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20周年研討會發言摘登

  「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踐的啟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饒戈平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 實行「一國兩制」,20年來的成功實踐為中央治國理政、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積累了豐富經驗和啟示。

  一、堅定不移實施「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國家解決歷史遺留領土問題的最現實、最明智的政策選擇,是治理回歸後香港的最佳制度安排,是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最大化的公約數。「一國兩制」是中央的一項基本國策,是香港的安身立命之本。

  二、「一國兩制」根本宗旨決不偏廢

  「一國兩制」既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又要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一宗旨同時包容、保障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能偏廢。

  三、全面準確實施「一國兩制」的關鍵

  就香港的實踐而言,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集中表現在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上,正確認識、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是全面準確實施「一國兩制」的關鍵。

  四、政治紛爭的實質在於爭奪管治權

  回歸後發生在香港的政治風波,實質都是爭奪管治權、爭奪「一國兩制」發展方向。如何維護國家主權權威和管治香港的權力,是對中央治國理政能力的嚴峻考驗。

  五、掌控「一國兩制」實施主導權

  「一國兩制」必得有一個主導者和掌舵者,這個角色非中央莫屬。中央代表國家行使主權,肩負著掌控「一國兩制」正確方向的歷史使命。

  六、全面落實中央管治權

  中央行使管治香港的法定權力是在履行憲制職責,保障高度自治、保障「一國兩制」正確發展方向。全面落實中央管治權是全面準確實施「一國兩制」的題中應有之義。

  七、全面準確傳播「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特區要切實落實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面教育、宣傳和引導,中央著重抓好國家建設,彰顯制度優勢和國家實力,增強港人的向心力和歸屬感。

  八、國家安全立法刻不容緩

  若實踐和時間繼續證明香港無意或無力完成23條立法,就不能設想作為國家主權行使者和國家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中央會坐視不管,就不能設想中央不會考慮依法採取適當措施。

  九、加深對香港資本主義的了解

  對香港社會、對香港資本主義深入的了解,是做好對港工作的必要前提。有人說香港是本難讀的書,但既要搞「一國兩制」,書再難也得讀,而且必須讀明白。

  

  「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

  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張志剛

  香港回歸20年,以確保順利回歸和保證香港長期繁榮安定這兩大目標來檢視今天香港各方面的成就,「一國兩制」可說是超額完成。

  「一國兩制」不單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更給予香港發展更上層樓的機會。 「一國兩制」賦予兩種不同社會制度扭合在一起的機會,締造了香港各種奇蹟,讓世界見證了偉大構思的成功落實。

  20年過去,香港的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留下來,經濟蓬勃、法制健全、社會民生安定。1997年前的許多惡毒預言沒有出現過,缺乏信心的走資、移民現象都扭轉過來。已移居外國的市民,不少已經迴流香港,這都是「一國兩制」成功的鐵證。「一國兩制」的成功,不只是把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保留下來,而且是讓香港在發展道路上,提供了一個更廣更闊的平台。國家的快速發展,為香港提供了更多利益和機會。總的來說,今天的香港比20年前,方方面面都有長足進步。

  然而香港在穩步向前的過程中,仍面對不少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既有世界性的普遍現象,也有香港本身的獨特性。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一國兩制」賦予香港更強有力的獨特優勢。香港在「一國兩制」的安排下,不單解決了前途問題,更在困境時找到了出路。

  目前香港最熱門的話題,多是討論青年人向上流動的問題。事實上,價值分歧和利益矛盾都令全世界的年輕人躁動不安。他們不約而同地把矛盾指向建制,造成種種政治上的不穩定。而香港近年出現的所謂「自決」和「港獨」問題,只不過是這種政治不穩定的一種表達。事實證明,香港一些年輕人提出的自決甚至獨立的要求,不是解決這個全球普遍問題的出路。從積極方面著手,就是以「一國兩制」的獨特安排,以中國內地廣大市場腹地和多樣化發展,來舒緩甚至解決香港青年人向上流動困難的問題。

  「一國兩制」在1997年解決了香港順利回歸的問題,面對現時發展中的一些結構上的問題和瓶頸,只要善用「一國之利,兩制之便」,問題都不難解決。香港過去20年的成就,可作明證。

  

  從五個方面理解和貫徹基本法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顧敏康

  從「一國兩制」初心談起

  「一國兩制」的初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確保中國對香港的主權,香港回歸祖國、成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這個問題上,中央一直有實質性的主導作用;二是確保讓港人放心、讓投資者放心,在這個層面上實行「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一國兩制」下中央和特區之間如何互動是一門新學問,特別是如何看待「高度自治」的高度。這個度在哪裡?關鍵就是要對基本法有全面的理解和貫徹。

  從五個方面貫徹基本法

  1.憲法與基本法在香港的憲制地位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作為基本法之母法的憲法,其有關條文必然也適用香港。例如,憲法規定在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這種規定必須得到足夠的尊重。憲法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規定都應該在香港普遍宣傳。

  2.特首選舉與中央的實質任命權

  中央對特首人選是具有話語權的,「中央信任」是擔任特首的必備條件之一。那些挑戰國家主權、片面強調「兩制」而不顧「一國」、對中央陽奉陰違的人,是難以得到中央信任的。中央不僅在特首任命上有關鍵的話語權,而且在主要官員的任命上,也應該把好中央信任這一關。

  3.香港官員的實質性效忠

  宣誓是檢驗有關人士是否真心效忠的重要環節。應客觀地看到,除了故意違法宣誓的情況,香港還有個別擔任行政、立法和司法職務的人處於「雙重效忠」的情況。其後果就是這些人不可能百分百地效忠,對「一國兩制」的關係會產生偏差,會出現不關心「一國」而只注重香港的情況。

  4.落實國民教育

  把國家歷史文化和國情教育擺在香港青少年教育的突出位置。那場扼殺國民教育的「准顏色革命」把「港獨」這一政治毒瘤強加於香港,而切除這一毒瘤必然需要重推國民教育。

  5.反對「港獨」

  反「港獨」是一項長期工作。「港獨」者依然在社會上存在,依然在行動,尤其在校園中行動。任這些「港獨」言行自由發展的後果,就會荼毒一大批青少年。

  

  公投「自決」 法理不容

  香港立法會議員、大律師 梁美芬

  香港某些政治組織提出由民間發起公投,並稱公投應該包含獨立、自決等選項。這樣的論調完全違反憲法與香港法律,也違反國際法。

  公投屬於公權力,要實施公投必須由執政政府進行,不存在所謂的民間公投。香港的主權國是中國,中國沒有公投法,制定基本法時亦沒有同意香港可制訂任何公投機制。因此,特區政府沒有任何法理依據授權對任何議題可舉行公投,更何況由民間反對派自行進行的所謂公投。

  國際法的自決權是指「一個民族在作為一個團體時,他們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要在政治上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民族」是指主權國的民族。香港人絕不是一個單一民族,從血緣、歷史、政治、國際法的角度都完完全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對於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來說,民族便是中華民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所有公民,才符合國際法上民族自決的概念。如果主權國內的一小部分人自己提出部分地區民族自決,實際上是分裂國家,鼓吹分離主義,等同「港獨」。

  講到各種「港獨」謬論,有部分人將其歸納為言論自由的一種,認為香港政府遏制「港獨」言論便是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打壓。的確,言論自由受到《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但《國際公約》亦清楚列明,該項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義務和責任,包括必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港獨」言論不僅煽動兩地人民的敵對情感,擾亂社會秩序,更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必須予以制止。國際法律委員會亦明確,在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到外力侵犯或威脅時,國家可以「國家安全」為正當理由,通過措施限制《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權利。

  中國從來沒有失去香港的主權,且由1997年至今,香港都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存在任何「港獨」的政治及法律空間。少數極端力量意圖搞「香港自決」或「香港獨立」,完全違反中國憲法、基本法、國際法以及「一國兩制」的政治現實,只會被中國人民唾棄。

  

  論基本法對於香港金融市場繁榮穩定的重要意義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 輝

  回歸20年,在基本法建立的「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的金融市場保持健康發展和繁榮穩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與內地在金融市場的互動與合作是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題中應有之義。實踐表明,基本法是香港金融市場繁榮穩定的堅定基石,「一國兩制」是內地和香港金融市場實現良性合作、互利共贏的制度保證。

  一、亞洲金融危機時中央的支持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迅速蔓延之際,中央政府果斷出手,大力支持港元。在中央支持下,特區採取果斷措施遏止危機的蔓延,維護了金融與社會穩定。中央與特區的聯合舉措確保了香港金融部門的基本健全,體現了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的巨大制度優勢。

  二、內地股在香港股市中的重要角色

  2015年以來,內地股的市值比例佔據了香港聯交所總市值的「半壁江山」,角色日趨重要,構成了香港證券市場的核心組成部分。內地股在香港上市既解決了內地企業的融資問題,又鞏固了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實現了互利共贏。

  三、CEPA協議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意義

  CEPA協議大幅加快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步伐,為香港金融業開闢了新市場,並實現兩地金融人才的溝通與往來。大量香港金融機構進入內地,兩地金融人才溝通日益頻繁,為香港輸送了大量優質人才。

  四、滬港通、深港通對香港股市的促進作用及前景展望

  滬港深二級市場的互聯互通進一步促進兩地金融市場融合。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安排建立起龐大共同市場,鞏固了香港世界金融中心的橋樑作用,為香港金融業營造嶄新增長點,為香港金融市場深化發展與轉型升級提供了制度通道。

  香港在維持和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過程中,得益於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內地金融市場的深度合作,這一切都離不開基本法及其確立的「一國兩制」框架。香港回歸後金融市場的繁榮穩定充分表明了基本法20年來的成功實施,彰顯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

  

  維護國家主權和尊重中央權力乃「一國兩制」基礎

  香港中文大學榮休講座教授 劉兆佳

  香港回歸20年的實踐證明,「一國兩制」是務實和睿智的重大國策,妥善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以和平方式收回香港,推動了國家統一進程。「一國兩制」保持了香港繁榮穩定,保存香港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鞏固了港人的信心,維繫了國際社會對香港的重視和支持。雖然經歷風雨,但「一國兩制」政策的正確性和生命力是毋庸置疑的。

  「一國兩制」的要義在於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而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則來自中央授權。「一國兩制」是從國家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的重要國策。要保證「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必須要讓絕大多數甚至全體香港人明白「維護國家利益」和「尊重中央權力」乃「一國兩制」的基礎,而缺乏這個基礎,「一國兩制」會走偏走錯,國家和香港的利益都會兩蒙其害。

  為全面準確實施「一國兩制」,必須確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一國兩制」中的核心位置,明確中央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權力和擔負的責任。讓港人能夠從歷史、全局、國家和戰略的高度全面和正確認識「一國兩制」,讓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參與國家發展上發揮更大的積極性和建設性。

  總之,只有在香港全面和牢固確立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尊重中央權力」的兩大基本原則後,「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全面和準確實施才具有確切保證,「一國兩制」才能行之久遠,讓國家和香港兩蒙其利。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授權關係的歷史回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焦洪昌

  一、授權是建構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理論基石

  中央與特區之間是授權而非分權關係,特區一切權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由於中央的授權,才產生了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二、授權是涵攝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規範內核

  (一)基本法是依據憲法的授權制定的

  整部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基本法的誕生是憲法授權的結果,而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則是法律授權,即基本法授權的結果。

  (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

  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立是以整部憲法為基礎的。在推廣基本法的過程中,應將其與憲法推廣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憲法在特區的認知度和可接受度。

  (三)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憲法的授權賦予的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部國土範圍內對所有的公民和居民都適用。憲法不是只在大陸主體地區適用,它同樣也適用於特區。

  三、授權是創設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制度底色

  (一)特別行政區制度業已成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運行的結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又可創設其他基本政治制度。隨著特區的建立和基本法的實施,特別行政區制度已經具備了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徵。

  (二)授權構成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結構

  在法律關係上,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的地位不同。被授權者理應盡職盡責,按照授權者的要求行事。為了督促被授權者履行義務,授權者自然享有監督權。

  (三)授權是推動特別行政區制度發展的持續過程。

  授權何時啟動,依據什麼條件啟動,授權內容是什麼,決定權在中央,這意味著依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有進一步提升和發展的空間。

  結論

  授權是貫穿中央與特區關係發展的主線,也是理解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關鍵。不僅特區的設立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創設的結果,而且基本法的誕生也是憲法授權和全國人大共同授權的結果。由於基本法的實施,特別行政區制度已經成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央主導和決定香港政制發展的法理基礎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鄒平學

  回歸20年來,政制發展一直是香港社會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重大憲制問題,也是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探討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和基本背景。憲法與基本法構成了香港政制的共同基礎,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由中央主導,中央有最終決定權。認識中央主導和決定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需要從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原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等角度來分析。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行政區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所固有,而是國家授予的。國家對地方行政區享有完全的主權,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對地方行政區行使。香港特區雖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仍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中央對特區的政制發展,有憲制的權責。

  二、實踐回顧

  縱觀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歷程,不難發現,香港社會持續爭議的政制發展問題實質不是要不要在香港發展民主的問題,而是如何發展民主的問題,是如何在中央主導和決定下,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推進政制發展的問題,是關係到香港特區的管治權能否始終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關係到香港乃至整個「一國兩制」事業前途命運的重大政治鬥爭。

  三、幾點啟示

  第一,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始終以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維持香港的穩定繁榮為依歸。第二,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保障。第三,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是中央與特區權力關係的必然邏輯。第四,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推進政制發展,是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必須始終堅守的法治原則。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黃明濤

  香港回歸20年來,「一國兩制」經歷了考驗、贏得了聲譽,為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的事業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實現,基本法的成功實施,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國家與民族重大問題的絕好範例。成功的經驗可以總結為一句話,那就是「不忘初心」。

  首先,不應忘記,「一國兩制」方針的出台,有著特定的歷史、政治、社會乃至國際關係背景。我們在評價「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經驗與得失的時候,切不可無視當年的具體局面與制約,切不可輕慢前人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所作的反覆權衡與思考。

  其次,不應忘記,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而在憲法法律層面所作的安排,是鄭重的法律承諾,是重大的憲法事件。制定基本法是一次不同尋常的立法活動,這部法律配得上「憲制性法律」的地位。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憲法為「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地位,也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保障。

  其三,不應忘記,「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將內地人民與特區同胞進一步聯結為命運共同體,是中華民族在經歷了百多年的磨難之後,重新贏得世界尊重、並逐漸走向復興的標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與內地持續發展進步,是同向而行的,有利於國家整體富強與復興。

  現在,「一國兩制」面臨一些新的挑戰,這就要求我們對堅持「一國兩制」這份初心有更深刻的認識:

  第一,兩制的差異在當年並沒有展現全貌,當年也無從假設兩種文化在具體場景中遭遇時會引發何種心理和情感的反應。要將「一國兩制」視作一種有關尊重與包容的概括承諾,抱以最大的誠意、耐心與創造性。

  第二,如今內地的實力與「一國兩制」方針出台時已不可同日而語。對內地而言,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繼續保持理性、負責與明智的態度,並將其具體展現在政策層面、展現在處理涉港事務的過程和手法中。

  第三,「一國兩制」方針與香港基本法對特區的民主發展作出了嚴肅承諾,但30多年的時間足以塑造出很不同的政治與思想氛圍,這個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也是「一國兩制」面臨的最大挑戰。

  

  司法比較主義與香港基本法的解釋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杏杏

  一、司法比較主義在香港的土壤

  香港法院廣泛援引外國普通法,其實踐支撐是香港法官和律師普遍的普通法特別是英國普通法教育背景以及英國法律制度對香港法律的長期影響,而在法學理論上的根基,則是司法比較主義思想。

  二、司法比較主義適用的制度性約束

  司法比較主義旨在填補制度空白,在本法域固有的司法判決、司法理論存在短缺時方得適用。其適用至少應受兩重製度性限制:一、香港法院首先應窮盡本地法律資源;二、隨著本地法律不斷發展,本地法學理論不斷豐富,該法域中的司法比較主義可以適用的空間應逐漸縮小。

  三、對基本法解釋原則的挑戰

  在解釋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基本法的制定者的執行機關,比香港法院更具權威性。在解釋基本法原意時,很難理解為什麼外國普通法會是有權威性的、或者是有益的工具。在出現解釋需要時,為何不去問全國人大,而要去援引與基本法實施的背景並無必然相關性的外國普通法?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過程中,應發揮其謙抑性,限制對外國普通法的適用。無限制的司法比較主義實質上將導致司法解釋權力無邊界,意味著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違反基本法的審查權將沒有邊界,這會實質性侵蝕全國人大的解釋權。

  四、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影響

  過多援引外國法,會破壞香港法院判決的司法公信力。如果司法比較主義只適用於「參考」和「借鑒」對其觀點有利的一端——以英國為主的普通法體系,而不適用於可能對其觀點形成衝擊的另一端——中國內地法律體系,則是有偏向性地使用司法比較主義,將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五、結語

  司法比較主義在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過程中應有其邊界限制。無啟動適用前提、無邊界限制的司法比較主義,對中央,是對我國對香港行使主權的一種侵蝕;對香港,是對普通法原則的背離,更會損害香港在基本法憲制安排下享有的司法獨立。在香港未來的司法發展進程中,應當限制、而不是提倡司法比較主義,這也與香港本地法律體系在回歸後逐步完善的發展規律相順應、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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