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 號:公通字[1998]80號
發布日期:1998-11-23
執行日期:1998-11-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公安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偵查犯罪的職責,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安部的職責任務和部機關的機構設置情況,1998年10月26日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並將確定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確定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
公安部劃分各有關業務部門案件管轄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辦案權與事權相一致。各有關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與其職責許可權相一致,與其管理職能相一致。
(二)明確責任,減少交叉,加強配合。各有關業務部門對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要按照偵審體制改革的要求,從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中間一般不再移送其他偵查部門,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諉,並應加強協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慮各有關業務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案件管轄分工,要綜合考慮案件管轄的歷史情況、機構設置以及各部門辦案力量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發揮偵查部門和行政管理及技術部門的職能作用。為避免案件管轄過於分散,確定管轄刑事案件的部門主要是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刑事偵查和禁毒部門,治安、邊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門管轄與其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行動技術、信息通信部門雖然不承擔案件管轄的任務,但對職能管理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的偵查部門立案偵查,並積極協助、配合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的職能作用,增強在打擊犯罪方面的整體作戰能力。
二、關於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與協調問題
由於《刑法》中有關罪名的規定和公安部偵查部門設置及其職責任務的實際情況,在具體辦理案件過程中必然產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轄問題,有必要對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進一步予以明確:
(一)《刑法》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由刑事偵查部門和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共同管轄。對於具體案件的立案,應當按照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及時偵破案件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管轄部門。刑事偵查部門和國內安全保衛部門應當在立案查處工作中加強銜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條規定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門管轄,其他案件由國內安全保衛部門管轄。
(三)《刑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案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治安管理部門在治安管理過程中發現的,也可以立案偵查。
(四)《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由治安管理部門管轄,對特別重大案件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經濟偵查、刑事偵查部門配合的,經濟偵查、刑事偵查部門應當主動、積極配合。
(五)《刑法》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由邊防管理部門管轄,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以外發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邊防管理部門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邊防管理部門管轄。對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門協助偵查的,禁毒部門應當主動、積極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門處理。
(六)各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刑法》第280條中規定的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往往與其他犯罪相關聯,應當一併立案偵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第308條規定的妨害司法活動的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但各偵查部門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此類犯罪的,應當一併立案偵查,不再移交。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偵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
(九)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的案件管轄分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的案件管轄範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辦案中的幾個程序問題
(一)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發布通緝令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以公安部的名義發布,刑事偵查局統一歸口管理通緝令,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二)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採取邊控措施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以公安部名義發布,出入境管理局統一歸口管理邊控工作,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作出的拘留、逮捕決定,由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執行;對於符合邊控條件,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採取邊控措施的,由同級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四)公安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後,可以直接執行。
(五)公安部各有關業務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國際刑警組織配合發布通緝令或者協助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由各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國際刑警組織中國中心局負責辦理。
四、關於辦案中的協作配合問題
為及時、有效地偵破案件,打擊犯罪,必須建立以偵查部門為主,行政管理和技術部門支持、配合的協同辦案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和技術部門的作用,形成聯合作戰的格局。各有關偵查部門之間,為偵查辦案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部門與偵查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整體優勢。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出入境監督管理和查處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的職能作用,對管理中發現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犯罪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移交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並積極協助、配合刑事偵查部門的偵查工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應當在安全監察工作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對計算機犯罪案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偵查部門工作,並對計算機犯罪案件的有關取證和鑒定,以及為偵查部門辦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行動技術部門和信息通信等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偵查部門,充分發揮行動技術手段和信息通信等技術手段在偵破案件中的獨特作用,為辦案服務。偵查部門也應當加強與行動技術和信息通信等部門的聯繫與配合。
各偵查部門之間對案件管轄發生爭議的,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和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通過協商,妥善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報請本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協調或者確定管轄。各偵查部門和技術等部門,對辦案單位提出的協助、配合請求,要主動、積極辦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確處理管轄分工與相互配合的關係。
請各地嚴格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確定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並認真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1998年11月23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安部指揮、協調、指導地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作如下規定:
一、國內安全保衛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27種)
(一)《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國家案(第102條)
2.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第108條)
9.叛逃案(第109條)
10.間諜案(主要為發生在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的案件)(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第111條)
12.資敵案(第112條)
(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誹謗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1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第249條)
15.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第250條)
16.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條)
17.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第251條)
(三)《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第282條第1款)
19.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第282條第2款)
20.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案(第283條)
21.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4條)
22.侮辱國旗、國徽案(第299條)
2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1款)
2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2款)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四)《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第377條)
27.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第378條)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74種)
(一)《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虛報註冊資本案(第158條)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159條)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第161條)
6.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第163條第1款、第2款)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第164條)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第165條)
10.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條)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167條)
12.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案(第168條)
1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第169條)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15.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18.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19.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20.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案(第174條第2款)
21.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2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2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2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2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2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28.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第181條第1款)
2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案(第181條第2款)
30.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第182條)
31.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1款)
32.違法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2款)
3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第187條)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第188條)
35.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36.逃匯案(第190條)
37.洗錢案(第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38.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39.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40.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41.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42.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43.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44.有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45.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偷稅案(第201條)
47.抗稅案(第202條)
48.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49.騙取出口退稅案(第204條第1款)
5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
51.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
5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
5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54.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55.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56.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57.非法出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假冒註冊商標案(第213條)
59.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60.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61.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62.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64.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65.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66.合同詐騙案(第224條)
67.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68.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第228條)
69.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229條第1款、第2款)
70.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第229條第3款)
71.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二)《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72.職務侵佔案(第271條第1款)
73.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條)
刑事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條、 第115條第1款)
6.過失決水案(第115條第2款)
7.過失爆炸案(第115條第2款)
8.過失投毒案(第115條第2款)
9.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條第2款)
10.破壞交通工具案(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1.破壞交通設施案(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2.破壞電力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第119條第2款)
15.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第119條第2款)
16.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7.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第120條)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條)
20.劫持船隻、汽車案(第122條)
21.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第123條)
2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1款)
2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2款)
24.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爆炸物案(第125條第1款)
25.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爆炸物案(第127條第1款、第2款)
26.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第127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30.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31.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第151條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第151條第3款)
33.走私固體廢物案(第155條第3項)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殺人案(第232條)
35.過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條)
36.故意傷害案(第234條)
37.過失致人重傷案(第235條)
38.強姦案(第236條第1款)
39.姦淫幼女案(第236條第2款)
40.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第237條第1款)
41.猥褻兒童案(第237條第3款)
42. 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條)
43.綁架案(第239條)
44.拐賣婦女、兒童案(第240條、第241條第5款)
4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第241條第1款)
46.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第242條)
47. 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條)
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條)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條)
50.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條)
52.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第253條第1款)
5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第255條)
54. 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條)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57條)
56.重婚案(第258條)
57.破壞軍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60條)
59.遺棄案(第261條)
60.拐騙兒童案(第262條)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61.搶劫案(第263條)
62.盜竊案(第264條)
63.詐騙案(第266條)
64.搶奪案(第267條第1款)
65.聚眾哄搶案(第268條)
66.敲詐勒索案(第274條)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7.妨害公務案(第277條)
68.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第278條)
69.招搖撞騙案(第279條)
70.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1.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第280條第2款)
7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第280條第3款)
7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5條)
7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6條)
76.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第288條)
7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1款)
78.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第294條第2款)
79.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4款)
80.傳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條)
81.盜竊、侮辱屍體案(第302條)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2.偽證案(第305條)
8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第306條)
84.妨害作證案(第307條第1款)
85.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第307條第2款)
86.打擊報復證人案(第308條)
87.擾亂法庭秩序案(第309條)
88.窩藏、包庇案(第310條、第362條)
89.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第312條)
90.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第313條)
9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第314條)
92.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5條)
93.脫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6條第1款)
94.劫奪被押解人員案(第316條第2款)
95.組織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1款)
96.暴動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2款)
97.聚眾持械劫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8.騙取出境證件案(第319條)
99.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0.出售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1.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2.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案(第325條)
103.倒賣文物案(第326條)
10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案(第327條)
105.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第328條第1款)
106.盜掘古人類化石、 古脊椎動物化石案(第328條第2款)
107.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1款)
108.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2款)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9.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第368條第1款)
110.阻礙軍事行動案(第368條第2款)
11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第369條)
112.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第372條)
11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11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四、禁毒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2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條第1款、第2款)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第349條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 幼苗案(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1款)
10.強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第355條)
五、治安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95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案(第125條第2款)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第134條)
8.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第135條)
9.危險物品肇事案(第136條)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條)
1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
13.生產、銷售假藥案(第141條)
14.生產、銷售劣葯案(第142條)
1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第143條)
16.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條)
17.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1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第146條)
19.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葯、化肥、種子案(第147條)
20.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23.銷售侵權複製品案(第218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強迫交易案(第226條)
25.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
26.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27.強迫職工勞動案(第244條)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28.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29.破壞生產經營案(第276條)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0.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281條)
3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290條第1款)
32.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第290條第2款)
3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條)
34.聚眾鬥毆案(第292條第1款)
35.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6.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6條)
37.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 示威案(第297條)
38.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8條)
39.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第303條)
4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第304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1款)
44.故意損毀名勝古迹案(第324條第2款)
45.過失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3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第330條)
4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第331條)
48.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第332條)
49.非法組織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0.強迫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1.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 供應血液製品案(第334條第1款)
52.採集、供應血液、製作、 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第334條第2款)
53.醫療事故案(第335條)
54.非法行醫案(第336條第1款)
55.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第336條第2款)
56.逃避動植物檢疫案(第337條)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條)
58.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1款)
59.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2款)
60.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6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1款)
6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1款)
63. 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1條第2款)
64.非法佔用耕地案(第342條)
65.非法採礦案(第343條第1款)
66.破壞性採礦案(第343條第2款)
67.非法採伐、 毀壞珍貴樹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4條)
68. 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1款)
69. 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2款)
70.非法收購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第345條第3款)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71.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72.強迫賣淫案(第358條第2款)
73.協助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3款)
7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第359條第1款)
75.引誘幼女賣淫案(第359條第2款)
76.傳播性病案(第360條第1款)
77.嫖宿幼女案(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 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8.製作、複製、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第363條第1款)
79.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第363條第2款)
80.傳播淫穢物品案(第364條第1款)
8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第364條第2款)
82.組織淫穢表演案(第365條)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1款)
8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2款)
85.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第371條第1款)
86.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第371條第2款)
87.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第373條)
88.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3條)
89.接送不合格兵員案(第374條)
9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案(第375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第381條)
六、邊防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4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18條)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21條)
3.偷越國(邊)境案(第322條)
4.破壞界碑、界樁案(第323條)
七、消防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2種)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條第2款)
2.消防責任事故案(第139條)
八、交通管理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共1種)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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