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家裡手】解決家庭糾紛的春天到了

孫才宇,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黑龍江省方正林區基層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紀檢監察員。

解決家庭糾紛的春天到了

   

今年的春天格外盎然,不但花紅樹綠,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六大部門聯合發文,也讓家庭生活充滿了生機,為挽救持高不下的離婚率,為家庭的的和諧穩定推出了親民舉措。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各大機構的做法吧。

 一、綜治組織。針對婚姻家庭糾紛, 推動建立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 並將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糾紛作為會議的重要內容, 及時掌握婚姻家庭糾紛總體情況, 對可能引發惡性案事件的苗頭性問題, 深入調查研究,並按照「屬地管理」 和「誰主管誰負責」 原則, 對家庭關係不和的主動上門做工作、給予重點幫扶, 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措施實, 有效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激化。

二、公安機關。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深入社區、家庭、群眾, 及時排查發現婚姻家庭糾紛的苗頭和線索, 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化解穩控。基層執法單位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室, 及時調解受理婚姻家庭糾紛, 最大限度預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糾紛轉化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三、婦聯組織。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 做好矛盾排查、心理疏導、糾紛調解、信訪代理、法律幫助、困難幫扶等工作。連同司法機關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把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納入司法行政系統培訓計劃。增強調解員促進男女平等、堅持兒童利益優先以及保護家庭弱勢群體利益的意識, 提高調解員專業能力和素質, 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以及婚姻家庭輔導等工作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四、民政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婚前教育工作, 讓婚姻當事人在接受教育中慎思明辨, 培養成熟理性的婚姻觀念, 掌握經營婚姻家庭的技巧。在莊重神聖的頒證儀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蘊含的責任與擔當。加強婚姻家庭輔導室建設,圍繞群眾需求, 免費提供心理疏導、糾紛調解、法律諮詢等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預防和化解糾紛, 促進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五、人民法院。穩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針對家事審判特點, 著眼於修復家庭關係, 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從審判組織、隊伍建設、證明標準、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財產申報、訴訟程序等多方面進行家事審判專業化探索, 逐步形成不同於財產類案件的審判模式。把調解貫穿婚姻家庭訴訟全過程。通過委託調解、委派調解、特邀調解做好婚姻家庭案件調解工作。把調解貫穿於訴前、訴中、訴後全過程。

共同加強信息化建設。六家機構依託理信息化綜合平台, 按照相關數據和技術標準, 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 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做到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數據的共享共用, 做好婚姻家庭糾紛的在線受理、統計、督辦、反饋等工作。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糾紛網上專家庫, 建立在線法律諮詢、在線調解和訴訟案件在線立案、在線審判系統, 滿足人民群眾對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

通過這六大部門的親民舉措,能夠引導家庭成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倡導夫妻之間互敬互愛,風雨同舟;孝順父母,教育子女;宣傳道德倫理,落實親民舉措,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附:

婚姻家庭關係是基礎社會關係, 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和前提。當前,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傳統婚姻家庭觀念和穩定性受到衝擊, 相關矛盾糾紛易發多發, 有的甚至引發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 嚴重損害家庭成員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增強政治責任感, 提高工作預見性, 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 以調解為重要渠道, 以防範婚姻家庭糾紛激化引發命案為重點, 健全完善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工作機制, 引導社會公眾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 基本原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 發揮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職能作用, 發揮婦聯組織的工作優勢, 完善銜接聯動機制, 形成工作合力, 為群眾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務。堅持預防為主, 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提高預測預警預防能力, 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努力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 著力建設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注重從源頭上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的產生, 以家庭平安促進社會平安。堅持依法治理,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糾紛,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紮實開展基層婚姻家庭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三) 健全婚姻家庭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各級綜治組織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 切實做好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 深化「平安家庭」 建設, 推進婚姻家庭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針對婚姻家庭糾紛, 推動建立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 並將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糾紛作為會議的重要內容, 及時掌握婚姻家庭糾紛總體情況, 對可能引發惡性案事件的苗頭性問題, 深入調查研究,並按照「屬地管理」 和「誰主管誰負責」 原則, 落實工作責任, 推動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以農村地區為重點, 根據本地區婚姻家庭糾紛發生規律特點, 組織力量加強春節前後和農民工返鄉期等重點時段的專項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行動。推動基層組織健全完善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關愛幫扶體系, 重點關注有兩地分居、招婿、失獨、婚姻關係變化、扶養關係變動、發生遺產繼承等情況的家庭, 定期了解情況, 對家庭關係不和的主動上門做工作、給予重點幫扶, 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措施實, 有效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激化。推動加大對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支持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具有調解功能的組織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婚姻家庭糾紛多元化解服務並適當收取費用。

(四) 充分發揮綜治中心和網格化服務管理作用。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治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範》要求加強各級綜治中心建設, 發揮其平台作用。確保到2020 年, 在鄉鎮及以上地方各級綜治中心, 通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婦聯等單位派員入駐辦公, 或依託綜治信息系統、綜治視聯網進行信息共享和可視化辦公, 全部建立婚姻家庭糾紛多元化解的協作聯動工作機制; 縣鄉兩級綜治中心全部建立婦女兒童維權站或婚姻家庭糾紛專門調處窗口, 為相關工作開展提供必要場所; 村(社區) 綜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室, 並與警務室(站)、相關調解組織工作實現銜接, 及時發現、處置婚姻家庭糾紛。推進基層綜治中心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站) 建設, 配備心理輔導人員或引入心理諮詢師、婚姻家庭諮詢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隊伍, 就婚姻家庭問題開展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等工作。推動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全覆蓋, 發揮其「底座」 作用。整合條線資源, 設立綜合網格員, 將定期入戶走訪、排查上報、先期處置婚姻家庭糾紛作為網格員的重要職責。組織社區工作者、網格員及平安志願者、「五老人員」 等社會力量, 發揮好他們的人緣、地緣優勢, 推動工作進一步向樓棟(院落)、家庭延伸, 第一時間發現並處置婚姻家庭糾紛。

(五) 切實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极參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進一步強化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深入社區、家庭、群眾, 及時排查發現婚姻家庭糾紛的苗頭和線索, 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化解穩控。要積極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 依法處置家庭暴力行為, 嚴防矛盾激化升級。進一步加強與綜治組織、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婦聯等單位及有關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 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等基層執法單位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室, 及時調解受理婚姻家庭糾紛, 最大限度預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糾紛轉化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六) 有效發揮婦聯組織在家庭和社區的工作優勢。各級婦聯組織要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和家庭美德教育, 推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組織開展「建設法治中國· 巾幗在行動」、尋找「最美家庭」 等活動, 建好各級婦聯信訪接待室, 暢通12338 婦女維權服務熱線, 拓展網路等渠道, 及時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投訴。推進城鄉社區「婦女之家」、縣鄉兩級綜治中心婦女兒童維權站建設, 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 做好矛盾排查、心理疏導、糾紛調解、信訪代理、法律幫助、困難幫扶等工作。發揮婦聯的組織和人才優勢, 加大與相關單位的銜接配合力度, 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積极參与婚姻家庭糾紛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

三、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七)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根據矛盾糾紛化解需要, 因地制宜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鼓勵在縣(市、區), 由婦聯組織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選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實務工作者和婦聯維權幹部等擔任人民調解員, 建立專家庫, 調解疑難糾紛。在鄉鎮( 街道)、村(社區),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遍及城鄉、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 選聘專兼職調解員, 配備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力量, 逐步增強調解工作的專業性, 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 及時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以方便群眾為原則選擇辦公地點和辦公場所, 有條件的基層綜治中心應當為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 辦公場所應懸掛統一的人民調解標牌和標識, 公開人民調解制度及調委會組成人員。

(八) 著力建設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司法行政機關要與婦聯組織合作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公益崗位, 彌補專職調解力量的不足。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指導, 把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納入司法行政系統培訓計劃。通過舉辦培訓班、案例研討等形式, 組織開展社會性別意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多方面的專業培訓, 支持調解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婚姻家庭諮詢師、心理諮詢師等資質, 增強調解員促進男女平等、堅持兒童利益優先以及保護家庭弱勢群體利益的意識, 提高調解員專業能力和素質, 打造一支專業水平過硬、調解技能嫻熟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隊伍, 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以及婚姻家庭輔導等工作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九) 切實加強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推動落實人民調解法和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 各級地方財政安排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提高保障標準, 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加快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把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按照規定的購買方式和程序積極組織實施, 並逐步加大購買力度。建立健全「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等辦法, 引導激勵調解員愛崗奉獻, 落實好因公致傷致殘、犧牲人民調解員的醫療、生活救助和撫恤優待政策。鼓勵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吸納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渠道籌措經費, 提高保障水平。

四、大力推進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工作

(十) 加強結婚登記頒證工作。民政部門要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婚前教育工作, 讓婚姻當事人在接受教育中慎思明辨, 培養成熟理性的婚姻觀念, 掌握經營婚姻家庭的技巧。要在堅持自願、免費的前提下, 深入推進結婚登記頒證工作, 讓當事人在莊重神聖的頒證儀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蘊含的責任與擔當。

(十一) 推進婚姻家庭輔導工作。民政部門要加強婚姻家庭輔導室建設, 發揮好社會組織和專業人才隊伍的積極作用,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婚姻登記機關應圍繞群眾需求, 在堅持事前告知、自願接受的前提下, 免費提供心理疏導、糾紛調解、法律諮詢等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預防和化解糾紛, 促進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要善於運用互聯網、手機等新載體, 不斷擴大婚姻輔導工作受眾, 提高婚姻輔導工作實效。

五、推進家事審判制度改革

(十二) 穩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人民法院要總結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經驗, 研究制定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規程, 積極推動健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組織和審判隊伍, 設立家事審判庭和家事審判團隊, 選任符合條件的家事主審法官, 聘用、培養家事調查員、心理輔導員等審判輔助人員。加強家事審判工作人員調解技能、心理學知識等方面的系統培訓。加強硬體設施配置, 提升業務裝備配備水平。針對家事審判特點, 著眼於修復家庭關係, 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從審判組織、隊伍建設、證明標準、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財產申報、訴訟程序等多方面進行家事審判專業化探索, 逐步形成不同於財產類案件的審判模式。

(十三) 把調解貫穿婚姻家庭訴訟全過程。人民法院要加強訴調對接平台建設, 完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 通過委託調解、委派調解、特邀調解做好婚姻家庭案件調解工作。鼓勵相關調解組織在訴調對接平台設立調解工作室, 辦理人民法院委派或委託調解的案件, 推動構建司法、行政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模式。積極試行家事案件調解前置制度, 落實離婚等案件應當調解的規定, 把調解貫穿於訴前、訴中、訴後全過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 鼓勵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六、強化工作支持

(十四) 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綜合平台, 按照相關數據和技術標準, 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 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推動綜治組織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婦聯等單位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數據的共享共用, 做好婚姻家庭糾紛的在線受理、統計、督辦、反饋等工作。依託「雪亮工程」 建設, 拓展和聯接相關視頻會議、視頻通信系統, 逐步延伸至村(社區), 開展視頻調解等工作, 使專業矛盾糾紛調解資源向基層延伸。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糾紛網上專家庫, 建立在線法律諮詢、在線調解和訴訟案件在線立案、在線審判系統, 滿足人民群眾對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開發應用平安建設移動客戶端、平安建設微信公眾號等, 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網格員、志願者和廣大群眾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上報矛盾糾紛, 提升隱患發現能力, 逐步探索為群眾提供「掌上諮詢」 「掌上調解」 等服務。通過加強信息化支撐, 構建「互聯網+」 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格局, 推動各單位建立更為靈活的對接協作、跟蹤服務制度, 使矛盾糾紛在不同發展階段、不同情況下, 都有相應的力量介入開展工作,確保「民不轉刑、刑不轉命」。

(十五) 嚴格落實責任。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 堅持獎懲並舉, 充分運用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權制等責任督導和追究措施, 壓實各地各有關部門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責任。發揮綜治工作(平安建設) 考評的作用, 完善「平安家庭」 考評標準, 堅持問題導向, 將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民轉刑」 重大命案等情況作為「平安家庭」 考評的重要指標, 引導強化命案防控意識和防控責任。加強督導檢查, 對於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一次死亡3 人以上(包括本數, 下同) 命案, 省級綜治組織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工作組進行督查, 督促當地分析原因, 找准癥結, 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 限期進行整改。對發生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一次死亡6 人以上命案或一年內發生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一次死亡3 人以上命案超過3 起的市(地、州、盟), 要納入本省(區、市) 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市(地、州、盟) 核報範圍。

(十六) 營造良好氛圍。以貫徹落實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為重點,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家庭暴力。倡導夫妻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助友愛,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大力開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注重用典型案例和「大白話」 「身邊事」 釋理說法, 努力為建設和諧婚姻家庭關係營造良好法治氛圍。加強村居(社區) 公共法律服務, 推動「一村(社區) 一法律顧問」 工作, 重點加強面向農村的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工作, 使廣大群眾享受到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務, 進一步增強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維護權益的意識。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通過制訂完善村民公約、社區公約, 發揮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事理事會等作用, 引導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革除高額彩禮等陋習,樹立文明新風。

全國婦聯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2017 年3 月17 日

版權系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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