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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金爐》注釋5

凡看女命忌化格。

  解:化格氣專而剛,女命非宜。

  合局方能棄命,否則雖無依附而不棄。

  解:棄命,從財從殺之類。所從之物,無論財官,皆要合局,否則不以棄命而從輪。但,日干無所依託,可以附之財官。

  有方局先看方局,無則看垣象。以垣象而定用神,以用神而驗乘氣,則上下四旁內外得失,均可知矣。

  解:方,寅卯辰東方、巳午未南方之類;局,亥卯未木局、寅午戌火局之類。垣象,即是形象、氣象,如獨象、全象、類象、化象、從象、兩神成象之類。用神者,我所用之神。乘氣者,干乘支氣,支乘月氣。干為上,支為下,與左右合稱「四旁」。日時為內,年月為外。相配而相成者為得,相配而相背者為失。

  垣象先根乘氣看向背垣象和方發。

  解:垣象得乘根氣,是為形全,《滴》書云:「形全者宜損其有餘」。垣象不得根氣者,是為形缺,《滴》書云:「形缺者宜補其不足」。當補則補,當損則損,是為向,反之為背。方發者,作用也,如獨象行化地,全象行財地,為其作用。

金包土局。土包金局。

  解:包者,裹也,年時可包月日,同可包,合亦可包。金清主貴,土濁主富。金包土者,貴顯;土包金者,富裕。不論土金孰包,皆要元神無損、刑沖無犯,更勿入墓。否則包而不包,非但富貴不顯,反遭刑獄。

  陽干陰局,陰干陽局。

  解:陽宜包陰,陰宜包陽,此為天地造化之理。純陰不生,孤陽不長之故。而此處陰陽之理,並非甲丙戊庚壬陽、乙丁己辛癸陰之類,而重五行本性,曰:木火為陽,金水為陰。

  正財正官,位於時上,最不得力。

  解:位,非僅言透,而首重其根源。源於年月者富貴大,源於日時者富貴小。然,財官透於年月,根源亦在年月,得日時與之相配有情者,最為得力。

  正官須配偏印。

  解:正官為陽者,偏印必為陰,反之亦然,是故陰陽相生有情。然又要看元神喜忌,如辛用丙官,光照明珠之象,豈有配己土淤泥,既晦火光,又污珠玉乎?

  去官留煞,異路者多;去煞留官,正途者多。

  解:官格混殺宜去殺,然去官留殺者,用之假神,縱有功名,亦是異路。殺格混官宜去官,然去殺留官者,正途亦少。

  沖為異路,合為正途。

  解:沖主變,沖制官星,官帶殺性,故有異路之應。若合來官星,自然獲取,正途得利。官如此,財亦然。

   暗會不宜透官煞,透官煞則不論暗會矣。

  解:《滴天髓》有云:「暗沖暗會尤為喜,彼沖我兮皆沖起」。其中屬於「暗會」者,有:子遙巳格、丑遙巳格、專食合錄格、專印合祿格、拱祿格、拱貴格、六甲趨乾格、六壬趨艮格等。而子平法則言「有殺先論殺」,又說「有官莫尋格局」,故透官殺者,不論暗會。

  時煞不可制,制則無光。

  解:傷官見官,固有可見不可見之別,而時上七殺,亦有可制不可制之分。外來七殺,必先有制,否則縱然富貴,難免傷身。自身帶殺,或用於制劫,或用於生印,則不可制。如辛日甲午時,午中丁火為殺,不透則不傷辛金,反有合來財庫(未)之功。

  地支煞不必有制。

  解:地支七殺不透天干,不遇刑沖穿破,則無害,不必有制。然殺旺沖祿(如乙日酉殺沖卯)破祿(如己日卯殺破午),則地元必須要有制合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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