京當代經典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錦華百貨商場、北京市長安北方音像製品銷售中心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大量銷售他人非法複製的上述音像製品。原告分別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經法院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三起案件的當事人均在庭前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原告也分別撤回了對三案被告的起訴。

 

新聞三

《劍橋英語》、《無敵英語》兩起圖書侵權糾紛

先後得獲調解

  中英教育測量交流中心是英國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認可的獨家擁有在中國組織、管理和推廣劍橋少兒英語培訓系列及考試系統權利的單位,其指控世界圖書出版公司、世界圖書出版西安公司二被告在2002年7月出版的《劍橋少兒英語》(課課練系列)圖書中使用了原告的商品名稱,仿冒了原告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二被告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劍橋少兒英語》(課課練系列)圖書,世界圖書出版西安公司給付中英教育測量交流中心4萬元。

  另一個關涉「無敵英語」的案子,日前也得到調解:

  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無敵」文字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商品為第16類:書籍、印刷出版物。原告稱,經過自己的經營行為,光海公司使得該商標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被告延邊大學出版社出版、北京新華外文書店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無敵英語同步全息詮釋叢書》(13冊)使用了原告的「無敵」文字註冊商標。其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在《中國圖書商報》、《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97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而延邊大學出版社答辯稱:原告無權指控該出版社於2001年前出版圖書的行為;原告的索賠數額缺乏依據。

  經過二中院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延邊大學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就涉案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7萬元等。

 

知識理論

說版權訴訟調解

    廣義而言,調解,是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權益糾紛,由第三方出面,從中規勸輸導,促使各方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調解分為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給人民調解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資源平等協商,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制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一方或雙方反悔,法院無從約束。為防止同一事實和法律問題重複訴訟,也為了維護法院審判活動的嚴肅性,法院在審查批准當事人的調解協議後,還應當以此為基礎,製作具有法定格式的法律文書,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力,終結訴訟。調解書記載了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法院(或調解者)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其強制力的法律文書。

    《著作權法》中有關調解的內容是這樣敘述的: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著作權糾紛調解與離婚、贍養、撫育等涉及身份的訴訟案件不同,著作權糾紛調解書一經簽收,標誌著案件審理終結。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理由重新起訴。具有執行內容的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平時遇到的關涉新聞出版業民事糾紛及著作權糾紛類的民事訴訟對於某些案件可以有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其中包括能夠即時履行的和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實踐經驗,調解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原則

    調解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必須首先明確當事人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然後才能抓住爭議的焦點,依照法律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二、合法原則

    法院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都要以法律為依據,調解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要合法。調解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調解有時也動員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以達成協議,但是,諒解和讓步都要限制在法律的範圍之內,不得違法,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自願原則

    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要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達成怎樣的協議,都要處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如果一方或雙方拒絕調解,應當及時進行審判;在調解中不能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應當及時判決,不能久調不判。

    與判決相比,以調解方式結案更有利於糾紛的徹底妥善解決,避免了上訴,節省了多方面人力財力的投入;有利於增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防止矛盾激化;有利於當事人理解案件處理結果,提高法治觀念,使社會秩序得到穩定。

    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的調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學者們對此做出了批評。比如,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和稀泥」、「以壓促調」、「以判促調」等異化現象;有學者們對於訴訟調解制度的合理性產生疑問,認為調解與判決之間存在矛盾,調解在民事訴訟中放置的「場景」不對,不應將其作為法院審判權的運行方式,應當將調解機制從審判制度中剝離出來,從而糾正這種異化以實現其本應實現的合理目的;也有學者對上述批評提出了批評,並設計了各種改革訴訟調解制度的方案。

    筆者認為,應當在現有框架下解決訴訟調解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必須充分貫徹落實自願原則;盡量弱化或消除調解人在調解過程獲得的「利益」;在信息充分公開而不是相反的情況下做調解工作。調解者不得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面前曲解法律,而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全面告知雙方當事人。(本文作者馮剛)

 

民間見聞

溫顏和光解紛爭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採訪記

婉鑫

 

曾經看到作家徐卓人幾年前發表在報上的文章,提到她「三次敲中國作協權保會的門」的故事。第一次是1994年……權保會為其及其恩師汪曾祺向某家雜誌社討回了公道。第二次,是她在《當代》上的小說被人對號入座,權保會援用司法解釋為他解了圍。第三次,1998年,她的長篇小說被出版社拖欠稿酬一年,權保會為他追回了稿酬。他說:「三次求助得到幫助。十分不安的是,權保會為我做的一切都是無償付出,不知如何補償?……」言詞懇切令人感動。

10年後的今天,敲開徐卓人昔日三入的房門,仍然是接待徐卓人的協會負責人——兩位典雅的中年女士張樹英和呂潔接待了我。

十幾年來中國作協權利保障委員會的兩位大姐一直忙碌著,如今,已有近300名著作權人與他們簽訂了全權代理著作權事宜的委託協議書。去年,他們受文潔若、從維熙、舒婷、黃廷傑、關紀新以及冰心、夏衍、王統照繼承人等人委託,為57(人次)著作權人解決著作權糾紛30起,經努力,取得、追回稿酬和賠償費37萬餘元。坐在權保會辦公室里,兩位大姐跟我談了他們十幾年民間著作權糾紛的調解工作的艱辛苦樂。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護委員會1979年產生,當時《著作權法》還沒有公布實施,但著作權問題已經成為作家協會很重視的一個問題,涉及到的有關的問題也很多。張樹英和呂潔兩人打80年代來到這裡,所做工作的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調解著作權糾紛」。

這些年,著作權糾紛逐年攀升,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應接不暇。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通過和睦協商自行了結,不通過法院就達到調解的目的呢?張女士告訴記者,關於民間調解,1954年國家就有一個《人民調解暫行組織通則》。她說:「中國人講『和為貴』。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經過調解協商,退一步海闊天空,可能這件事就了了。我們也是以這個原則來做這件事。我們會員來找我們做調解,或者是人家找到說我們會員侵權了等,我們都接手為他們排憂解難。」

為了在調解糾紛的時候認定是非,張樹英和呂潔專門參加了法律專業的學習、參加國家版權局的法律培訓,通過多種學習方式,培養法律素養,在判定法律是非的問題上有了理論基礎;自己吃不準的就向專家、向法院請教。一般的著作權案子是非判定通常比較明顯,在賠償的方式和金錢額度上則大有分歧,她們把握尺度從中斡旋,使當事雙方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解除敵意,消除誤會,達到共識,使許多劍拔弩張的糾紛得以平靜地解決。

 

情景一:從100萬到5萬的退讓

一位作者幾年前寫了個歷史劇本,被外地一家地方劇團改為劇作後使用,後來這個歷史劇在地方劇種匯演中獲了獎,在衛視台播出。據說當時劇團曾經聯繫過作者,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聯繫上,雖然劇作的作者名單中列上了原作作者的名字,但沒有取得原作作者的同意也沒有給作者支付稿酬。戲劇一經播出,作者氣憤地找到劇團,稱其作品因為被使用影響了其電視劇劇本創作的使用,要求其賠償100萬元。

在法律上有一個"填平原則",雙方到底損失了多少、盈利了多少,通過平衡里已達到最終平衡。就地方劇團講,這幾年地方戲不景氣,該劇根本沒有使他們盈利,他們還因為這齣戲的服裝道具花了不少的錢。對於他們來講,100萬簡直是個不可能的天數!按劇團的話說,把劇團賣了都沒有這麼多,堅持下去肯定是打官司。

雙方僵持不下。所有不好聽的話都被端到全保會的辦公桌前,讓兩位善解人意的女士消化。調解人勸了東家勸西家,終於談到了能夠互相讓步的日子,可一見面就又談蹦了。那天晚上談到半夜11點40分。「太遺憾了!」呂女士嘆氣一聲,兩人一不做二不休重新開始做雙方的工作。

「你必須有口實,你說電視台要用你地本子,你的證據是什麼?說有意向在談,這個不能作為證據,上法院都不行……」一點點從法律上、從人情上講道理。最後,賠償數額從一開始的100萬談到60萬……最後作家終於同意對方賠償5萬,雙方開始協議,那份協議書寫了5次!協議簽署後,權保會的兩位同志陪著雙方將錢劃賬划到作家名下、存入銀行,看著作者拿到存單,全保會同志再幫外地劇團的同志在報社談好價錢刊登道歉聲明……

 

情景二:耐心+善心+公正

他們曾經碰到兩個作家,為一個名人傳記的版權打了一年多,到春節還在給她們家裡打電話,電話一拿起來就是一兩個小時,火氣大著呢,耳朵都要振聾了。「我們也特能理解,一個東西像自己的孩子一樣,結果被人家拿走了,生氣,能理解的。」兩位大姐說。

經過耐心調解,雙方終於有了互相的退讓。但是,一方在看完協議書之後忽然因為調解金額4萬4千元「這個數不好」,要求改為4萬6千元。另一方不甘示弱:「3萬8這個數好,我給你3萬8行不行?」結果,兩位大姐遺憾地簽下「調解無效書」。兩作家去了法院。

不久,兩位作者覺得還是自己調解好,又退回來接著讓權保會調……一調就又幾個月。——面對各種情況、各種人、各種心態,仔細傾聽、耐心分析、誠善對待,無論調解成否,權保會的大姐都是「自己人」,帶著安慰和溫暖。

山東著名作家a,寫了很多作品,湖南作家b非常喜歡他的作品,反覆研讀,時間一長,在作家b的頭腦里,a作家的文字沉澱儲存,令他自己也無法分清是誰的構思了,筆下自然諸多的「印製版」,令a作家不滿。作家a與權保會聯繫,權保會電話找到湖南,幾經周折才知道,b搬到海南工作。權保會「千里耳」四地通話聯絡,幾經挫折終於調解成功。

在這件事情的過程中,由於雙方都是知名作家,一些信息靈通的新聞媒體找到當事人和權保會採訪。為了避免事件的炒作影響到雙方的調解,全保會的人員向作協領導彙報,領導專門批示:「一個作家長作中的失誤,不必過多的渲染,知錯認錯以此為戒就是了,各方應給予一定的善意批評,而不能全面否定以往的成就。」打那以後,她們就在調解書上加上一條:調解之後,雙方都不再公開指責對方,以免發生更大的誤會。

 

談到十幾年的工作經驗,兩位女士謙稱自己是在工作中慢慢琢磨點規律而已,筆者在他們的言談中總結簡單的幾條,以備大家借鑒:

1、認清事實。使用語言客觀公正而又讓大家互相都能接受。比如,作為當事的被告方,在「主官肯定的基礎上」幫助分析「客觀結果」,避免一些激烈的言詞。

2、協調梳理,用十分的耐心和恆心對待每一件事情。不分名氣大小、事件大小,一視同仁。

3、避免外界的干擾和炒作。媒體和外界的聲音往往會干擾當事雙方的判斷和情緒,不利於和諧調解,有時還會造成雙方的更大的誤會和不睦,錯失調解的良機。

由於權保會公證耐心的工作,十幾年來,權保會調解成功案件數百起,沒有任何一人次反悔的。

「群眾利益無小事」是他們維權工作中奉行的原則。他們還精心彙編《作家權益》的小冊子發放到作家手中,幫助大家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也避免發生不自覺的侵權行為。希望侵權糾紛的當事人越來越多地去敲這樣的門:門裡有真誠幫助自己的「自己人」,能傾聽訴說、安慰不平、調和情緒、解決矛盾……讓糾紛當事人省心省力省錢,讓我們的社會多一份輕鬆和諧少一分緊張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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