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遊戲外掛是否違法犯罪?

看到一天新聞說外掛團隊通過製作外掛月入百萬,確實,外掛確實誘人而玩家也肯花錢去享受,大大破壞了遊戲的平衡,這樣外掛的製作銷售團隊是否違法犯罪?


犯罪估計談不上,但是我覺得國家應該立法,讓銷售外掛的人負責賠償用戶被封號的事情(恢復賬號or退外掛和遊戲錢),不能甩鍋,否則你就不要賣。不然隨便一個人就能用低質量的外掛賺錢,結果受到損失的屎用戶,簡直就是破壞市場和用戶的權益啊。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_百度百科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路、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文件編輯、採集、加工、存儲、列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為,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另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通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所謂數據,在這裡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通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戶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資料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文件、執行程序里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製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製、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路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體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破壞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數據、資料、信息毀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於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不過這麼看,這罪有點兒口袋罪的感覺

@不說Mk2防偽版 求解


這做外掛就跟拍91小視頻一樣,你拍情趣小視頻不違法,傳播販賣違法,外掛同理。


按照目前的例子來看,製作外掛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希望有法律專業相關人士前來回答

圖侵刪


謝邀。首先你們要明確,外掛的定義本身就是一個很模糊的東西。

廣義上來說,所有運行的第三方程序(並不是指第三方開發的程序,而是指運行在系統當中的其他程序)都是外掛。他們之間的行為區別只有:是否干涉到遊戲運行了。我舉個例子,360加速球你憑什麼說他不是外掛?從技術角度上來講,360加速球也是會掃你內存的……

再進一步的話,按鍵精靈顯然也是外掛。他可能會讀取屏幕顯示,然後變成腳本……

你說360違法……周某人要來打爆你的頭顱了。

你說按鍵精靈違法……那也有人來打爆誰的狗頭。

所以……

不舉例子了。

這樣子講。

程序的本質是操作機器的內存和顯存然後輸出信息到屏幕上。

這個過程當中,程序操作的內存和顯存的所有權應該是誰的?

程序開發者?你說不過去,玩家買的內存和顯卡,憑什麼權力要給遊戲開發商?

玩家?你也說不過去。用戶協議裡面包含了開發商擁有遊戲數據的修改權,玩家不可以改。

所以,第三方程序開發者到底有沒有權力對這些地方進行讀取/修改,

我以為是一個很模糊的法律問題。

更有些外掛不管這些地方,直接通過路由器抓包做數據分析來作弊,這侵犯了誰的權益?

我們當然知道這是不公平的,

但是路由器的所有權應該是玩家的,

他憑什麼不能授權第三方軟體獲取路由器當中的數據呢?

所以問題就來了,這是一個很尷尬的局面。

怎麼定義「外掛」,

怎麼定義「犯罪」,

是需要好好討論的。

所以就像其他答案講的,

目前,我國抓外掛大都是根據「非法經營」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罪」來抓的……

「外掛罪」目前還沒這個東西。

有些國家,甚至不可以根據「非法經營」什麼的來抓人,外掛開發者隨便搞……

當然也許也有可以直接根據外掛抓人的,這我就不是十分了解了,

你要去邀請一個專業的白帽子來。

只能說,目前,在不傳播不破壞遊戲數據的前提下,製作外掛本身不會被抓進去……

畢竟法律是滯後的。以後就說不準了,而且也不代表不犯罪律師就不能找你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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