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我們需要一場法學「知識革命」

近年來,我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中呼籲進行中國社會科學的「知識轉型」。這種「知識轉型」出場的背景主要有兩個:一是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二是30年改革的成功實踐。

  就全球化的國際背景而言,包括社會結構性背景和思想背景。眾所周知,中國大約是從1840年以後開始進入世界的,但是進入世界絕不等於進入世界結構中去,因為「世界」和「世界結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嚴格地講,中國是1978年以後,特別是加入WTO等世界組織之後,才真正開始進入到「世界結構」之中去的。為此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個代價就是要遵守既有的世界遊戲規則,但也換回來了一個資格,即我們可以對世界遊戲規則本身的正當性發言———質言之,我們可以參與修訂、廢止和重建這些遊戲規則。

  與此同時,我們也發現這個世界遊戲並不像我們想像得那麼簡單。它是結構性的,是在世界結構中進行的。換言之,它是有「中心」和「邊緣「之分的;它並不是按照表面上的「主權平等」原則來運作,而是根源於一個國家的「主體性」。而一國的「主體性」則在根本上依賴於該國有沒有對其本身以及世界未來「理想圖景」的認識。如果你沒有關於自己好生活的理想圖景,你就絕不可能修改關於未來生活的規則!除了對別人提供的規則說YES或NO外,我們不會說其他東西。我們必須明確:有發言資格絕不等於有發言能力。這在根本上意味著中國社會科學必須做出這方面的貢獻,意味著中國社會科學事實上進入到了以探究「中國理想圖景和世界理想圖景」為核心任務的新時代。

  另一方面,我們還要看到相關的思想背景。這個思想背景同樣可以放在1840年以後來觀照。我們知道,自中國遭遇西方以降,我們的先哲們都開始思想。我們的先哲們在西方先發國家的外部「刺激」下思想一切,但唯獨不思想「思想的根據」。我們要麼幫著我們的先哲和西方的學者們打仗,要麼幫著西方的學者同中國的先哲們打仗。但是,幫著打仗的「我們」其實是不存在的;由於欠缺對我們生活於其間的、特定時空中的當下中國的理論關切,「我們」事實上只是中國先哲們和西方論者們的「複印機」或「留聲機」而已。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不僅喪失了對中國未來的想像力(因為西方的過去和現在成了我們的未來),也喪失了在西方制度之外製度創新的可能性。

  就國內而言,我們最大的背景就是經歷了30年成功改革的實踐。我們知道,在改革開放的短短30年內,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這變化之中一定隱含著我所謂的「中國經驗」,因為中國並沒有遵從西方和前蘇聯既有的發展模式但是卻達到了發展的目的。儘管我們可能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說強調的單一性經濟增長目標所帶來的人權問題、民主問題、環保問題等等,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我們已經在世界上傳統最厚重、文明最悠久、人口最多、專制歷史最長的國家初步完成了「市場化」的改革,實現了長達30年的高速經濟增長。這本身的確堪稱了不起的成功!在這些成功的發展經驗中,不僅蘊含著中國人特有的運作模式,而且事實上也蘊含著中國人的生存性智慧,而所有這些都是西方社會科學所無法解釋的,需要中國社會科學做出自己的解釋。就此而言,我始終認為,相對學者的理論性智慧,中國人所特有的生存性智慧在我們改革經驗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顯而易見,中國社會科學對這方面的認識是遠遠不夠的!

  根據這兩個背景,我認為,當下中國社會科學最重要的使命是:必須從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來,主動介入全球化時代話語權的爭奪。而要參與話語權的爭奪,我們必須推動以根據中國而對全球化和世界秩序的理論建構走向世界,以我們對當下中國問題的深度理論探究走向世界,同時推動中國優秀的哲學文化傳統走向世界。

  顯而易見,這樣的歷史性要求對中國法學而言完全是適用的。中國法學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西方化傾向」:以「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等為代表的主流法學直接或間接地為我們貢獻出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國法學在自己的研究中存在著頗為嚴重的「中國」的缺位:在「現代化範式」的支配下,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憲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中國「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國受全球化浪潮的衝擊而生成的各種新型權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和「貧富差距結構」下的廣大中國農民或貧困者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實權利;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大寫」的人權,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謂的「活的」、日常的、時時刻刻都關乎到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體權利;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和注釋,而不太可能是賦予這種邏輯或注釋以生命力的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生活。

  因此,我認為,與中國社會科學的「知識轉型」一道,我們需要在法學領域掀起一場法學的「知識革命」。這場法學的「知識革命」的核心是通過我們(甚至數代人)的努力建構「根據中國」的法律哲學。首先,我所講的「『根據中國』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發現或解讀那些對中國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起了或起著作用的有序的「語法規則」,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對那些「語法規則」之於當下中國的可欲性或正當性進行追究。

  第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重新展現、感受和理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法治的複雜性、艱巨性、特殊性以及與此相伴的長期性,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尋一條從當下的中國角度來看更為可欲和正當的道路或者一種更可欲和正當的社會秩序。

  第三,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把法律視作一種中立的技術或實踐,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努力把法律從中立技術的觀念之中解放出來,並且努力闡明法律是一種政治工具,進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這種政治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做出決斷,使法律為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行、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服務。

  第四,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諾的價值目標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實施的具體的社會效果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於或超然於法律制度、法律的終極性圖景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根據我們對法律制度、法律的實施與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間關係的認知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

  第五,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捍衛或保障「發展主義」意識形態下的各種物質性狀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探尋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行、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理想圖景。

  出處: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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