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經營備案證明最高罰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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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經營備案證明最高罰三萬元
2014年08月12日06:59 法制日報 評論中大獎(0人參與) 收藏本文
□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海南省自駕汽車租賃管理條例(草案)》。海南自駕汽車租賃市場進入小、散、亂的無序競爭狀態有望改變。這一立法旨在規範自駕汽車租賃行為,維護自駕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自駕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
立法凸顯海南特色
上次審議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自駕車租賃是由個性化旅遊和商務活動等需求催生的新業態,行業屬性應當劃入汽車租賃業範疇。這方面的立法具有創製性,要針對自駕車租賃的特點,突出海南特色。而且,海南省汽車租賃立法的初衷主要是規範經營者將載客汽車交付承租人自行駕駛使用的經營活動,調整的是財產租賃法律關係,而不是客運法律關係。同時,汽車租賃不僅僅是一般的財產租賃關係,還包括駕駛車輛等交通安全關係。一審時草案名稱「海南省汽車租賃管理條例」的外延與自駕車租賃的核心內容不完全對應,容易引發歧義。因此,建議將草案名稱修改為「海南省自駕汽車租賃管理條例」。
為此,新草案對法規名稱作了修改,並規定,所謂自駕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載客汽車交付承租人自行駕駛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強化行業監督管理
上次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次在制定自駕汽車租賃條例時,不再設行政許可,而是採用備案制,體現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自駕車租賃行為不能一放了之,應當加強對行業組織的監管,使其有效地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為此,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駕汽車租賃行業組織的監督管理,完善行業組織失信懲戒機制、自律保障機制和退出機制。
投訴受理制度是加強對自駕汽車租賃行業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草案在這方面也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草案指出,市、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
規範汽車租賃程序
草案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提供的身份信息和材料合法、真實、有效;隨車攜帶承租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租賃車輛備案卡等相關證件;愛護車輛及其附屬設備,按照操作規範駕駛車輛;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確保駕駛人員具有合法駕駛資格。
草案還規定,承租人是個人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居民身份證和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承租人是單位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加蓋其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和駕駛員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向自駕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本人入境許可證明和依法取得的駕駛許可證明。
草案要求,承租人不得轉租、抵押、變賣或者損壞租賃車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嚴厲打擊違法經營
草案規定,鼓勵經營者實行連鎖經營;開展異地還車、電話預約、電子商務等多種服務模式;與鐵路、民航及賓館、旅行社等開展合作,增加服務網點;使用燃氣汽車、純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等。但是,如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違法經營行為等,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將不合格。
草案明確,經營者未辦理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或者租賃車輛備案卡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市、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同時提出,經營者未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和數據,未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未建立租賃車輛技術檔案,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未辦經營備案證明最高罰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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