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體:從夢想到現實

0 法律共同體:從夢想到現實

2013-01-10 1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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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師》編者按:

  原《中國律師》雜誌社總編輯、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總編輯劉桂明,多年來,始終竭盡所能為中國律師業改革與發展鼓與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主編《中國律師》雜誌期間,想律師之所想,言律師之所言,急律師之所急,憂律師之所憂,廣受律師尊敬,深受律師喜愛,其發起創辦的「中國律師網「、「中國律師論壇」、「中國青年律師論壇」、「法學與法治巡迴論壇」、「中國律師圓桌對話」等業內交流活動平台也廣受讚譽。

法律共同體:從夢想到現實

文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總編輯 劉桂明

  十多年前,關於什麼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曾經引起了許多法律人熱烈討論乃至爭論。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北大法學院強世功教授那篇廣為傳頌的《法律共同體宣言》。其語言之華麗、邏輯之縝密、思維之深邃、理想之優美,無不令人熱血沸騰、心潮澎湃、拍案叫絕。

  然而,十多年過去了,我們所期待的法律共同體卻還依舊猶抱琵琶半遮面,千呼萬喚難出來。難道,我們只能在夢想里遙想?

  

  法律職業共同體究竟是什麼?

  所謂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在法律事業團體中,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家等法律職業群體相互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從而形成一個沒有疆城的法律事業共同體、解釋共同體、協作共同體。

  可見,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不論是學者還是律師,儘管職業不同、個性不同,但他們都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思維乃至共同的職業習慣。

  但是,處處強調中國特色的語境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是一個不受了解,被人排斥的概念。

  但強世功教授說得好:「無論人們在情感上如何反感他們,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自己的生活中已經離不開他們。人們正在懷著矛盾的心情來接近他們,接近這些出沒在公司、飯店、宴會、酒席上的律師,這些活躍在課堂、講壇、媒體上的法學家,以及那些深居簡出的法官。這些人正在不斷地聚集起來,形成一個獨特的共同體,那就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共同體--法律共同體,它既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同時也是現代社會秩序的維繫者。」

  

  為什麼我們需要強調法律職業共同體?

  2006年9月太原舉辦「第六屆中國律師論壇」上,我曾策劃設計了一個 「法律共同體的構建與互動」的分論壇。在分論壇上,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等其他嘉賓,都清醒地認識到,不管是為了職業利益,為了專業發展,為了司法改革,還是為了公平正義,為了法治精神,我們的社會需要不斷強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因為要使「紙上的法律」真正成為生活中「活的法律」,真正發揮法律的規則與程序功能,關鍵就在於培養一個強大而專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在西方國家,有其悠久的法律傳統和市民社會的結構,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職業階層。法律人成為西方法治社會的中堅力量。但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長期以來並沒有形成特定的法律職業階層。

  當下,我國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奠定了基礎。

  

  我們如何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

  關於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方式,可謂見仁見智。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體作為理想模式,主張從律師中選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質和司法公正程度,並通過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職業共同體成為一種獨立自覺的社會力量。另一方面,很多學者認為:在中國,所謂法律職業共同體實際上不應是指一種實體性的建構,而是一種精神或理念上的共同體,即職業認同。

  職業認同的觀點認為,如果沒有制度作為保障,沒有獨立作為原則,沒有法治作為前提,不僅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告人無法得到保障,而且普通民眾的權利也無從得到保護。所以,要做到為盛世太平、長治久安,還應該靠制度、靠規則、靠法治。為此,法律人都應有一種特殊的責任和使命。

  

  我國法律共同體的建構中至關重要的是,如何處理法官與律師、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

  說起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我們看到,這種關係似乎存在兩個極端:一個說法是兩者關係好得很,好到可以穿一條褲子,好到據說連判決書都有律師代勞;另一個說法是壞得很,壞到已經相互排斥、相互敵視,壞到已經水火不容。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貫徹落實《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的電視電話會議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法官職業與律師職業,同屬於法律職業。法官與律師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語言,同循法律思維,同在法庭活動。

  可以說,法律是法官和律師的共同語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師的共同舞台。案件處理中,法官與律師的關係是司法活動中發生的職業的相互關係。案件以外,則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生活關係,可能是夫妻關係、父子關係、兄弟關係、朋友關係、同學關係等等。但是,生活關係可能影響到職業上的相互關係。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控辯式」庭審得到普及。法官和律師職業上的關係在庭審中就體現為法官主持庭審和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有意識地引導當事人或控辯雙方圍繞訴訟要點進行陳述、舉證、認證、質證和辯論;而律師則依據法律,運用巧妙的言辭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觀點。法官與律師之間應當是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故必須堅決防止生活中的關係影響到職業上的相互關係。

  但是,幾年過去了,這個精心設計、費心協調的良性互動關係目標卻似乎依舊無法成為現實。

  在我看來,法官與律師的關係,感覺是「像霧像雨又像風」。當下,最值得思考與研究的問題有哪些呢?

  結合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大致應有如下問題:

  法官與律師的關係究竟應該是親家還是本家?在空間上兩者是隔離還是保持距離?兩者是政治意識還是法律意識的分歧?兩者敬畏的是法律高壓線還是道德底線?法律職業倫理的重構是百廢待興還是積重難返?兩者職業換位是雙向流通還是單向流通?法律職業道德準則是已成氣候還是難成氣候?法律人是個人獨立還是形成職業共同體?法律職業道德建設的障礙是來自公權力制約還是職業共同體內部分歧?在我看來,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使法官與律師的關係步入正常軌道。

  在解決法官與律師相互之間的關係問題之後,就需要考慮法官遴選制度:究竟是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還是從高等法學院校的法學教授中遴選法官還是實行從基層優秀法官中選拔上級法官的制度?可見,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還有很多。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檢察官與律師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也許有很多人想都不想,就自然而然脫口而出:「對手」。當然,也有人認為,兩者的關係就像是朋友。那麼,正確答案應該是什麼呢?

  在我看來,律師的社會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發揮,取決於司法機關能否對自己的權力有效地自我約束(限權)、能否賦予律師平等執業的權利 (平權)、能否有效地分割部分公權(分權),能否實現律師維護基本人權使命 (人權)。

  我們知道,我國律師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因而缺乏本土文化的基礎,社會各界對律師的功能和作用缺乏認識。而由本土文化支撐產生的裁判機關和指控部門,也明顯缺乏對律師執業權利的認同。於是,社會上就認為「請律師沒用」、「打官司不如打關係」。而司法機關就認為「律師礙手礙腳」、「律師總是跟我們作對」。所以,近年來,律師刑事辯護參與率逐步下降,很多律師害怕乃至放棄了刑辯業務。

  我們常常強調,律師與檢察官在場上是對手,在場外是戰友。其實,在我們的傳統觀念中,似乎聽到的表述更多的是,律師與檢察官是對抗的關係。聽起來這話一點沒錯,但這種對抗應是一種平等、理性、客觀的對抗。無論是從訴訟程序的三角架構來說,還是從司法公正的高樓大廈來講,沒有一個優秀的平等的對手,檢察官作為公訴人取得的勝利,顯然勝之不武。

  幾年前,我們曾看到最高檢察機關以最大的勇氣、最鐵的決心,制定並發布了一個對中國律師有益、與全體公民有關、於司法公正有助的《關於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規定》。在《規定》中,我們高興而欣慰地看到檢察機關正以尊重、理解、保護對手的健康心態、觀念轉變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實際行動。

  《規定》的出台,是一個美好的開端,我們看到了檢察官為提升律師地位和權利所作的努力。儘管這些規定還比較粗糙,儘管離實現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無論如何,我們已經勇敢地走出了第一步,不管是一小步還是一大步,都是人類前進與司法進步的腳步。

  當前,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再一次為檢察官與律師的關係重構帶來新的契機。俗話說,棋逢對手,將遇良才。對新形勢下的檢察官與律師來說,兩者既為對手,就必有對抗,就更應有對話。通過對手,既是自己不斷超越的目標,更是成就自己事業的不可或缺的基石。沒有對手的勝利,勝之不快;沒有平等對手的勝利,勝之不武;沒有優秀對手的勝利,勝之不勝。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既不是不共戴天的生死敵人,也不是你我不分的酒肉朋友,而是通過平等地對抗、平等地對話,並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共同追求、共同成長的對手。

  

  律師是基於保護基本人權的目的而產生的,並以此作為終生追求的使命。不論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還是《世界人權宣言》,抑或《聯合國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都把律師作為保障人權的實踐者之一,都認為律師是「維護正義的根本代言人」,其目的在於保障基本人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了實現其功能和使命,就要賦予律師必要的執業權利,從而有效對抗與制衡公權力,調解公權力或私權利之間的衝突,穩定社會發展。西方法律發達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國家在立法中都賦予了律師充分的執業權利,以提高律師的社會交涉力。律師執業權利具有很強的被動性,其執業行為受到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律師行業管理組織及律師事務所及委託人的監督,並受到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範。顯然,律師執業權利不具備濫用的基礎。

  律師制度創設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夠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來約束和監督公共權力,從而實現權力的有效制衡。因此律師職業具有兩重性:一是私人的合法利益的服務者,二是公共利益的維繫者。律師以法律為依據,不僅要對委託人負責,而且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

  遺憾的是,我國關於律師執業權利的立法體系不夠系統、不夠規範,相關規定散見於《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及其他有關的實體法中。律師的執業權利被國家權力機關忽視、被司法人員輕視、被某些達官貴人藐視。在現實中,我們已經看到,律師調查取證面臨諸多限制,閱卷權利範圍極其有限,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難上加難,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了控辯雙方地位的嚴重失衡,並使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必然影響到審判質量及司法公正。為此,特別希望所有這些難題能夠在新刑訴法實施後得到改善。

  

  夢想是美麗的,現實是殘酷的。但我們不能因為殘酷的現實而放棄美麗的夢想。正如我國很多法學家始終對通過建立法律共同體實現法治寄予了極高的期望,我們希望像強世功教授在《法律共同體宣言》中的呼籲那樣:所有的法律人團結起來!

  只要我們堅持,夢想一定會變成現實,法律人的明天一定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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