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化學分析技術破解別人產品配方是否涉嫌違法?

通過化學分析技術破解別人產品配方是否涉嫌違法?

來自專欄配方分析

化學分析技術為配方破解提供了便利

配方破解歷史悠久

在談否違法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關於配方破解的歷史。但經過查找國內外文獻,發現鮮有人對配方破解的歷史做過專門的分析和統計,但配方破解是隨著化學分析技術的發展而日漸成熟的。因此可以研究一下分析儀器的歷史發展,從而推論一下配方破解的歷史。

1950年是個特別的年份,那一年美國Perkin-Elmer公司第一次造出了可商業應用的雙光束紅外光譜儀。自此,以紅外光譜做為核心分析技術從事配方破解的工作也開始有了技術支撐。

1955年,同樣是美國的Perkin-Elmer公司開發出第一台Model 154氣相色譜儀。為配方破解提供了更為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1968年,美國的Waters公司造出了第一台商業應用GPC,從而也間接製造出HPLC。從此配方破解所要用到的三大技術都已經具備了。

中國最早能查詢到的配方破解公開案例是,1976年上海日用化學品四廠技術組對奇華頓香料公司的幾款香精進行配方破解,並獲得良好效果。

由此可見,配方破解隨著分析技術的發展而發展迅速。其在國內的歷史也可以追溯到40年前,足可見配方破解的歷史悠久性。

配方破解是否違法?

要了解是否違法,先看看國家相關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明確規定如何?見下文

第一點: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點:《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第一點和第二點,都提到「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個前提下獲取配方才算違法。前段時間發生的老乾媽事件就是因為員工個人偷走生產配方資料,自行生產並對權利人造成利益損害,從而被法院判刑。

利用化學分析手段了解到配方不違法

因為配方破解的過程不是「不正當手段」,而是通過市場上獲取的樣品,並通過各種分析技術和資料庫進行逆向工程,這個過程完全合法。從而通過該合法過程獲得的配方,無論是動機、過程還是結果都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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