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劉武俊:雕刻法律

     來源:燕園評論

     記得當年在燕園求學時,北大東門附近的街巷裡有家名為「雕刻時光」的咖啡屋,時常播放一些頗有藝術性的老影片,客人們可以一邊品味著咖啡,一邊欣賞著電影,悠閑地「追憶似水年華」。屋子裡總是洋溢著濃濃的懷舊氛圍,美其名曰「雕刻時光」。坦率地講,當時最吸引我的並不是它的小資情調,而是「雕刻時光」這一獨具匠心的名稱,這也是迄今為止我欣賞到的最具詩意的商業品牌,而這一品牌畫龍點睛式的關鍵詞就是「雕刻」。我偏愛「雕刻」這個貌似平凡的動詞,因為在雕刻的情境中浮躁的心情容易變得寧靜似水。雕刻是一種投入創作的姿態,更是一種似乎與現代人愈來愈疏遠的超越浮躁的心態。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利益紛爭日趨激烈的時代,也是一個權利意識蘇醒、權力慾望膨脹的時代。「浮躁」已經成為這個時代的一種表徵。從法治的視角看,這是一個法治進程突飛猛進的「趕超型時代」,也是一個法治成就頗令人陶醉的充滿「光榮與夢想」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氛圍中,「雕刻法律」似乎是不合時宜的理念。不過,我還是想借用一句曾經耳熟能詳而今久違了的成語告誡全體法律人——「戒驕戒躁」,要變得更加冷靜、理性和成熟,要培養一種恰如「雕刻法律」般的良好心態。

     毋庸置疑,中國人偏愛使用「建設」這種具有宏大敘事色彩的辭彙,中國的法制領域也有「法制建設」一說。 「建設」需要大手筆、大思路、大氣勢,而「雕刻」更需要於細微之處顯現的大智慧。從學者的視角講,我更願意將具體的法治事業比喻為「雕塑」而不是「工程」,法治是雕刻和塑造法律的充滿創造性的事業。法治並不是單純的純建設性的技術性工作,而兼有審美色彩的一門實用性制度文明。我們在大力倡導大刀闊斧式的改革(變法)的同時,也需要注意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局部乃至細節的改良。法治需要大刀闊斧的開拓,同樣也需要細緻入微、精益求精的雕刻。

     法律是理性和經驗的結晶,是一門實踐理性的技藝。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視為一個雕刻法律的職業群體。法律是以規則為材料塑造的作品,是一種兼容實用性和審美性的公共物品。法律創造了一種井然有序的社會秩序,這種和諧的秩序感其實就是一種具有審美價值的美,猶如從狂野不羈的斑馬演繹而來的象徵規則和秩序的斑馬線。在法律人的眼光中,法律寄託了人類對秩序、安寧、自由、權利和尊嚴的渴望,法律蘊含了一種和諧與安全之美。法律的雕刻需要藉助於語言、服飾、建築等一系列工具符號,法言法語是雕刻法律典型的語言符號,法庭和監獄是雕刻法律典型的建築符號,法袍是雕刻法律典型的服飾符號。

     法律從其誕生之初起就是一個尚待完成的作品、一座座尚待完善具有無限可塑性的雕塑。法律永遠不會是盡善盡美的,因而法律的雕刻也是一個類似於算術對圓周率的求值一樣沒有止境的精益求精的過程。雕刻法律的理念意味著法律的制定和適用要注意細節,在重視制度改革的同時不應忽視細節的改良。在一種法律制度相對穩定成熟之時,更重要的是應當關注小制度內部的細節上的改良,乃至法律文本(法典等)、法律文書(裁判書等)、法律建築(法庭監獄等)等諸多法律符號的盡善盡美。

      雕刻法律,意味著立法一定要講究質量,克服盲目追求數量和規模的「立法大躍進」的傾向。在立法已經駛出快車道、法律體系初具規模的「後立法時代」,立法的側重點應當放在提高立法的質量和提高立法決策的科學性上。坦率地講,中國的刑事立法明顯帶有浮躁的氣息,受「嚴打」等刑事政策乃至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影響頗為明顯,不斷頒布的立法解釋和修正案讓人感覺到刑法文本的脆弱性和刑事立法的「朝令夕改」。

     法典是法律最為經典的文本樣式,立法者無尚的榮耀莫過於編撰一部流芳後世的法典,編撰法典幾乎是每一位立法者的「光榮與夢想」。十二銅表法、摩奴法典、拿破崙法典、德國民法典都是彪炳千古的人類法律文明的象徵。其中,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堪稱立法者精雕細刻的傑作,曾為這部法典作出貌視消極之貢獻的薩維尼堪稱精通雕刻法典之道的大師。19世紀初葉,持進化理性主義立法觀的薩維尼,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觀念,並懷疑當時德國法學界具有編撰民法典的能力,極力阻止當時德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強調製度設計之前成熟的理論探討。他耗費了近四十年的時間潛心研究羅馬法理論,為後來制定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提供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從薩維尼開始阻止立法到德國大規模編纂法典經歷了近半個世紀之久,薩維尼成功地阻止了當時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中國的民法典正在孕育之中,我希望未來的中國民法典真正成為一部經得起歷史和現實拷問的精雕細鑿的精品,我希望所有有幸參與民法典起草的專家學者懷有一種雕刻法律般的成熟、理性、冷靜的心態,一種立法者對法典特有的敬畏之心。

     雕刻法律,意味著司法審判活動不是被動機械地「絞肉機」式的辦案而是一項具有創造性的活動,法官要善於通過法律對個案的適用,發現和填補法律的漏洞,以判例、司法解釋等形式對法律進行再加工。19世紀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對「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著名判決,歷史性地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宣告法院對法律乃至憲法擁有毋庸置疑的司法審查權,這一判決堪稱美國乃至人類憲政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經典判例。難怪後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曾有如此一番感慨:「我們的憲法性法律的形式今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馬歇爾在它還仍然具有彈性和可塑性之際,以自己強烈的信念之烈焰鍛鑄了它。」誠哉斯言,不卑不亢、膽識過人的馬歇爾在雕刻司法審查制度的同時,也將自己的大名永遠銘刻在憲政的豐碑之上和美國人民的心中——在美國,法官馬歇爾的名字可謂婦孺皆知;在法學界,馬歇爾的名字與「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經典判例一樣無人不曉。作為雕刻法律的傑出法官代表,馬歇爾當之無愧。但願我們中國的法官精英階層中也能湧現出馬歇爾式用自己的智慧和膽識雕刻法律的大師。

     雕刻法律,意味著法學研究是一個厚積薄發的默默的積澱和釀造過程,而不是製造充斥著「喧囂與躁動」的學術泡沫。法學家習慣以職業性的挑剔眼光從學理的視角評價法律,用自己的思想和智識對法律進行素描、雕飾和塑造。在我看來,法學家首先應當是具有思想原創慾望和批判性的智者,能夠貢獻出具有真理性概率的法律思想,其次才是滿腹經綸的學者,擔當「傳道授業解惑」的學術角色。在時下的中國,法學家的浮躁或許僅次於經濟學家。我希望一切真正以法學為志業的法學界同仁,不妨細細品味學術大師福柯對知識分子的如此角色定位:「 通過自己專業領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對設定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問,動搖人們的心理習慣、他們的行為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認可的事物,重新審查規則和制度,在此基礎上重新問題化」。

     立法者雕刻的法律文本,法官雕刻的裁判文書和判例,律師雕刻的辯護詞、代理詞、法律意見書,法學家雕刻的法學論文、專家意見書,諸如此類都堪稱法律職業共同體雕刻法律的作品。真正進入職業角色狀態的法律人,對自己雕刻的對象有一種創作的衝動,能夠體驗到創作的歡愉。法律人在雕刻法律的過程中,釋放自己的智慧、經驗和學識,同時享受著創作者的愉悅和幸福。以本人為例,在從事法官職業的短暫生涯中,我就曾時常體驗到司法創作時的愉悅和欣慰,每當將手頭的案件(尤其是某些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審結整理成卷宗時,心裡總會有一種「爽」的愉悅之感。如今,角色轉換之後的我每當撰寫出一篇具有思想原創性或真理性概率的學術佳作,每當自己的作品引起讀者廣泛共鳴時,都會有一種學者的欣慰之感。

      或許,本文所闡述的雕刻法律這一理念,其可貴的價值就在於提醒法律人克服浮躁的心態,切忌急功近利,保持一種從容、冷靜和理性的心態。作為一種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制度設計,法律其實是一種相對保守的力量,正如薩維尼所言法律是一種「內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雕刻法律的理念與法律內斂保守的品性是頗為匹配和吻合的。

     讓我們雕刻法律,在與法律的親密接觸中觸摸法律的質感、探尋法律的紋理、解構法律的材料、感悟法律的精神。

推薦閱讀:

純手工雕刻的橄欖核雕為什麼那麼貴?
雕刻玉石師傅等級如何劃分?
古代工匠刻碑時,怎樣保證碑上的字劃和寫手的筆跡完全吻合?
崖柏根雕是崖柏收藏皇冠上的明珠——藝術收藏必由之路

TAG:法律 | 雕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