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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堅決擁護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

佛弟子堅決擁護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

空不空

剛剛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作為一名踏實修行的佛弟子,對於佛門內外出現的各種亂象痛心疾首,也對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報以極大信心,現做簡要分析。

一、從某個的頂層設計的角度,充分意識到了宗教對於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作用。

如果這層意識不存在或則很淡薄,那麼就會有很多很大的暗流從社會各個角度滋生出來,給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後果。歷史上,每次社會動亂之前,總會先出現各類「亂七八糟」的宗教腐蝕、拉攏並同化人們的正常思想,藉機煽動社會動亂,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每次社會昌盛期,也是良好的宗教欣欣向榮的發展期,維護社會穩定舉足輕重。

二、為真正的良性宗教建立一個積極、健康和陽光的平台

此平台以條例的方式給出,有綱領可依,為真正良性有責任感的宗教提供了充分發展的土壤,也給很多另有企圖的不良宗教很大的威懾,不僅強調我們國家和社會對各種文化、思想、歷史、人文、宗教等的包容,而且更重要的強調了整體的和平共處和良性發展。

大乘佛法,不斷世間法而證菩提,正確的佛法符合任何社會正常的倫理道德和行為規範,大乘佛法的修習方式之一是主張對世間事不逃避不執著,利己利他,隨順眾生,從日常生活中獲得佛法的修習資糧;從解脫到般若,從般若到唯識的大乘修行路線,才是菩薩之路,永遠不離世間眾生。所以,大乘佛法也特別需要一個積極、健康和陽光的社會平台。

三、保護了宗教體系的合理合法的社會資源

歷史上總有寺院之間、寺院道觀之間、廟和廟之間搶地盤,暗中搶社會資源,搶供養的情況,新條例對合理合法的宗教體系資源加以合理保護,修行人更好修行。

第二十三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四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條例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

第十六條明確了宗教院校教師取得職稱和學生取得學位的制度;

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三十四條增加了維護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宗教教職人員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權屬;

第五十二條明確了宗教財產收益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被徵收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等等。

四、有效杜絕了另類的腐敗

國家持續有效的反腐敗工作深入人心,宗教不應該成為腐敗者的避難所。佛門弟子四大皆空,本來什麼都不擁有,更不能參與到任何和腐敗相關的活動中。佛菩薩道更應該把自己暫時「擁有的」隨緣布施出來,為眾生服務。

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五、規範了宗教商業化行為

佛法的商業化行為日趨嚴重,人們到寺院里看到的往往就三個元素:大殿、佛像和功德箱。而寺院的擁有者往往最關注那個功德箱里的錢,佛陀以戒為師的教誨被拋在腦後,佛陀的真實法義被表相到只剩下寫在首飾上的概念,佛法最後世俗化到僅僅是一種賺錢的工具而已……讓人痛心疾首。

宗教商業化有悖於宗教本質,影響了社會風氣,如果不加規範,往往最後很容易被變成被別的勢力利用的工具。

第五十二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第五十八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杜絕國外勢力的糖衣炮彈的宗教滲透和極端恐怖主義在國內的抬頭

互聯網不是無法無天的地方,對於國外勢力的軟性滲透和恐怖主義的硬性逼迫,在互聯網上到處都可以找到眾多影子。佛弟子不僅僅應該具備識別好壞網上社群的能力,更應該為清凈互聯網盡一份自己的力。

佛弟子鼓勵中華兒女要對自己的優秀而偉大的歷史、文化、哲學、宗教等等自信,對傳統的儒家憨厚的道德觀自信,對造就了唐漢輝煌的道家樸實無為而治的智慧而自信,對佛法廣博的視眼中究竟的宇宙蒼生第一義諦而自信……

條例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禁止內容;

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五十七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

此外,還增加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處罰。


作為大乘佛弟子,應該不計較個人得失,服務社會,利樂眾生;

作為大乘佛弟子,應該視眼寬廣,腳踏實地,不離國家和社會的整體世間法而修習佛菩提;

作為大乘佛弟子,希望社會風氣清凈,不生苦惱戰亂;

作為大乘佛弟子,希望國家興旺,社會祥和,人民安居樂業;

作為大乘佛弟子,希望更多人了解積極、健康、陽光、究竟的大乘佛法;

作為大乘佛弟子,希望所有真佛門弟子認真執行《宗教事務條例》

——— 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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