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談】「十八歲」的刑事訴訟法意義

「十八歲」(指周歲,下同)在刑事訴訟法上是區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與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年齡界限。刑事訴訟法上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有明顯區別,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

一、影響刑事訴訟遵循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要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同時要使其能夠正常回歸社會。

教育、感化、挽救並不意味著放任,要處理好打擊犯罪與教育、改造的關係,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二、影響刑事訴訟的程序選擇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第269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和分別教育。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專門訴訟。具體包括,分別關押,防止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分別訴訟,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附條件不起訴的作用。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實行分案審理,設立專門的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審判庭或少年法庭)。

三、影響訊問、詢問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心裡上極容易受到外界環境和他人的影響。面對嚴肅的公安司法機關的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受到影響而作出違背事實供述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法律要求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有關人員到場。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也要遵循上述規定。

四、影響庭審是否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不允許公眾旁聽,不允許記者採訪、媒體報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其他身份信息。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五、決定是否能獲得指定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託辯護人,如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委託辯護人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指派辯護律師,辯護律師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護權利。

六、決定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除自身原因外,家庭環境、成長環境也是重要因素。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充分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找出其實施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針對性地加以矯治,防止其再次實施犯罪。

七、決定是否適用犯罪記錄封存

刑事訴訟法地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旨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防止其被貼上罪犯的標籤,阻礙其順利回歸社會。除特別規定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其犯罪的情況。依據規定查詢的,也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公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並非適用所有未成年人,只有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才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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