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考慮個稅,員工持股改革才能順利推進

統籌考慮個稅,員工持股改革才能順利推進

2016-07-15 16:23:59 來源:中國稅務報 0 字型大小T | T

   作為國企改革的重頭戲,涉及員工持股的改革內容開始破冰。從中央到地方,以實現混合所有製為目標,多地都在探索和嘗試以員工持股、開展股權激勵為重點的國企改革。筆者認為,在設計改革方案中,應該統籌考慮,尤其不要忽視個人所得稅的因素,否則直接影響到股權激勵的效果。

  員工獲得股權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目前,國企員工持股改革主要在三個環節涉及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一個環節就是員工受讓股權(股票)成為股東。員工持股改革,必然涉及國有股轉變為個人股。關於股權讓渡方式,目前主要有國有股直接讓渡和定向增發兩種方式。從稅收角度看,主要有股權出售、股權激勵和股權獎勵三個方面。

  一是股權出售。即企業按一定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員工。員工在此環節,如果是合理價格受讓,則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如果是低價受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以下簡稱9號文件),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屬於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實際認購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股權激勵。對於上市公司,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是上市企業授予員工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額可按稅法規定的優惠計算方法確定。股票增值權是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員工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同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是員工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員工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同股票期權。對於非上市公司,目前主要是股權期權。即未上市企業參照上市企業作法,授予員工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股權期權目前暫沒有優惠政策,應按9號文件的規定繳納稅款。

  三是股權獎勵。股權獎勵是企業無償授予員工一定份額的股權。如果是普通的股權獎勵,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有關規定繳納稅款。如果是符合稅法規定的股權獎勵,則可享受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股票期權的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法對科研機構也有優惠政策,科研機構轉化職務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持有股權環節涉及的個稅

  員工持有股權(股票)環節,是國企改革中涉及個人所得稅因素的第二個重要環節。員工持有企業股權期間,取得的股息、分紅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員工持有非上市企業股權,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員工持有上市企業(包括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實行差別化徵稅,即: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員工處置股權涉及的個稅

  員工處置股權(股票)環節,是國企改革中涉及個人所得稅因素的第三個重要環節。

  員工轉讓企業股權,其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非上市企業員工轉讓股權,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方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企業員工轉讓股票,根據財稅字〔1994〕040號、財稅字〔1996〕12號以及財稅字〔1998〕61號等系列文件的規定,自1994年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作者單位: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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