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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的分類

知識的分類

蘇力

亞里士多德曾經將人類的知識分作三大類,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所謂純粹理性,在亞里士多德時代,大致是幾何、代數、邏輯之類可以精密研究的學科,如今似乎還應當包括某些(例如,傳統的物理、化學)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學(例如,宇宙起源理論或生物進化理論);而實踐理性則是人們在實際活動中用來作出選擇的方法,用來確定命題之真假、對錯,行為善良與否,如倫理學、政治學,還包括了另外一些科學技術學科;技藝則是指那些無法或幾乎無法用言辭傳達的,似乎只有通過實踐才可能把握的知識,例如木匠的好手藝就無法通過教學來傳授,又如醫生對疾病的診斷的能力。這些幾乎毫無例外都必須通過實踐來自己把握,而且僅僅靠努力實踐也並不是總是能有所成就。事實上,在歷史上,這些行當幾乎都是以帶徒弟方式來傳承的。因此,「世代名醫」、「祖傳秘方」才為人們所重視;也因此,許多人會以此來行騙。

    這種分類如同任何分類一樣,當然有其不完美之處,但這是一個有用因此有影響的分類。當初劃歸為某類的一些學科如今也可能有了重大變化,例如由於其他科學技術的發展,醫學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或接近於成為科學,儘管是《最年輕的科學》(托馬斯·劉易斯的一本書名);現代的機器生產至少在某些方面也早已可以令一個能工巧匠自嘆不如。但在我看來,這一切變化並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取消這種知識的分類。必須注意的是,在這裡重要的是不能將知識的分類和學科的分類混同起來。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致於康德的時代(他的著名的三大批判可以說就承續了亞里士多德的知識分類),知識的分類也許更多同學科的分類相聯繫,似乎某個學科的知識就只有某一類知識。

    其實,嚴格說來,歷史上任何學科都或多或少地同時具有這三類知識。這一特點在當今時代也許尤其顯著,知識分類與學科分類已經是交叉了。例如在哲學這個傳統的純粹理性領域,由於馬克思、尼采、後期維特根斯坦、海德格爾、杜威等人,也早已不那麼「純粹」了。    即使是早期的(邏輯實證主義的、因此也是比維特根斯坦在其名著《邏輯哲學論》的篇末就已經承認哲學中「有不可言說的」,因此要「保持沉默」。  在工程技術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領域就是know-how. 人們在各個學科中都似乎不約而同地開始重視《個人性知識》(波蘭尼),強調知識的彌散性(哈耶克),強調「無意識的知識」(波普爾),強調「無言之知」,強調「身體記憶的知識」,強調「習得的知識」,強調那種無法交流或交流起來不經濟的知識。

    而在另外一些場合,這種難以清楚地以言詞或文字交流的知識則被用「傳統」這個極為含混的概念所替代了。在國外法學界,上世紀的使法學成為科學的夢已經基本結束了,今天人們已日益承認法學更多是或主要是一種「實踐理性」(參見波斯納,《法理學問題》),儘管法學家所用的「實踐理性」一詞在很大程度上也涵蓋了亞里士多德的「技藝」領域。

    我的興趣當然並不在於如何使法學分類在現有的知識體制中位置更為恰當,儘管我曾在一次會議上同一位老先生就憲法學是否是憲法科學而「叫過板」. 我更關心的是,假如法學不是一種純粹理性的知識,那麼我們的法治建設、法學教育的總體思路和方法是否恰當有效,因此而應當有所調整?

    近代中國在科學與民主的旗幟下,引進了西學,進行了空前的社會改造,對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然而,絕大多數引進的西學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科學」的旗幟下進行的。法學可以說就是其中之一。

    在這種引進中,法學不僅是作為一種具有真理性的普適性命題引進的,而且法學往往成為對這些命題的研究、解說和論證,成為一套具有強烈規範意義的原則或規則體系。這就使得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一種「純粹理性」的學說,強調其系統性、邏輯性。似乎掌握了這一套邏輯上、系統上「正確的」原理,頒布了一套又一套系統的規則,最多再訓練一批廉潔、循法的官員,法治的建立就指日可待。在法學教育上,同樣呈現出這種強烈的「科學主義」的實際是唯理主義的傾向,特別注重對法律原則的分析,然後是對法條的解釋。所謂普法教育,其基本假設也是人們之所以違法,之所以不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是因為人們不了解法律,或者說「沒有法律的概念」,「法律意識不強」;法律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人們認識法律,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們方才可以理解,為什麼我國近代以來似乎總是首先強調立法,強調「有法可依」. 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法理學」或「法哲學」一直是國家的重點學科,在我國各校幾乎都是名列第一的法學專業課;即使許多更為實用的部門法課也都是以講授專業原理為主,例如刑法概論、民法總論以及經濟法概論,而許多帶有很大操作性的課程,例如法律文書、模擬法庭,在各個法學院中都重視不夠,甚至根本不設。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對律師的要求,這種狀況有所改變,但是法學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觀。因此,翻開任何近年來的一本法學雜誌,開篇的文章都是諸如「論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論社會主義法治國」,「法治與精神文明」之類的文章(下一步估計將會大量出現的將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法治」之類的文字);即使部門法研究的重頭文章,似乎也是「論罪刑法定」,「論誠信原則」等。

    當然我並不反對立法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也不籠統地反對這種類型的、注重原理的法學研究(當然首先它們必須足以構成「法學」並且要有所「研究」);我認為這都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從前面所談及的知識分類來看,法學決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學科。它決不是只要從理論上講通了,實踐上就可以做、並可以做好的學科。法治作為一種社會的實踐,而不僅僅是法學家或法律家的實踐,其構成必定也同時需要這三種知識,思辨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法學是一門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它並不只是一些普遍正確的命題所構成,而且需要大量的「實踐理性」,需要許多難以言說難以交流的知識。如果,我們將法治的形成僅僅寄託與法學,而將法學的發展僅僅寄託於那種可以言說、表述的法律理論或原則的發展,那麼法治必定難以形成,同時法學的發展也必定是畸形的——一方面大量的法律得到頒布,號稱法學的著作大量出版,而另一面,社會的秩序沒有太多的改觀,在沒有國家強制的條件下,人們以實際行動體現出來的法治「觀念」沒有什麼變化。

    這種從思想入手,從觀念入手,從純粹理性入手的法治建設的進路至少是不完全的。純粹理性並不能、至少不可能總是領導實踐理性,同樣也不可能總是領導技藝。這三者可能有關聯的一面,但區別是非常重大的,其所針對的問題,其有效領域都是不同的,儘管可能有所交叉。一個畢生因研究法律之定義而蜚聲學界的法理學家的研究成果可能完全不足以解決任何實際的糾紛,而一個糾紛的解決甚至可以完全與抽象的法治概念無關。那種學科內知識的三六九等,如果不是一種對知識的誤解的話,我很懷疑,是不是一種知識霸權的產物。事實上,我感到,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的確相當輕視司法界的一些具體的知識,認為他們沒有理論,或者認為他們只是憑經驗辦事、思想落後甚至僵化,他們的知識在我們現有的以歐洲大陸法為模式的法律知識體制中幾乎沒有任何位置(在歐美國家,也只有英美國家,由於司法主導的法律體制凸現了法官和律師的知識);而另一方面,太多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司法界或當律師之後,常常抱怨學校學的東西「沒什麼用」. 當然,這種抱怨不能過分當真。但是至少應當引起我們警惕的是不要將法學或法律的知識僅僅歸結為可以形成文字、成為原則、成為命題的知識。

    這種過分強調思辨的、純粹的、可言說的法律知識有時甚至也是荒唐的。比如說,普法教育的一個前提就是許多違法者之違法是由於缺乏法律知識。這種情況,我相信肯定是有的,是真的,但不會是普遍的,而法律更多針對的是普遍性的問題。因此,我們不能從極其偶然有個別人不知法而將作惡多端的兒子處死「為民除害」這樣的例子中得出一個普遍概括,並進而從「人的行動總是受思想指導」這一哲學命題推出普法是加強公民法治「意識」的有效措施的結論。只要我們睜開眼睛看一看,就會發現,社會中許多違法犯罪者並不是因為不了解法律或一般社會規範,而是因為有其他種種利益或借口。國外的一些相當嚴格的實證研究發現,普通人與關在監獄中的罪犯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別不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有時甚至後者對法律了解得更多。在社會生活中,如今甚至有不少人是事先了解法律之後再去違法,以試圖鑽法律的空子。而我們之所以不殺人放火,絕大多數人不是因為知道可能受到法律之懲罰,而是因為一種習慣、一種身體記憶的知識。相反,如果我對別人說,我半夜沒有搶某個擺攤的老頭是因為怕受到懲罰,別人一定會認為我「有病」. 因此,將法治建設僅僅視為一個純粹理性的事業,一種傳統意義上、狹義上的「知識」的事業必定是不夠的。

    福柯在其許多著作中都提到了現代社會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discipline,他對此持強烈的批判態度。這裡暫且不論福柯的態度如何,僅僅就他所使用的這個英文詞來看,的確很有意味。Discipline既有學科的含義,也有紀律、訓練的含義。如果不是我妄加猜測的話,福柯就是力圖傳達這種雙重的含義:任何一個學科都不僅僅是一種可以言說的知識,一套自恰、不矛盾的命題,一套可以演繹成篇的邏輯,而是一種話語的實踐,一種對參與者的訓練,這種話語實踐並不完全是邏輯的,這種話語實踐要在人的靈魂上打下其印記,要「溶化到血液里,落實在行動上」;它的真正力量不在於說服人,讓人們聽起來很有道理,而在於你可能在邏輯上、文字上反對它,但在話語實踐上卻可能是它的合作者和支持者。舉個例子,如果我事實上借了某某人一千元錢,不還;他到法院起訴,但沒有借條或其他證據;法院以沒有證據為由判他敗訴。這在現代民事訴訟法法理上「天經地義」. 但如果他不是在靈魂上而只是在理論上接受了這一天經地義,那麼他就總會耿耿於懷,甚至會事後找幫人來教訓我一頓——於是,理想的法治還是沒有落實。

    如果承認法治是一種社會的實踐性的事業,承認支持其運作的知識包括了本文大致指出的三種知識,那麼,從這種知識的分類層面上看,我們也就可以看出目前法學界籠統討論的「法律移植」或「與國際接軌」在什麼層面上是可能的,在什麼層面上是不可能的;而不是泛泛地討論應當不應當或主張不主張移植的問題,或是從概念上探討「移植」的「本質含義」是什麼。如果僅僅想表示一種態度,坦白地說,無論是贊同還是反對都是太容易了。翻譯一些外國學者的理論著作、法典,這很容易;考察和模仿一下外國有關司法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也並不太難;如果要有整整一批真正在靈魂上而不只是在言說和文字上接受現代法治的法官和其他執法官員,在我看來,就不大可能通過移植來實現;至於「要讓全國人民都知道」,使法治的話語實踐真正得以暢通,則與移植或接軌幾乎沒有任何直接的關係。因此,如果中國的法治要想建立並成熟起來,中國的法學能擺脫「幼稚」之標籤,那麼我們作為法學家就不僅應當重視純粹理性,而且應當重視實踐理性,重視技藝;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後兩種知識以恰當的方式轉化為可言說、可交流且交流起來經濟的知識。

    我想特彆強調的是,這種知識品格之轉化並非不可能,不可能的只是這種知識的完全轉化。前面所說的醫學的變遷,以及能工巧匠的衰落就是兩個明證。轉化的條件則是社會的變化,其他相關學科的發展,相關技術的發展。在法學上,這種例子也有。英美法官對法學(而不是法治)的一個最大貢獻就是將法官審判這個先前人們認為「幾乎無太多話可說」(卡多佐語)的領域內生產的知識變成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交流、對話因此可供分享的知識,即所謂的「實踐理性」。我想,只要人類在延續,這類知識的領域就永遠不會荒蕪。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北大蔚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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