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怎樣做好鄉鎮人民調解工作
淺析怎樣做好鄉鎮人民調解工作 |
□南溪鎮 何維新 郭燕 一、深刻理解人民調解的含義及歷史淵源 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該法所稱的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可見人民調解是一個複雜的動態過程,它可以追溯到我國古代。在我國古代民間將它稱為「排難解紛」、「止紛息爭」。傳統儒家思想秉承了「以和為貴」、「息訴止訟」的社會治理理念。當時這一思想成為民間乃至官府解決矛盾的基本準則之一。
到了現代,美國將中國的人民調解稱之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DR),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
正式進入法律領域是1954年國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1989年作了修改,名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正式進入憲法是1982年,在憲法的第111條這樣規定: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內部矛盾,調解民間糾紛。
形成人民調解法是2010年8月28日,人民調解法作為人民調解制度設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必將對我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規範和促進作用。人民調解這朵「東方之花」必將更加絢爛綻放。
二、人民調解的意義和作用做好人民人民調解工作意義重大而深遠。往大的講,它涉及到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文明進步;往小的說,它牽扯到每個家庭是否和諧幸福、百姓能否安居樂業。其作用更是顯而易見:人民調解是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它能化解積怨、讓糾紛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它能控制事態,避免許多流血事件發生;它能喚醒親情,挽救瀕臨破碎的家庭;它能依法維權,幫助農民工伸張正義討回尊嚴。總之,儘力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三、鄉鎮矛盾糾紛的現狀
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社會體制的逐漸轉型。新矛盾、新問題層出不窮,從原來傳統的生產經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贍養糾紛、鄰里糾紛,逐步凸顯出征地拆遷糾紛、企業改制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醫患糾紛、物業管理糾紛等等。糾紛類型增多、糾紛數量逐年上升。這些矛盾糾紛的存在直接制約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的上升,因此做好鄉鎮人民調解工作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四、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對策
首先要增強責任心、事業感。一是要要常懷「三心」(熱心、耐心、恆心)。熱心:要熱愛人民調解工作,要真正在思想深處愛崗敬業。對當事人的來信、來電、來訪要重視,要熱情,使當事人有信賴感和溫暖感。對當事人的訴求要真心對待,把自己當作當事人,自然會產生同情之心,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耐心:對當事人的多訪和纏訪,過度要求要有足夠的耐心(避免當事人動不動就走,向上級反映問題)。要多見不厭,多聽不煩,在談心中尋找時機,在教育中盡量滿足當事人的合理合法訴求。恆心:始終用較飽滿的熱情對待人民調解工作,不能時冷時熱,更不能受榮譽就沾沾自喜,遇挫折就垂頭喪氣,見困難不要怕,要樹立敢於挑戰的信心,時刻保持一顆平常心。
二是要堅持「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公開: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的全過程置於陽光下,讓任何一個當事人都清楚明白事件的是非曲直,他們的權利是什麼,義務是什麼。公正:要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使他們懂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平等。公平:就是要大公無私、不偏不倚,法律政策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約束是一致的。
三是要把握「三實」(取實證、講實話、收實效)。實證:調查取證要客觀、全面,盡量窮其所有,不能偏聽偏信。不能帶著有色眼鏡取證,盡量收集原證據。實話:對當事人的疏導教育要講事實、擺道理、是什麼說什麼。不搞隨意忽悠當事人。實效:大的民事糾紛,在調解取得一致意見後儘可能形成書面協議。更重要的是要儘可能讓書面協議得到履行,只有這樣,才能叫調而有果,調而有終。
四是要做到「三不順延」(外務回家人員申請調解遇節假日不順延;贍養類、人身損害類糾紛遇節假日不順延;突發矛盾糾紛遇節假日不順延)。提高調解效率,提升履約率。已發生的矛盾糾紛力爭化解,未發現的要堅持定期排查,將糾紛苗頭化解在萌芽狀態。
其次要提升為民服務的本領。人民調解員要清醒地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的基石,要具備政治思想上的堅定性和敏銳性。樹立為民服務的品德和意識。堅持愛崗敬業、忠於職守,無私奉獻的職業道德修養、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忘我無私的思想品質、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標兵。同時要注重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理論水平和調解技能。一是要高度重視培訓;二是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交流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三是要強化在崗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學習;四是要為調解員提供民事審判觀摩的學習機會。
第三要熟練掌握,並靈活運用好「六法」。
一是注重證據依法調解法。引用大量充足的證據教育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使之心服口服,從而化解矛盾糾紛。
二是法德結合以德調解法。結合當地民風、公益良俗在法律應許的範圍內進行調解。
三是田間地頭現場調解法。直擊現場、合理判斷,依照現有條件進行調解。
四是動員力量協助調解法。請求當事人信服的或者在當地有一定威望的人員參與調解活動。
五是選準時機適時調解法。選擇對調解有利的適當的時機進行調解。
六是當好裁判公正調解法。是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訴求和證據,從中判斷是非黑白的調解方法。
人民調解不是一季莊稼,而是一種堅持更是一項事業,因此做好鄉鎮人民調解工作是每一位基層法律人永恆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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