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香法納】《近半個世紀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

「對前景感到茫然,是因為看不清過去」,這句話巧妙地揭示了歷史學研究的功用。人們總以為過去的經驗已不再重要,可現實卻一次次地告訴我們:歷史其實總在不斷地重演。

新年伊始,推出武漢大學陳嵐教授的文章——《近半個世紀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回顧》,與諸君共賞。

(圖片來源: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主要內容:本文發表於1998年的《法學評論》,世紀之交是回顧與展望的最佳時機。從1949年共和國建立到1996年新刑訴法的頒布,本文的時間跨度將近半個世紀。

讀完本文,或許很多人都會有這樣一種感覺:中國刑訴法的發展,受到實踐需要與意識形態的雙重影響。事物的發展方向並不總是進步的,偶爾也會有倒退。不過,我們依然有理由樂觀,恰如筆者在文章的結尾提出的那樣,「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上,坎坷和曲折必然照常存在,各式各樣的新問題甚至會使得刑訴法學家們感到底氣不足,但是,應該相信,未來不會『反彈』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初始發展時期。慣於在逆境中穿行的中國刑訴法學家必將能把我住時代的底蘊,造就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更高品味。

由於本文較長,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下載閱讀,現在原文摘錄如下:

沿著沿著新中國法制建設的道路,我們不難探尋出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發展的歷史軌跡: 1949 - 1956 年的起步時期、 1957- 1966 年的兩次失落、1979 年後的第三次勃興。

(一) 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起步時期 (1949-1956年) 

如果說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制是理論與實踐的關係,那麼在建國初期,刑事訴訟法學理論與刑事訴訟實踐的脫節則是明顯的。

這是因為, 一方面在批判舊法、改造舊司法人員的過程中,舊的法學理論工作者一時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新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則正在培養;另一方面,引進和學習蘇聯的法學理論,有一個消化吸收的過程,新中國的法學理論尚處於學步階段。這種狀況形成了建國初期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一時空白,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但是,批判舊法,以及對舊司法人員進行改造,無疑從思想上和人員上為新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的開展作出了必要的準備。

法學研究人員的培養和法學理論的建立,從來就與法學教育息息相關。由於認識到法學教育的這種功能, 新中國在成立後不久即開始著手法學教育工作。 1949年12月政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律系就是新中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人員的搖籃。人民大學法律系的一個重要職能是為全國高校法律系培養師資和從事法學研究的專家……即使在今天的法學界,我們還可以隨處感受到昔日人民大學的影響。

(二) 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兩次失落( 1957-1966)

歷史不會忘記新中國的1957年。此前,1956年9月召開的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決議形式明確指出: 「由於社會主義革命已經基本完成,國家的主要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鞏固社會主義建設的秩序。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應該說,這項英明決策是具有偉大的生命力和實施力的,但是,兒個月之後在中國大地上開展的反右運動使得這項決策在未予全面開始執行之際即陷入了尷尬的境地。

1957 年上半年,對於依然陶醉在黨的八大會議精神中的法學界來說,可以認為是寧靜而富有成效的半年。以做《政法研究》和《法學》等期刊為學術園地,學人們勤於筆耕,發表了為數可觀的刑事訴訟法學方面的文章。然而,誰也沒有想到,本來只是闡釋訴訟原理的這些文章在當年夏天掀起的「反右」鬥爭中紛紛淪為批判的對象,許多學術上的觀點直接被批判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言論,一批忠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和司法人員被打成資產階級的右派分子。從運動開始到1958年,雖然各報刊仍陸續刊載了一些刑事訴訟法學方面的文章,但絕大多數文章中明顯的火藥味則給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抹上了一層厚重的政治鬥爭色彩。僅以《政法研究》和《法學》上的文章為例,在這兩家刊物上發起的對刑事訴訟法學中兒種觀點的批判即可窺見當時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狀況之一斑。

——「審判獨立」的觀點。這是反右運動中首當其衝受到批判的觀點。「審判獨立」原是「五四憲法」規定的一項訴訟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堅持審判獨立就得避免黨委過問具體的審判工作,因此,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個別領導曾就如何執行這一憲法原則發表過一些有益的意見。「反右」運動開始後,「審判獨立」不僅被看成是資產階級「司法獨立」的翻版,而且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右派分子以此向黨鬧獨立、企圖取消黨對審判工作領導的借口。

——「有利被告論」。有利被告是西方國家刑事訴訟中的一項訴訟原則,它是指對疑義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解釋。其基本含義是 : 寧可把十個罪犯免罪開釋,也不要對一個無辜的人不公正地定罪。」1957年上半年,我國學者從被告有權獲得辯護」、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等法律規定和傳統的言詞直接審理、無罪推定等訴訟原則中,推導出被告人具有訴訟權利主體」的地位,主張被告人不僅不負舉證義務,也不負據實陳述的義務。 有的學者還從刑事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一方當事人、科刑對象的複雜訴訟地位的角度,提出不得強迫被告人回答、被告人上訴不得被加重處刑的觀點,論證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是正確解決刑事案件的關鍵。反右運動開始後,上述觀點自然作為資產階級「有利被告論」受到批判 。《政法研究》1958年第4期、《法學》1958年第3期對「有利被告論」的批駁文章幾乎是一致性地給此論題下了這樣的結論:「有利被告論」是為反革命分子、刑事罪犯開脫罪責,它己不是學術範圍的問題, 而是政治問題,成為右派分子向黨向社會主義猖狂進攻的一支毒箭。

……(此處為省略號)

1962年,民主與法制不健全的嚴重情況引起了中央最高領導的重視,毛澤東指出:現在是無法無天,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於是,法制的天地再度微風拂照,沉寂四年之久的刑事訴訟法學也再一次稍稍啟動。但是,經歷前次的大起大落之後,人們開始以十分謹慎的態度對待這一領域的一切活動。堅持實用主義和迴避政治歧見是這次啟動後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總體感受。研究領域的狹窄則可以被概括為當時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特點。

……(此處為省略號)

1966 年,隨著文化大革命的開始,包括證據論爭在內的各項法學研究活動一概停止。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進入十年浩劫時期。在此期間,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他人的現象隨處可見,刑事訴訟法制遭受踐踏達到空前的地步。 此後,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第二次失 落持續長達十年之久。

(三) 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第三次勃興

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必然導致社會對法制的呼喚。 1977年-1978 年,在舉國上下撥亂反正的過程中,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得到逐步恢復。社會政治環境的改善和 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公布,在提供給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一個良好的前提條件的同時,也為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第三次緣起給予了極大的推動。經歷過一個時期的詮釋,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開始密切注視經濟體制改革的法制環節,及時地就現實條件下的刑事訴訟實踐和刑事訴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正意見和借鑒理論。

概而言之,近二 十年來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在如下兒個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研究成果。

第一,歷史上的爭論問題再討論……1995 年 11 月在廈門召開的全國訴訟法學年會探討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關於如何吸收無罪推定合理成份問題的討論,也是以此前各時期的研究成果為基礎的……

第二,研究中國古代的訴訟制度和外國的刑事訴訟法學理論 。 古代訴訟制度或傳統訴訟文化既是法律史學的研究課題,也是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學者即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借用大量歷史資料,開展了對我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系統研究。

第三,關注刑事訴訟實踐及其存在的問題……《法學研究》曾連續發文探討獨立審判與黨委領導的相互關係。針對1983年「嚴打」中黨委審批案件現象的再度凸現,1986年在廣州召開的全國訴訟法學年會又將其作為一個重點論題進行討論。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黨委審批案件的現象開始受到較大程度的抑制,法學界對法律原則的注釋與堅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一定的體現。

第四,探討刑事訴訟立法及其完善。自八十年代後期開始,訴訟法學界在對1979 年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實踐的研究過程中,提出了若干值得人們重視的問題。 1991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銀川年會正式提出「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法」這一論題。

會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論文專集。如何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問題,自此在全國範圍內開始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探討過程中,不同觀點之間的碰撞自覺地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方向和其它諸方面作出了論證。

有學者指出, 1979年刑訴法體現的政策思想基本上是 「順快而非均衡」。刑訴法的修訂應該採取均衡而非對抗」的政策思想。確立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並重的訴訟目的是均衡而非對抗」的基本表現。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的爭鳴也非常激烈, 如在免予起訴存廢問題上的討論,有的學者輯論廢除免予起訴制度」後依然覺得不夠,直至撰寫八篇文章主張廢除這一制度。

1994年,《政法論壇》和《中國法學》組織了「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筆談會」,陳光中教授與來自法學界和司法部門的有識之士就修改刑訴法的結構體系、刑事訴訟程序、刑訴法總則、律師辯護和代理等問題,提出了修改思路和設計方案。

1995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陳光中、嚴端主編)在北京出版,它標誌著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理論準備己經成熟。1996 年 3 月,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得以順利通過,這與訴訟法學界的積極論證顯然是分不開的。

第五,提出刑事訴訟法理學的命題,並進行初步研究……除上述五個方面的研究外,訴訟法學界還對刑事訴訟目的、刑事訴訟主體、刑事訴訟職能等理論問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總之,近二十年是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第三次勃興時期。刑事訴訟法學突破歷史曾經布下的種種禁區後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研究領域越來越開闊,研究氛圍的學術性也越來越強, 一切都在無聲地作出宣告:新世紀的光輝即將照耀著我們……

缺憾:一個歷史的新起點。

事物總是由矛盾對立的兩方面構成。成就與挫折同在,完美與缺憾同在,歷史在給予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一連串的成就和喜悅的同時,也給予人們值得深思的諸多教訓和無盡的遺憾……

修改 1979 年刑訴法在九十年代中期成為現實。修改後的刑訴法將中國刑事訴訟法制大大推進了一步,而缺憾依然存在。其表現是:律師辯護依然舉步維艱,偵查機關通過學習和研究新刑訴法之後,開始擺脫法律剛出台時的「擔憂」,刑訊逼供、非法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現象依然故我;庭審方式改革從形式上改變了刑事審判的「先入為主」和「先定後審」,但實質上沒有改變庭審法官的職權,控辯雙方地位懸殊依然明顯;新刑訴法對於違反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後果規定照舊存在缺欠,等等。

在九十年代,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建立,人們的觀念己經發生根本的改變,刑事訴訟法學理論也己基本成熟和完備,在這種背景下,國人完全有理由呼籲有一部更為理想的刑事訴訟法典。上述缺憾昭示中國刑事訴訟法典化的進程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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