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十大法學家

世界十大法學家

    法律是一門古老的藝術,經過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討才有了今天百花齊放的盛況,可以說法律文化是人類的精髓。本文搜尋了法學評論網、正義網、法律思想網等網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學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紹他們的生平及學說。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別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鳩、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納。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範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他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係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

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莊園,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的「百科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1776年)、 《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誌》。薩維尼在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儘管歐洲法學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的勢力範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彙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範圍並形成一種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L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Holme Shriver ed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佔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結合。

韋伯: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韋伯理解的社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伯著作中汲取營養。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龐德

    龐德(RoscoePound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佔有主導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律關係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力。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Learned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繫在一起的。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準;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了重大轉向。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波斯納

    波斯納(R.A.Posner,1939~),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82年)等。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準,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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