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度量衡的演變

第三節        封建社會初期度量衡的發展一、春秋戰國諸侯割據,度量衡混亂 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聯合犬戎殺死,西周滅亡了,周平王被迫遷都洛陽後,實力衰微,周天子名存而實亡,各諸侯國竭力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不再受周王室的控制。隨著鐵器工具的使用,生產力迅速提高,封建生產關係先後在各諸侯國建立,表現為承認土地私有並開始徵收田賦,出現了「布縷之徵」、「粟米之徵」。(24)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稅畝」即「履畝而稅」,也就是按田畝徵收定量的實物。戰國時期,商業有很大的發展,隨著交換的增加,出現了商業都市,銅鑄貨幣較普遍地使用,商品的價值觀念也日趨精詳,在市上買賣雙方也開始察及毫末,較及錙銖。「布帛長短同,則賈(價)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價)相若;五穀多寡同,則賈(價)相若;屨大小同,則賈(價)相若。」(25)這時期的度量衡也根據各國的特點和需要而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1.度量衡單位制的建立與器具的定型化 春秋戰國之前的度量衡,目前還很難勾畫出一個比較系統的概貌,只能根據一鱗半爪的資料說明它的產生和形成。春秋戰國時期,度量衡器具逐漸完備。例如齊國的量器有豆、區、釜、鍾,並且有法定的進位關係:四升為豆、四豆為區、四區為釜、十釜為鍾。「豆」原是盛肉或盛酒的用具。《考工記·梓人》:「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由於豆有一定的量,就逐漸用它作為量器的一個單位,後來演化為「斗」。「釜」是烹飪用的鍋,適合於一家人的食量,所謂「因人食而制嘉量」,釜也逐漸成為量器的專用名詞了。春秋中晚期,楚國已製造了小型衡器——木衡銅環權。目前所見的一套完整的環權系楚國遺物,全套共十枚,大體以倍數遞增,分別為一銖、二銖、三銖、六銖、十二銖,一兩、二兩、四兩、八兩、一斤。一銖重0.69克,一兩15.5克,一斤251.3克,十枚相加約500克,為楚制二斤。(26)這種精小的衡器是用來稱量楚國「市」上流通的黃金貨幣「郢愛」的工具。1978年河北易縣燕下都戰國墓出土了一批金飾件,正面有精美的奔鹿和武士頭像,背面都有記重刻銘,如:四兩、十六朱(銖)、四分一(銖)等。我們用精密天平作過校量,證明當時稱量已相當精確,以所測八件平均值折算,每銖合0.66克,每兩合15.5克,每斤248克。(27)說明戰國時各國都有相應的小型權衡器來稱量金、銀之類的貴重物品。當時不僅廣泛使用衡器,而且有了相當完備的槓桿理論。戰國時代的著作《墨子·經說下》:「衡,加重於其一旁,必捶。權、重相若也,相衡,則本短標長。兩加焉,重相若,則標必下,標得權也……。長、重者下,短、輕者上。」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有一支戰國時期的銅衡桿,正中有拱肩提紐和穿線孔,一面顯出貫通上、下的十等分刻線,全長相當於戰國時的一尺,每等分為一寸。形式既不同於天平衡桿,也有異於秤桿,很可能是界乎天平與桿秤之間的一種衡器,暫定名為不等臂天平。(28)用這種衡桿稱物,可以把被稱物與權放在提紐兩邊不同位置的刻線上,即把衡桿的某一臂加長,這樣,用同一個砝碼就可以稱出大於它一倍或幾倍的重量。經過逐步發展,縮短重臂,加長力臂,就形成了秦漢以後的桿秤。秦自商鞅變法以後,推行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注重發展農業生產,因此製造了專門用來徵收糧食稅的禾石銅權;並且為了推行賦稅制、俸祿制,消除政治、經濟的割據,在「開阡陌封疆」的同時,改革和擴大田畝制、推行「重本抑末」的經濟政策過程中,行「平斗桶、權衡丈尺」(29)之法,並規定「舉足為跬,倍跬為步」、「步過六尺者罰」(30)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來統一秦國的度量衡標準器。流傳至今的商鞅銅方升就是商鞅統一度量衡的實物見證。方升一側刻「十八年,齊卿大夫眾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另一側刻「臨」字,與柄相對的一面刻「重泉」二字,底部有秦代加刻的秦始皇廿六年詔書。方升據自銘容積為16.2立方寸,是先後發給「臨」和「重泉」兩地使用的標準量器。實測方升長、寬、高便可以計算出戰國一尺長約合今23.2厘米、一升容200毫升。(31)1964年在西安出土了一枚秦國銅權,自銘為「禾石」,經考證,秦一石為120斤,實測權重30750克,折算每斤重250.3克。(32)從而可以確切地了解到戰國(秦)度量衡三個基本單位的量值。商鞅為秦國制定的度量衡制度被後世所沿用,也為秦始皇統一全國度量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齊國也是戰國時期實力強盛的東方大國。近代出土的齊國度量衡器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量器有:子禾子銅釜、陳純銅釜和左關銅。這三件器物上都刻有銘文,以子禾子銅釜所刻銘文最詳,大意是說:關口上使用的量器要以倉廩的量器作為校測的標準,如果有人加大或減少它的容量,就要依法懲處。(33)這段刻銘是目前所見我國最早的度量衡管理條例,它記述了當時標準的校定和對違犯者處置的刑罰。(圖2) 此外,楚、韓、趙、魏、燕、中山等國也有一些度量衡器和刻有記述其重量、容量的各種器物,這些實物都能不同程度地反映各國度量衡制度的某個側面。(34) 2.從各諸侯國度量衡的混亂到逐步趨向統一 春秋戰國諸侯割據,由於政權的不統一,也必然造成度量衡的混亂和不統一。據文獻記載,秦、齊、魏等國都曾先後提出要在其統治的地區內推行統一的度量衡。但是僅秦國成效顯著,而齊國則由於政權腐敗等各種原因,不但沒有實現度量衡的統一,卻正是由於度量衡的混亂,最後姜姓齊國被田氏取代了。《左傳》中有這樣一段記載:有一次,齊景公與他的臣相晏嬰談話,晏嬰說,你對民眾的剝削和壓迫太重了,人民怨聲載道。(35)而田氏對民眾則私下採用大斗出貸,小斗收進的辦法,(36)深得民心。晏嬰建議齊景公應廢除田氏私自訂立的「家量」,以限制田氏的勢力。景公置若罔聞。此後,田氏家族終於在公元前481年奪取了齊國的政權。楚國的白公勝和石乞也採用類似田氏的辦法。《淮南子·人間訓》中說:「白公勝卑身下士,不敢驕賢,其家無管籥之信、關鍵之固,大斗斛以出,輕斤兩以納。」以此爭取民心,聚集力量。這些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戰國時期在一國之內,度量衡還可以有家量、公量之分,大斗、小稱之用,士大夫階層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另設度量衡與諸侯王相抗衡。各諸侯國之間的度量衡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從青銅器刻銘所見,秦國的重量單位是銖、兩、斤、鈞、石,魏國用鎰、釿,東周用寽、,中山國用石、刀等。容量單位雖多用升、斗,單位量值也不統一。秦國的一升約合今200毫升,趙國合175毫升、韓國合169毫升,楚國合225毫升。(37)然而,在戰國後期,隨著各國經濟交往的頻繁,又有著逐步走向統一的趨勢。各國器物刻銘的重量單位雖然差異較大,但《國語》、《管子》、《孫子》、《韓非子》、《呂氏春秋》等文獻中涉及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重量單位則多用斤、鎰。很可能各國雖保留著一些舊的單位制,但是為了便於交往,各國之間又有一個可供換算和比較統一的單位和量值標準,可見戰國後期度量衡有著由混亂逐步走向統一的發展趨勢,這也為秦始皇統一度量衡打下了基礎。 二、秦始皇統一度量衡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政治、經濟、軍事上的實力都得到迅速發展,先後滅了韓、魏、楚、燕、趙等國,終於在公元前221年統一了全國。發展封建生產關係,鞏固中央集權,都要求有統一的度量衡。「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38)便成為統一的國家的首要任務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秦國在商鞅變法時,貫徹、推行統一的度量衡是頗見成效的。秦始皇統一度量衡是在各諸侯國度量衡基本統一的前提下,將秦國實行已久的度量衡制度用法令推行至全國。為了儘快地實現統一的目的,秦始皇用皇權的威力,採取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 1.發布統一度量衡的詔書 詔書是秦始皇首創的一種法律形式,即以皇帝的最高權威發布命令。統一度量衡詔書共四十字:「廿六年,皇帝盡併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目前出土的大批秦權、秦量上都用各種方式鑄、刻或戳印上這四十字詔書,可見其決心之大,涉及面之廣,幾乎做到家喻戶曉。 2.監製大量度量衡標準器發至全國各地 近年來出土的秦權、秦量很多,分布的範圍也很廣,北至吉林省的奈曼旗(燕國故地),南到江蘇省的盱眙縣(楚國故地),東達山東省的鄒縣(齊國故地),西抵甘肅省的秦安縣(秦國故地)。目前在國內搜集到的秦權、秦量就有六、七十件,分別為陶、鐵、銅質。(圖3)鐵權上多鑲嵌鐫刻著詔書的銅版,以避免字體鏽蝕。陶量則多半是用燒制好的陶戳將詔書全文列印在陶坯上,這種方法很像後來印刷術上的活字版。 3.訂立了嚴格的度量衡管理和檢定製度 近年來,在湖北雲夢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簡,其中《效律》部分特別對度量衡器的誤差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它是貫徹統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證,對鞏固封建國家的經濟有很重要的作用。《效律》中規定:衡石不準確,誤差在十六兩以上,罰該官府嗇夫盔甲一副;不滿十六兩在八兩以上,罰盾牌一副。桶(斛)不正確,誤差在二升以上罰鎧甲一副,不滿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罰盾牌一副。(39)稱黃金的天平、砝碼不準確,誤差在半銖以上,罰盾牌一副等等。經實測,秦權、秦量單位量值都比較統一,絕大部分誤差未超過《效律》所允許的範圍。大量出土文物證明,秦始皇統一度量衡時沿用了商鞅統一秦國度量衡時所制定的標準,如戰國時秦國製造的商鞅銅方升、高奴禾石銅權上均有加刻的秦始皇統一度量衡詔書,而秦統一後發至各地的度量衡器單位量值亦皆與戰國時秦國保持一致,即1尺=23厘米,1升=200毫升,1斤=250克。這一單位量值從商鞅到東漢末年,幾乎延用了四、五百年。秦除了在《效律》中嚴格規定度量衡器具的誤差範圍以外,還規定了器具定期檢定的制度。如在西安出土的高奴禾石銅權,器壁上有多次刻銘,第一次銘文:「三年,漆工巸、丞詘造,工隸臣,禾石,高奴。」是戰國時所鑄。第二次銘文是秦始皇統一全國度量衡後,雖仍沿用秦國舊制,但是器具則需要經過檢定,加刻四十字詔書後才能繼續使用。第三次刻銘是秦二世時加刻的。二世繼位後,表示繼承始皇遺志,在器物上再加刻二世詔書,表彰始皇帝統一度量衡的功績並要求製造器具應合乎標準。(40)從銅權的三次刻銘可以看到它的承傳關係和秦度量衡制度的嚴格性。此外,文獻中也有關於度量衡檢定製度的記載。《呂氏春秋》:「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均衡石,角斗桶,正權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則一度量,平權衡,正均石、齊斗甬(斛)」指明每年在仲春、仲秋之月檢定度量衡器,以便減少因溫度變化而產生的檢定誤差。秦始皇統一度量衡,不僅促進了度量衡的發展,也為封建社會的度量衡制度奠定了基礎。第四節   「漢承秦制」以及古代度量衡在科學技術上的成就一、從度量衡看「漢承秦制」繼秦而起的漢代,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皆如秦制,度量衡也沿用秦制,並且在民間得到推廣。「漢承秦制」(41)是指從劉邦建立西漢王朝一直到漢宣帝,在一段相當長的時期里,繼承和發展了秦朝的各項制度。秦始皇在公元前三世紀統一了全國度量衡,這在中外度量衡史上是罕見的。度量衡的統一不但對鞏固當時秦國的政權,加強全國各地的經濟聯繫,促進經濟、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我國古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對秦以後度量衡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漢興以後,劉邦即令張蒼根據秦制「定度量衡程式」(42),使漢代的度量衡制度很快地建立起來。據《漢書·律曆志》記載,秦漢時期度量衡制度是:度制:分、寸、尺、丈、引。進位完全採用十進位制,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量制:龠、合、升、斗、斛。除二龠為一合外,其它也都採用十進位,即1斛=10斗=100升=1000合=2000龠。衡制:銖、兩、斤、鈞、石。1石=4鈞,1鈞=30斤,1斤=16兩,1兩=24銖。兩漢未聞有定製之舉,在度量衡方面也沒有頒布新的制度,其單位與進位完全與秦制相同。秦世享國不久,雖立其制,不傳其書。《漢書·律曆志》所記「審度、嘉量、權衡」各章,既是漢代度量衡制度的實錄,同時也是秦代度量衡制度的補記。迄今所見兩漢度量衡器甚多,實測漢尺八十餘支,得知戰國至東漢末年尺度變化甚小,在23—24厘米之間。量器五十餘件,其中包括撮、龠、合、升、斗、斛六種不同單位的量器,每升約合今200毫升。權衡器五十餘件,西漢至新莽每斤在250克左右,東漢略有下降,每斤約在220克左右。二、古代度量衡科學技術成就1.用黍、粟定度量衡標準西漢末年,王莽篡奪劉氏的天下,提出復古改制的口號。歷律學家劉歆為了迎合王莽在政治上的需要,徵集了當時學識淵博、通曉律歷的學者百餘人,考證歷代度量衡制度並整理成文,使它更加規範化、條理化,後收入《漢書·律曆志》,成為我國最早的度量衡專著。《漢書·律曆志》云:「度者,本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把我國古代長度標準作了簡要的概述。我國古代專家為建立度量衡的自然基準,始終做著不懈的努力,並且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走在世界的前列。英國在十二世紀初仍以英王亨利一世鼻尖至指尖的距離定為一碼。德國以十六位最先走出教堂的人腳長的十六分之一定為一個長度單位Foot(腳),故有人翻譯為腳尺。西方許多國家都曾用這種方法來定一尺,但由於各人腳的長度不同,因此以腳作為長度標準的各國,尺的長短也各異。目前所知,世界上曾有十幾種不同的腳尺,可見用這類方法定長度標準,既不科學,復現性也很差。我國原始社會末期也曾採用「布手知尺」,即以中等人身高姆指至食指之間的距離當作一尺。商代遺址出土的三支骨、牙尺,長度皆在16厘米左右,正是中等身高人姆指至食指間一拃的長度。古人很懂得以人體為長度標準誤差很大的道理,因此,一直在尋求一種復現性較好的自然物來定為一尺,許多人在這方面都做過各種嘗試。《說苑》:「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淮南子》:「十二粟而當一分。」《易緯通掛驗》:「十馬尾為一分。」《說文》:「十發為程,十程為分。」說法各異。然而都難以和當時的長度單位相合,唯《漢書·律曆志》記載,橫排一百粒黍為一尺之長。我們曾做過試驗,用山西、北京等地產淺黃和深褐色黍子橫排一百粒,約合23厘米,正是秦、漢一尺之長。在兩千多年前秦漢時期,用這種方法來定尺,復現性較好,精度也基本上能滿足要求。這種用數理統計法來求得平均值,也是合乎科學的。直到清朝,康熙皇帝還曾親自累黍定尺。由於清尺長、漢尺短,就把橫排黍改為縱排黍,一百粒長32厘米,恰恰正合清營造尺一尺之長,這雖然是一種巧合,但也說明我們的祖先在對尺度標準的尋求上確實作了一翻努力。2.用固定音高的黃鐘律管作長度基準用發出固定音高的黃鐘律管作為長度基準,是我國古代偉大的發明創造。這種方法與幾千年後的今天,世界上採用光波波長作為長度基準,其基本理論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我國古代未嘗把度量衡列為專門的學科,而多隨音律、歷算學並存(43),尤其與音律學互為參證,成為中國古代度量衡史的一大特點。近年來,出土了這一時期的簡單樂器——陶塤。早在《尚書·舜典》中就有:「歲二月,東巡狩,至於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覲東後,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意是說:舜繼承帝位後,到各地巡視,在泰山下的岱廟,朝拜諸神,為了安撫百姓及時耕作,協同四季之日月,統一了曆法,又下令統一音律和度量衡。《呂氏春秋·適音》中已有用管定律的記載:「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取竹於嶰溪之谷,以生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適合黃鐘之宮皆可以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這段文字是說,在很早很早的古代,黃帝派他的樂官伶倫,到昆崙山的陰面尋找管壁厚薄均勻的竹子,用來做音律管,又以音頻穩定,聲音優美的一種鳥的叫聲定為基本音律。當律管吹出來的聲音與這種鳥的叫聲相合時,就把這一基音定為黃鐘律,所發出的音為宮音,雄鳥之鳴為律,雌鳥之鳴為呂。這段話雖然有些神話色彩,但卻也包含著一定的科學內容:取竹雖然不一定要到昆崙山,但地處西北又背陽光的陰面所生長的竹子,管壁長得緻密、均勻,適合於做律管。以鳥定律雖然不一定是鳳凰,但據音律學家楊蔭瀏先生介紹,他曾在四川灌縣聽見一種鳥的叫聲發出穩定的G音調,(44)這說明以鳥鳴聲定律是完全有可能的。至於三寸九分之說還有許多爭議,有可能是訛誤,歷代音律學家考證,多數認為管長應當是九寸,(45)由此可見《呂氏春秋》中的這段話是有一定實際意義的。它說明了在兩千多年前,我國的科學工作者已對音律學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並且認識到律管的長短與所發生的音頻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一根樂管所發出的聲音,是由於管內空氣柱的震動。當震動的頻率增加時,就會感到音調提高。頻率愈低,音調也愈低。頻率又與聲波的波長成反比。理論上閉口管空氣柱基波的波長等於管長的四倍,因此,如果管的口徑聲速在某個溫度條件下是一定的,由此可以得出,管子長,頻率小,聲音就低。頻率增加一倍,音調也就提高一個八度。所以說,把管子的口徑和長度確定下來,那麼這支律管所發出的絕對音高也就被確定下來。因此,要做一支具有一定頻率的律管,就要定出合乎科學的尺寸。反之,律管的頻率定下來,它的長度也就可以求出。故我國古代用黃鐘律來校正尺度是完全符合科學原理的。然而,在古代受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不可能利用儀器設備來測定音頻並將它記錄下來,只是憑著有經驗的樂師和音律學家用耳朵來分辨。當人們認識到能發出準確音高的黃鐘律管,它的長度和內徑是一定的,便用累黍的方法把律管的長度、管徑固定下來,並且與度量衡三者相互校正。正如《漢書·律曆志》所說:「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這段話對後世影響十分深遠,歷代凡考證秦漢度量衡者都首先對它作一翻解釋和論證。其中關於黃鐘生度量衡這個問題也有不少人作了錯誤的理解;往往單純地在黃鐘起源於尺度還是尺度起源於黃鐘上爭論不休。(46)其實它真正的含意應該是,用黃鐘律管給當時一尺之長下一個定義,也就是說,黃鐘律管是九寸之標準長度,把律管分成九分,再加一分就是一尺之長。雖然要復現黃鐘管長時還不得不藉助於累黍,然而其本質上與今天給一米定義——光在真空中在1/299792458秒的時間間隔內行程的長度——其作用是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科學家不但用各種方法來定度量衡這三個量,而且已經考慮到將度量衡三者統一到黃鐘律管這一件器物上來,也就是說用一根黃鐘律管就可以作為度量衡三者的標準了。這種用在一定條件下恆定的聲速來定義的長度,雖然其穩定性和準確性決比不上現代計量科學用光波波長定義的長度,然而在數千年前的古代中國即用聲來定度,用律管來校正度量衡,卻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一大成就。3.標準器的製作《考工記》中的栗氏量,是戰國時齊國的標準量器:「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後權之,權之然後准之,准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鐘之宮,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量有尺寸、有周徑、有容積、有重量,是依《尚書·舜典》把度量衡同之以律(「同律度量衡」)而製造成的標準量器。金錫是指青銅,即銅和錫的合金。1972年國際權度局製造的標準米尺和標準砝碼,是90%鉑、10%銥合金而成,以保持它的穩定性。戰國時代的齊國,雖然不可能採用鉑、銥之類的貴金屬來作為標準器的原材料,但已求之於銅錫合金,可見其用心良苦。古代度量衡器多用青銅製造,《漢書·律曆志》:「凡律度量衡用銅者……銅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闡明和規定。事實上所能保存至今的度量衡器也確實多為青銅製品。栗氏量不僅要求有準確的容積,還要求有一定的重量(一鈞),因此在製作工藝上難度較大。清代學者戴震著《考工記圖》,認為製造栗氏量時已運用了水的比重來求得量器的體積,從而保證栗氏量所用青銅為一定的重量,以作為重量標準。栗氏量已不存,戰國時秦國製造的商鞅銅方升卻是目前所見最早「用度數審其容」的標準量器,經實測方升的內口長12.4774、寬6.9742、深2.323厘米,計算容積為202.15立方厘米,據方升自銘,16.2立方寸為一升,求得方升單位容積202.15÷16.2=12.478立方厘米/立方寸,折算一寸長新莽銅嘉量是公元九年王莽立號為新朝時製造的標準量器。(圖4)新嘉量以栗氏量為模式,由王莽國師劉歆設計製造。劉歆是一位天文學家、數學家和音律學家,他設計的新莽銅嘉量反映了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器的正面有一段銘文:「黃帝初祖,德幣於虞。虞帝始祖,德幣於新。歲在大梁,龍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民。據土德受,正號既真。改正建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次實沉。初班天下,萬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新莽銅嘉量包括了龠、合、升、斗、斛這五個容量單位,即上為斛,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每一個量又有詳細的分銘,記錄了各器的徑、深、底面積和容積:「律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冥百六十二寸,深尺,積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其它四量分銘見《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1984年版98頁。根據銘文,不但可以精確地計算出各量的容積,還可以推算出當時所用圓周率為3.1547,比《周髀算經》:「徑一而周三」前進了一大步。南北朝時歷算學家祖沖之,以其求得精密的圓周率3.1415926來考校嘉量,得到了準確的計算容積,並指出了劉歆數學之不精。近人劉復將新嘉量的尺寸、容量、重量作了精密的測量,著有《新嘉量之校量及推算》,根據實測推算出新莽時一尺長23.1厘米;一升容200毫升;一斤重226.7克,(48)為研究兩漢度量衡留下了重要的標準。新莽時還設計製造了銅卡尺,用來測量圓球體的直徑,同時對測量容器的深度、端面也提供了簡便、準確的測量工具。新莽卡尺的原理和近代卡尺基本相同,是測量技術上一項創造性的發明。新莽時期在度量衡上的改制,雖然沒有起到革故鼎新的作用,但這期間在標準器的設計思想和製造工藝上在當時確已達到了相當高的技術水平。米制單位曾以一立方分米的純水在20攝氏度條件下的質量定為一公斤。而我國古代文獻中已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漢書·食貨志》)「水一升,冬重十三兩」(《漢書·禮儀志》)的記載。兩千多年前的古人,已能運用金屬比重和固定溫度、固定容量的水作為重量標準了。第四節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度量衡一、魏晉時期的度量衡 魏晉時期的度量衡制,史籍記載很少,未見有新的規定,其間使用的度量衡器,多仍新莽舊制。僅從《晉書·律曆志》中略知魏時杜夔所用調律之尺比莽尺長了四分七厘,尺長當合今制24.2厘米。近年來考古發掘所得三國時的尺數支,尺度在23.8—24.2厘米之間,與東漢後期尺度相差無幾。西晉初亦承魏制,至「武帝泰始九年(273年),中書監荀勗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晉書·律曆志》)。荀勗以他聰慧的聽力校樂定律,重造古尺,使其與莽制相合。唐朝李淳風在考校隋以前尺度時,以荀勗尺為古尺,與劉歆銅斛(即新莽銅嘉量)尺同列為第一等尺。然而荀勗尺並未成為晉朝法定的尺度,民間行用之器仍依新莽以後增訛之制,荀勗新尺唯作調音律之用。可見以律定尺是行之有效的。 二、南北朝時期的度量衡 1.南北朝各地區、各時期量值相差懸殊 南北朝時期度量衡有兩大特點:(1)量值增長速度為歷朝之冠,其間二百年,尺度、容量和權衡單位量值的增長率在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總增長率的一半以上。(2)制度混亂,各個時期、各個地區量值相差懸殊的現象十分突出,以尺度論,據李淳風所列十五等尺(載《隋書·律曆志》)中之宋氏尺長24.5厘米,並為齊、梁、陳所沿用。北朝常用尺度則迅速增長,十五等尺中所列共四等:即後魏前尺長27.8、中尺27.9、後尺29.5厘米,至東魏,尺長已達30厘米,並被北齊、後周所沿用。其間一百多年尺度增長了6厘米。量衡之制南、北增長率也不同。按《隋書·律曆志》所稱,以劉徽考校魏(三國)斛大於莽斛2.7%,摺合今制每升約合205毫升。「梁、陳依古」,當為200毫升,「齊以古升一斗五升為一斗」,每升合300毫升。北朝量制增長速度較尺度更為迅猛,北魏時每升「於古二而為一」(《左傳·定公八年》孔穎達疏),約合400毫升。至隋文帝統一全國建立隋朝時,容量單位每升已增至600毫升(《隋書·律曆志》:「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衡制:「梁陳依古稱」(每斤約250克),「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約合今375克)。北朝增長速度亦遠遠超過齊、梁、陳,按《左傳》孔穎達疏:「魏齊斗稱於古二而為一」,每斤當合500克。今河南省博物館藏北魏鐵權兩枚,重515.5、593克,估計皆為一斤權,單位量值超過孔氏所考證的重量,至隋統一度量衡時,已高達「以古稱三斤為一斤」(《隋書·律曆志》)了。北魏至隋每斤的增長率已超過戰國至清末兩千多年總增長率,每斤竟高達750克。 2.北朝度量衡單位量值劇增的原因 從中國封建社會度量衡制的整個發展過程可以看到,度量衡單位量值的增長或快或慢,基本上是在不斷增長著,歷朝學者對此也多有論述。清人阮元《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中說:「古度量衡短小且輕,今度量衡長大且重,又何也?自古利權皆自上操之,官吏之徵銀帛粟米也,未有不求贏者,數千年遞贏之至於如此,此亦不得不然之勢也。」王國維《觀堂集林·記現存歷代尺度》云:「嘗考尺度之制,由短而長,殆成定例。而其增長率之甚,莫劇於東晉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實由魏晉以後,以絹、布為調……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於民,故尺度代有增益,北朝尤甚。」「欲多取於民」確是度量衡量值增長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這種急劇增長,大都發生在北朝的北魏統治時期,卻有它特定的條件和原因。東晉以後,以長江為界,分為南北朝,南朝宋、齊、梁、陳是漢族建立的政權,而北朝政權卻主要掌握在鮮卑人手中。鮮卑族是一個經濟文化都十分落後的少數民族,長期以畜牧射獵為業,停頓在原始社會階段。北魏是在封建制度社會內部發展奴隸制的國家,國王代表國家統一的新趨向,貴族則保持原始社會的舊慣例,國王與貴族間存在著矛盾,使得國家形成一次,潰散一次,不能穩定下來。北魏建國一百多年,官吏一直沒有俸祿。史稱:「魏百官不給祿,少能廉白自立者。」武官按戰功來分配所掠奪的財物,地方官則靠搜刮民脂民膏,對被統治的人民進行敲骨吸髓的剝削。國家不穩定,制度不健全,是造成度量衡混亂的主要原因。各級官吏和商人勾結起來任意加大尺斗秤度,朝廷只能是聽之任之不加管理,使得各地度量衡器具的單位量值無約束地增長。北魏王朝偶爾也「征問民疾」、「訪求吏治」,甚至下達詔書懲治違法營私者,但事實上對鮮卑統治者一直採取安撫姑息的態度,甚至從敵國擄掠人口分給群臣,企圖以此來阻止官吏的貪污。鮮卑統治者不是從制度上解決,而是採用暴行來處理政治問題,當然不可能有成效。魏孝文帝親政後,面對著階級、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的政治形勢,不得不改弦更張,推行一些改革措施,如頒行俸祿制、均田制,為制止貪官的胡作非為,還規定贓滿一匹者處以死刑,並且確實有四十餘名下級官吏因貪贓而被處死。為了保證以上政策的執行,孝文帝太和十九年下詔統一度量衡,禁止使用長尺大斗重秤,(49)整飭綱紀,嚴明賞罰,使腐敗的吏治有所澄清。這些說明了在北魏前期,由於各方面均無定製,造成度量衡極度混亂,以至引起統治階級的重視,進行了一翻改革。但是,長期放肆的地方官吏則因不願受制度的約束,多次要求恢復無祿制。孝文帝改革不久,各地又繼續使用長尺、大斗和重秤。《魏書·楊津傳》:「延昌末,津為華州刺史,受調絹匹,度尺特長。」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其弊已如此。又《張普惠傳》:「神龜中,天下民調,幅度長廣,……上疏曰:『絹布匹有丈尺之贏,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銖之利,未聞依律罪州郡』。」此後,在北魏末年,高歡也曾提出劃一尺、斗,禁止私造。周武帝滅齊後,又提出頒行劃一權衡度量,通行全國。這些都說明北朝時期,度量衡量值不斷增長,也曾幾度引起統治階級的重視,然而由於社會經濟制度落後,國家不穩定,統治階級已無力控制度量衡劇烈增長的形勢。南朝情況與北朝不同,東晉至南朝立國將近三百年,除梁末大亂外,其餘戰亂都是局部的、短期的,破壞性不太嚴重,大體上社會處於安定狀態中。由於南朝是漢族建立的政權,宋、齊、梁、陳四朝皇帝雖都出身庶族,百家士族的尊嚴地位仍不可觸動,在皇帝的統率下,百家士族和貴族共同執掌政權,各種規章制度也都沿用秦漢舊制。(50)北朝度量衡恣意增大,南朝則盡量保持不變,因此出現了「南人適北,視升為斗」的現象。這期間出土的度量衡器甚少,迄今只見北魏尺一支,長31厘米,南朝尺二支,長25厘米,權十一件,由於這些權多作秤砣使用,無法推算出每斤的單位量值。在河南省出土的兩枚鐵權,形制與秦漢銅權相仿,自身重595和516克,大於秦漢一倍有餘。第六節   隋代的統一和度量衡大小制 一、隋文帝統一度量衡 隋文帝於公元581年取代了北周政權,建立了隋朝,又於589年滅陳,統一了全國,結束了東晉十六國和南北朝時期共272年分裂和混亂的局面。隋文帝統一天下,所定製度有沿有革,度量衡方面是在北朝舊制的基礎上進行統一的。據《隋書·律曆志》記載,開皇官尺以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為一尺,以古斗(莽制)三升為一升,以古秤三斤為一斤。據此推得隋單位量值為:一尺約合29.5厘米,一升約600毫升,一斤約750克,比北朝時又有所增長。顧炎武《日知錄》說,「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這個大的變革只是因勢利導,並沒有引起民間大的波動。隋初賦役減輕,南北統一後社會經濟也趨於繁榮。至今未見確切紀年的隋代度量衡器,唯有根據《隋書·律曆志》加以論證,而《隋書·律曆志》中僅對尺度的記載較詳細,量、衡僅粗略地提到「以古三而為一」。如果擬一升為600毫升,似有可能,因為後來明、清兩代已增長至900—1000毫升。如果一斤也是秦、漢的三倍,則高達750克,為歷代每斤單位量值的最高極限。據記載,唐承隋制,而目前考證,唐一斤在670克左右,未見有超過700克的,有人考證河北易縣姥姥台出土的一鐵權是隋代的,權重也僅690克,因此,隋代度量衡單位量值還有待今後進一步考證。 二、度量衡的大小制 開皇頒布統一度量衡的命令後,調音律、測圭影、稱量藥物常常感到不便,至隋煬帝大業年間又重製斛斗稱度,(51)下令恢復古制。至今仍藏於日本的一件隋代銅升,周緣有銘文:「大業三年五月十八日太府寺造司農司校。」容積為199.1立方厘米,是這一改制的證據。然而當時因官民早已慣用大制,「雖有此舉,竟不能復古」(《古今圖書集成》),大業改制並未能推廣,而醫藥、天文、樂律學家們考慮到科學的承傳性和改大制後換算上的不方便,於是仍用古制,從而形成了各自發展的兩個系統,即度量衡的大、小制。度量衡的大小制最明顯地表現在尺度上。據《隋書·律曆志》記載,東漢時張衡所造的渾天儀,因中原動蕩,經三國、兩晉沉沒於北方,東晉武帝平長安,雖得舊器,卻已損壞。南北朝時,宋文帝令太史令錢樂之重造渾天儀,因當時已難於考證秦漢之準確尺度,便以當時民間常用尺為標準,重造了渾天儀,此後天文用尺不再受民間常用尺量值不斷增長的影響,而形成獨自發展的系統。據考證,唐朝僧一行測子午線,宋朝司天監製影表尺,元朝郭守敬設計的登封觀象台所用天文尺,以及明代銅圭表尺,(52)都沿用了這一尺度,保證了一千多年間天文測量數值準確不變。尺度的增長也直接影響到製造音律管的標準,漢以後許多樂律學家都對漢尺進行考證,以求得到準確的黃鐘律,律尺也形成了獨立的系統。此外,醫藥和皇室製造冠冕,都有繼承和沿革的問題,不可能隨著當時急劇增長的量值而增長,因此度量衡的大小制也未能改變。唐代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並且將隋以來的大小制按典章制度作了規定。據《唐六典》記載,小制一尺二寸為大尺一尺,三小升為一大升,三小斤為一大斤。官民日常用大制,而調鐘律、測晷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悉用小制。第七節        唐宋時期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度量衡單位制的改進一、唐代度量衡的管理制度 唐宋時期的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制度嚴明,單位量值相對穩定,度量衡技術也有一定的發展。唐宋時期,由於實物地租苛繁,商業範圍擴大,度量衡器具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唐朝統治階級意識到要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必須加強對度量衡的管理。《唐律》是我國現今保存最古老、最系統的封建法律著作。由長孫無忌主撰的《唐律疏議·雜律門》中專有校斛斗秤度一節,規定度量衡事務由太府寺管理,每年八月校準度量衡器具,地方上使用的器具則由所在州縣官校,並加蓋印署方准使用。凡執行者不按規定校驗,私造不合規定的器具而在市上使用,用以稱量出入官府財物的器具,量值有所增減等,都要分別受到杖刑,打五十至七十大板。監校者沒有發覺或知情不報者,都要治罪。唐初即將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對統一度量衡和促進封建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一定作用。現存唐尺頗多,有撥鏤牙尺,刻花銅尺,鎏金、錯銀銅鐵尺,骨、木製尺,共三十餘支。刻花銅尺鏤刻精美,多以圈點布滿紋飾空白處,是唐尺獨有的風格。撥鏤牙尺更是歷代牙雕之精品,尺上各種花紋刻工精湛,線條流暢,紋飾中的鳥獸、人物、屋宇、亭台等皆生趣盎然,所敷色彩富麗而又端莊,這些皆「非盛唐所不辦」。(圖5)所見著錄的唐代撥鏤牙尺,多流傳至日本,據《東瀛珠光》記載,今藏日本奈良正倉院的唐尺共十支,皆是日本國遣唐使節帶回去的。目前據我們所收集到的唐尺,尺度均在29—30.5厘米之間,從38支唐尺中求得每尺的平均值為30.2厘米。此外從唐代銀鋌中折算出每斤的重量約合今664克左右。容量制度不明。 二、宋代度量衡管理措施以及單位制的改進 1.宋代度量衡的管理措施 北宋太祖趙匡胤登基後的當年(960年),即下令依前代舊式製作權衡器頒於天下,禁止民間私造。每當開拓一個地區,必定廢除當地舊制,推行統一的制度。據《宋史·律曆志》記載:「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其印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偽濫也。」宋代管理度量衡行政之權,亦屬太府,所有內外官司以及民間需用,均由太府掌造,但校印非每年舉行,凡遇改元之年,印烙器具。南宋時也堅持了這一制度。(53)唐宋時期的度量衡,繼承了隋朝統一的制度,五百多年間,單位量值相對穩定,這是和嚴格的管理制度有必然聯繫的。 2.度量衡單位制的改進 隨著度量衡使用範圍日趨廣泛和對精度要求的不斷提高,唐宋時期在度量衡單位制和器具的製造上也有所改進。秦漢以來,長度和容量皆為十進位制,唯重量非十進位。唐初製造「開元通寶」,規定每枚重二銖四累,十枚重一兩,後來感到十錢為一兩比二十四銖為一兩更便於計算,於是就改用十錢為一兩。宋代又將十進位的分、厘代替了錢以下的累、黍。這樣,重量單位除仍用十六兩為一斤外,其它單位也都採用了十進位制。唐「開元通寶」使用了兩、三百年,唐代以後還流通了一千多年,對於穩定單位量值起著重要的作用。北宋初期,官府雖然發布了度量衡制度和統一的命令,但所規定的標準器則並不準確,在執行中產生許多弊端和爭訟。景德年間(1004—1007年),掌管內藏庫的官員劉承珪,創製了兩種小型精密的戥秤作為國家衡重的標準器:一種以兩、錢、分、厘十進位制,最大稱量為一錢半,分度值為一厘;一種以兩、銖、累、黍非十進位制,最大稱量為一兩,分度值為一累。兩者互相參校,可以得到兩、錢、分、第八節        元明清時期的度量衡二。元代的貿易與元秤錘 1.元代的經濟、貿易 元朝統治時期,中國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最富庶的國家,聲譽遠及歐亞非三洲。元朝輻員廣闊,交通發達,各族之間以及元朝和西域、南海各國之間,加強了貿易往來。因此,元代的商業,特別是海外貿易得到較大的發展。當時海上交通有廣州、泉州、上海、杭州、溫州等重要通商口岸,與日本、朝鮮、印度以及波斯灣沿岸各地都有貿易往來。陸路方面古老的「絲綢之路」在宋、元時期又重新成為通往西方的重要通道。蒙古四汗國橫跨歐亞,領域空前廣大,極大地加強了商人的往來和各地商品的流通。元大都不但是當時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業中心,城市商業繁盛,各地的富商大賈都匯聚在這裡。城內各種集市有三十多處,「萬方之珍怪異寶,璆琳、琅玕、珊瑚、珠璣、翡翠、玳瑁、象犀之品,江南吳越之髹漆刻鏤、荊楚之金錫、齊魯之柔纊纖縞、崑崙波斯之童奴、冀之名馬」(《馬石田先生文集》)等等,舉凡「天生地產、鬼寶神愛,人造物化,山奇海怪,不求而至,不集而萃」(《宛署雜記·民風》)。馬可·波羅讚歎說:汗八里城裡的珍貴貨物,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城市都多。經濟文化的交流,從大量流傳至今的元秤錘上也有所反映。 2.從元秤錘上反映的幾個問題 元代史籍中關於度量衡的記載甚少,元代的尺度和容量仍無從考證。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以宋、元皆承襲唐制,定元代每斤重合今589克。解放後考古資料日益豐富,近年來有關元代秤錘的資料時有發表。為了對元代秤錘有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認識,我們將所搜集到的二百餘枚元秤錘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可歸納出以下幾點認識:(1)凡改元必另鑄新錘從元世祖立國之前的中統到元末的至正,幾乎每改一次年號,都有秤錘遺存至今。《宋史·律曆志》記載,每改變年號,都在度量衡器上加蓋印章。元秤錘上多鑄、刻年號,當是沿用宋代遺制。(2)權衡器一律由官方鑄造《宋史·律曆志》記載,「頒度量權衡於諸路,禁止私造」。元代也規定度量衡器一律由官府製造,「凡用斛斗秤尺,需要行史印烙,官降法物」。「照依省部元降樣製成造,委本路管民達魯花赤長官較勘相同,印烙訖,發下各處公私一體行用。」(56)元秤錘刻銘除記年號外,多另加刻路、府、州等各級監鑄權衡器的官府名稱,有的權上還註明「總管府」、「達魯花赤」、「留守司」以及「較勘相同」等字樣,反映了元代權衡器的管理措施。(3)權上鑄各族文字及波斯文由於元朝是一個疆域廣闊、經濟開放並由少數民族掌握政權的朝代,為了便於在各民族乃至元朝勢力範圍之內的波斯地區以及西亞各國頻繁的經濟往來,當時已有畏兀兒、漢、梵、西夏、藏、蒙古、突厥、敘利亞、波斯等十七種文字的印刷品在中國廣泛流通。元代銅錘上有的除鑄漢文外,也加鑄八思巴文、回鶻文、蒙文和波斯文,而凡鑄有各種文字的銅錘,皆由大都路鑄造發行,大都路是元代的京畿重地,可能在京畿地區民族交往和對外貿易更為頻繁,或是這類權只有京畿重地才有權頒發。(4)元權都作秤砣使用南北朝以後,砝碼和秤砣形制上已開始有所不同,鼻紐權已從單一的半球形變化為形制多樣、不以斤的倍數遞增的秤砣了,此後的砝碼則一般不帶鼻紐。所見唐、宋權衡器甚少,而元代各種權,據不完全統計,已達三百餘枚,數量之多為歷代之冠。無權原稱為錘,從形制、量值以及刻銘各方面分析,都可以確定是秤砣。元代為什麼會有如此眾多的秤砣,還不得其解,但是秤在這時期已極普遍地為官、民所使用,當是無疑的了。(5)桿秤的製造已規範化、定型化宋代劉承圭所制戥秤雖已有明確的定製,但迄今只見《宋史·律曆志》所記,是否已通行民間,尚無確證。從元權上所反映的元代桿秤的製造,確實已做到規範化、定型化,並且有比較嚴格的管理制度,如秤砣上刻有××斤秤××斤錘,說明了製造桿秤時已注意到控制力臂與重臂之間的比值,以保證稱量的準確。從有記重刻銘的銅權和元寶、銀錠折算結果,可知元代每斤單位量值約為625克。二、明代度量衡 宋元以降,我國封建社會已進入衰退時期。公元1368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後,逐步完成全國的統一,為了鞏固政權,他注意到讓民眾休養生息、墾荒屯田,發展封建經濟。明代中後期,商品經濟得到發展,南方出現資本主義萌芽因素。另一方面,由於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進一步強化,使微弱的資本主義萌芽因素受到種種限制而發展十分緩慢,商品經濟仍處在自然經濟的從屬地位,因此,這期間的度量衡仍主要為封建經濟服務。 1.為適應政治經濟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度量衡管理制度 明初,土地大量荒蕪,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農民歸耕。明朝政府普遍丈量土地,鼓勵農民墾荒自耕,並把賦稅額規定得較低,一般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57)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經過普遍丈量土地,編製了「魚鱗冊」,詳細登記每鄉每戶土地的畝數並繪製成魚鱗圖,地方官吏抑制豪強多佔土地,甚至採用小弓丈量。為了適應土地丈量和賦役改革以及商品經濟的需要,明朝政府在近二百年間共頒布有關度量衡法令十七次。據明《會典》記載:「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斗升,付戶部收糧,用以校勘,仍降其式於天下,令兵馬司並管市司,三日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並依時估定其物價。」次年,又令司農司依照中書省原降鐵斗鐵升標準器進行較定後,依樣製造並發下屬府、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商行店鋪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須赴官府印烙,鄉鎮百姓使用的斛斗秤尺,也要與官方頒發的相同才許使用。過了四、五十年後,各地使用的器具又開始出現不統一的情況。宣德七年(1432年)、正統元年(1436年)、成化五年(1469年),又多次重申按照洪武年間的標準量器式樣重新鑄造,以備校勘,官民通行,並且仍將各式標準器具懸掛街市,以便比較。並下令布政司各府州縣,凡每歲收糧五十萬石,收布絹十萬疋以上者,工部各發給鐵斛一張,銅尺、木尺各一把。景泰二年(1451年)、正德元年(1506年)、嘉靖八年(1529年)皆令工部製造戥秤、天平和砝碼,分給各司監收內府銀科道官及內外各衙門,以作徵收銀兩和支付官吏俸祿之用。明代度量衡器均由官府製造,以保證量值統一,凡私造斛斗秤度者「依律問罪」,知而不揭發者「事發一體究問」。明代度量衡管理制度儘管完備,懲罰確屬嚴厲,也只能保證官方明文規定的器具統一,卻無法制止行私舞弊的現象。由於資本主義萌芽,貨幣地租取代了一部分實物地租,商品經濟相對活躍,商人們勾結官僚地主,恣意增大度量衡器具,大進小出對農民進行敲骨吸髓的剝削,激起了農民多次掀起反對「大斗剝佃」的鬥爭。(58) 2.明代度量衡的考證 (1)明代的尺度迄今所見明代尺僅五支,其中以嘉靖牙尺為最精,尺長32厘米,其它各尺,尺度長短不一,文獻記載多以明鈔與尺相校正,各家說法皆相近似,其中以明世子朱載堉《律呂精義》為最確當,今摘錄如下:a鈔尺(即裁衣尺),與當鈔紙外邊齊。b曲尺(即營造尺),與寶鈔墨邊外齊。c寶源局銅尺(即量地尺),比寶鈔墨邊長,比寶鈔紙邊短,當衣尺之九寸六分。今測得中國歷史博物館收藏完整之明寶鈔三十九張,誤差甚微,墨邊平均長31.904厘米,紙邊平均長34.015厘米,推算量地尺長32.6544厘米。故可知明朝三種尺各長(小數點後兩位數皆四捨五入):營造尺:32厘米量地尺:32.7厘米裁衣尺:34厘米(2)明代的容量標準;朱載堉《律學新說》中記有一件當時存放在有司的、由明朝政府頒發的鐵斛,斛的一面有銘文:「成化十五年奏准鑄成永為法則。」另一面:「監鑄官直隸大河衛指揮仲綱直隸淮安府同知夏祈,鑄匠袁宗、范斌等。」用寶源局量地銅尺量斛,「口外方一尺,內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內方一尺五寸,深一尺,厚三分,平秤重一百斤。」今實測該書卷二量地銅尺圖,得知明代寶源局銅尺合今32.64厘米,可計算出鐵斛容積:1470立方寸×(3.264)3=51117.26立方厘米明代五斗為一斛,每斗應合10223.5毫升。今僅見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成化兵子銅斗一隻,容9600毫升,較此斛容積約小6%。(3)明代的重量標準正統(1430—1449年)以後,白銀成為流通貨幣,官稅和民商都以銀計價,流傳至今的有「萬曆拾叄年京庫花銀伍拾兩」、「萬曆拾叄年米折伍拾兩花銀」等。為適應經濟形勢的需要,小型戥秤廣為流行,正德和嘉靖年間,朝廷都曾下令工部製造戥秤、天平和砝碼,發至省府州縣以作徵收銀錢和支付俸祿之用。今藏中國歷史博物館「叄兩銅砝碼」,盒四面及底部刻:「長洲縣、吳縣兩縣會同,當堂較准,拾兩抄頒,天啟叄年捌月拾捌日給,匠陳爵造」字樣。(59)長洲和吳縣在明代屬蘇州府,為當時東南地區手工業、商業的中心。從刻銘上可以看到,為了保證商業上的正常交往,民間度量衡器還可以由幾家商行共同校準,以保證量值的統一。明代權衡器有秤、戥子、天平和砝碼。戥秤傳世的有萬曆年間製造的二十兩和六十兩的各一件,都有三紐,準星刻度精細。明代銅砝碼有錠形和長方體形兩種,有一種分、錢、兩砝碼十八枚集裝於一個長方形銅盒內,組成一套十兩砝碼。今實測明代砝碼十枚,均屬地方行用的各種標準器,平均每斤合593.1克。三、清代度量衡 1.清朝為加強統治發展經濟的需要促進了度量衡的發展 度量衡與社會經濟有密切的關係,它是在適應著經濟制度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明清以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勞動力的性質有了相對的變化,封建生產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生產發展的桎梏,在一定地區、一定生產部門中,資本主義萌芽因素,但還不能擺脫封建勢力而正常成長。清朝的商品經濟較宋元時期又有了進一步發展,南、北方一些大城市「商賈雲集」、「鄉市喧闐」。各地區之間經濟交往十分頻繁,白銀成了流通貨幣。隨著資本主義萌芽的擴大,度量衡器具也成為商品,並出現了戥秤行業。據記載,乾隆年間長江戥秤行業規定:「新開店者,要隔十家之外方許開設,違者公罰」(《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一卷195頁)。戥秤業如此興盛,除了與白銀貨幣流通量的增加有密切的關係外,也從某種程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興盛。清朝政府極力維護封建王朝的統治,對幾千年來的封建禮教、典章制度十分推崇。度量衡標準悉本黃鐘六律之說,用累黍確定標準尺度。清康熙帝對天文律算有較深的造詣,他主持編寫了《律呂正義》,還刪定了西人傳教士南懷士編纂的《數理精蘊》,這兩本書中都詳細記載了關於度量衡標準的規定,康熙帝親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縱向排列的黍子所得之長定為營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確立量器的容積,用鐵鑄成漕斛,用一立方寸金屬的重量作為質量的標準,(61)由此再定出各種量值砝碼的尺寸,作為稱量國庫收支的標準器,因此稱庫平。由營造尺、漕斛和庫平兩組成的度量衡制簡稱為營造庫平制,從而建立起度量衡三者互相校定的關係:量器的尺寸可以作為長度的標準,一定重量的某種金屬的立方體也可以反求出營造尺的長度。營造庫平制是清政府為提高度量衡三個量的精確度和科學性,繼承秦漢以來以度審容,以量定衡重的科學方法,繼續探求以自然物為基準的成果。帝國主義入侵中國後,各國度量衡制紛紛傳入,當時並用為交易結算的單位。清朝末年,統治階級腐敗無能,不但無法抵制各國雜亂的度量衡制的干擾,也無力統一全國度量衡,造成了度量衡極度混亂。儘管如此,中國近代度量衡隨著外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西方度量衡傳入而帶來有利於借鑒的條件,度量衡技術得以繼續發展。由於累黍法的重複性差,金屬的純度各異,所制定的標準精度低,不能滿足需要,故實際上度量衡三者仍採用實物標準。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命令農工商部和度支部重訂度量衡制度,以康熙四十三年造鐵斗的尺寸為準,又與法國米制互為參證,定出一營造尺合米尺32厘米;量器以漕斛為準,每升合米制1035毫升;衡重採用一立方寸純水在攝氏四度時的重量作為一兩的值量標準,合米制37.301克。清政府並向萬國權度局定製營造尺和庫平兩鉑銥合金原器和鎳鋼合金副原器各一支(個),作為當時國家級的實物基準器。 2.度量衡的管理和校定製度 清朝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大體沿襲明朝遺制。開國之初,清順治帝立即下令頒發度量衡制度,命工部監造器具以保證國庫收入。順治五年(1648年),頒定斛式,由戶部較准斛樣製成後發給坐糧所收糧。十一年、十五年(1654、1658年)又先後定各關市秤尺、砝碼,並令各關量船稱貨務必秤准尺足,私自增減者依罪處之。清康熙帝繼位當年,即定製度、頒發新砝碼。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下令停止使用滿族政府原在東北地區使用的金斗和關東斗,以保證全國度量衡統一。康熙帝欽定《律呂正義》,自視累黍布算以定營造尺,從而斗升之容積、砝碼之輕重皆以營造尺寸法來制定。以上措施在當時舊制紊亂、科學技術落後的時代,對維護全國度量衡制的統一,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此後一、二百年量制立法有所依據。《數理精蘊》還列有度量衡表,用各種金屬比重來定尺寸之准、輕重之率。(62)經過康熙時期定製,通融合算、均歸劃一」,清初度量衡漸有劃一的趨勢。清政府對度量衡的管理並未停留在制度的制定上,乾隆帝還親自問及各部貫徹實施的情況。刑部部臣張照奏稱:官民所用度衡量器未能劃一的原因,「並非法度之不立,實在奉行之未能。」因而進一步訂出奉行的辦法:(1)命有司再制尺斗秤砝碼頒行天下,並將權衡表刊發頒佈於民,使人人共曉。(2)由於「立法固當深密,用法自得在人」,為了保證制度的貫徹執行,整頓制度必先從官司之是否恪守規定入手,違則懲處:收支錢糧之官吏,倘將自己保管的部頒權度私自改鑄,應受笞刑一百,其因行使私鑄權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贓論罪;監督官吏若知情不舉,與犯者同罪,但死罪減一等。然而清政府對統一度量衡的決心未能始終如一,各省官吏均採取姑息放任政策,因此制度逐漸嬗變,地方私造度量衡器不斷增多,法制已不能貫徹。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趨繁盛,開始有海關之設,隨著主權的喪失,海關度量衡的產生,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王朝建立的度量衡制進入更加紊亂繁雜時期。第九節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度量衡的改革以及萬國公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混亂的度量衡 清朝末年,政治腐敗,當權者對內不能治理國家,對外無力抵制帝國主義的入侵。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外國經濟的侵略,各國度量衡也紛紛傳入,對我國度量衡產生了直接的影響,使它帶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質。清政府無法抵制各國度量衡制度在我國使用,也無力統一國內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從制度到器具、量值等各方面都極度紊亂。 1.海關主權的喪失 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趨頻繁,為了便於稽查和徵收進出口貨稅,清政府設立了通商海關。根據道光二十七年中國、瑞典、挪威《貿易章程》第十二款規定,瑞典、挪威等國各口岸領事館所用度量衡均以粵海關(63)定式為標準,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鐫字,以保證量值統一,並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然而帝國主義並不滿足於清政府開放海禁,為了在中國攫取更多的資產,各國均覬覦著控制中國的海關大權。咸豐八年(1858年)天津條約訂立之後,各約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旁落。自咸豐九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後,從此中國的海關被帝國主義所把持:海關衙門既不在中國行政系統之內,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幣制亦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內,各國借口我國度量衡龐雜紛亂,漫無一定,另設專款規定互相摺合的辦法,自此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出現了喪權辱國的海關度量衡,即所謂海關尺和關平秤。 2.海關度量衡的產生 通商條約規定度量衡互相摺合辦法,大致可分為英制和法制兩種。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法、意、德、奧地利等屬法制。英制折算標準為:中國之一百斤合英制的一百三十三磅零三分之一磅,摺合一關平斤為604.8克;中國之一丈合一百四十一英寸,摺合一海關尺為35.8厘米。法制折算標準為:中國之一百斤合法制六十六公斤零四百五十三克,摺合一關平斤為604.5克;中國之一丈合三米零五十五厘米,摺合一海關尺為35.5厘米。可見由英、法兩種度量衡制折算的海關度量衡單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謂海關度量衡既不是當時清政府法定的營造庫平制,也不完全合於各國當時行用的制度,故海關度量衡制本身標準不定,早已不成其為獨立的制度,卻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我國海關主權的喪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這一歷史事實。 二、米制的傳入與市用制的確立 1.營造尺庫平制與米制並用的北洋軍閥時期 隨著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進入一個新時期。從國際形勢來看,自1795年法國政府頒布以米製為標準之後,世界上採用米制的國家日益增多,至1875年3月1日,法國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會議」,二十多個國家派出了政府代表與科學家出席會議,正式簽署了「米制公約」。國內形勢是,鴉片戰爭後,我國度量衡無一定準則,制度混亂。民國初立,是徹底改革的極好時機,工商部經反覆討論,均認為適應世界潮流,直接採用米制,既可統一全國混亂的制度,又可消除對外貿易的障礙,並擬在十年內將米制推行全國。後因考慮到公尺過長,公斤過重,完全廢除營造尺庫平制而直接採用米制,恐與我國數千年之民情習俗相背離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國的辦法,本國度量衡制與米制兼用。確定營造尺庫平制和米制兩制並行。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權度法》如下:(1)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2)權度分為下列二種:營造尺庫平制簡稱甲制: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營造尺一尺等於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標點間百分之三十二,庫平一兩等於公斤原器百萬分之三萬七千三百零一。米制簡稱為乙制: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一公尺等於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標點間之長,一公斤等於公斤原器之重。甲乙兩制同為法定製度,而甲製為過渡時期的輔制,甲制的比例摺合均以米製為標準。《權度法》公布後又設立權度製造所和權度檢定所,並以北京為推行的試點,為全國作出模範,派遣檢定人員到各商鋪將所有度量衡舊器與法定之器一一比較,凡合於法定營造尺庫平制各器,即鏨蓋字圖印,准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鏨蓋弌字圖印,只准使用至規定換用新器之日為止。此後各省市也曾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力爭推行新法,然而由於當時政局不穩,號令不行,計劃不周,經費不足等原因,新制實際上未能在全國推行。 2.市用制確立與米制的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國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關係到國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劃一度量衡議案,隨即組織度量衡標準委員會進行度量衡標準的研究,組織各方面人士先後提出十幾種方案,最主要的不過以下兩種:費德朗、劉晉鈺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據中國習慣規定獨立的國制。徐善祥、吳承洛等人認為,我國自與外國通商以來,外商在華勢力日趨增大,為了發展民族工商業,採用各國通行的米制是劃一度量衡的唯一出路。為考慮我國國民之習慣,民國四年《極度法》雖亦提出兩制並用,但甲乙兩制因無簡單的比例,致使不能通行全國,因此提議,完全採用公制,並以市用製為輔制,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中國度量衡制(即營造尺庫平制)的量值,又與米制的量值有簡單準確的比率。經國會反覆討論,一致同意吳承洛等人的議案,於民國十七年以《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予以公布,全文如下:(1)標準制定萬國公制(即米突制)為中華民國權度之標準制。長度,以一公尺(即米突尺)為標準尺;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或一千立方生的米突)為標準升;重量,以一公斤(一千格蘭姆)為標準斤。(2)市用制以與標準制有最簡單之比率而與民間習慣相近者為市用制。長度,以標準尺三分之一為市尺,計算面積以六千平方尺為畝;容量,即以一標準升為升;重量,以標準斤二分之一為市斤(即五百格蘭姆),一斤為十六兩(每兩等於三十一格蘭姆又四分之一)。(64)《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公布後,為了保證實施,由中央各部與全國商會聯合組織度量衡推行委員會,制定了全國度量衡劃一程序,公布《度量衡法》。根據度量衡法將全國各區域按交通、經濟發展的不同情況分地區、分期、分器逐步推行公制和市用制。成立全國度量衡局,掌管全國度量衡行政事務,擴充度量衡製造所和度量衡檢定人員養成所,負責製造度量衡標準器和培訓檢定人員,又在度量衡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實施細則。當時推行新制計劃之周密,決心之大可見一斑。然而,由於國民經濟衰敗,工業、科學技術以及教育事業凋零,米制未能在全國推行(根據《度量衡法》第十一條:「凡有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公制」),只是與人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市用制,在各省市商業行會促進下通行起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市用制普遍通行於全國。1984年,國務院發布命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以國際單位製為基礎,同時選用一些非國際單位制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並規定至1990年以前全國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過渡。今後,法定計量單位將成為我國唯一合法的計量單位。三、四十年來,我國的計量事業得到很快的發展,為了適應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需要,到目前為止,已建立起長度、熱工、力學、電磁、時間頻率、無線電、放射性、光學、聲學、化學十類計量專業的近150種國家基準、標準,在種類、量限、準確度上基本能夠滿足國民經濟的需要,為統一全國量值打下了基礎。1985年國家又頒布了《計量法》,進一步健全了我國計量法制,我國的計量工作必將在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商業貿易以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丘光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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