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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性仁:論四大法學研究學派

   一、 前言 

   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須對於法學研究之學派有基本的認識,使得在法學研究的領域內,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進而深化法學研究,本文主要針對法學研究之四大法學派〈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發學派、自由法學派〉,做一理論的探討,希望能有助於釐清法學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確掌握法理思想。 

  

   二、 自然法學派思想 

   自然法學派完全依照整體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重視人民之總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學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學性與思辯性,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個時期的演進: 

   〈一〉 自然法思想:此學派以西塞羅為代表,認為自然法是客觀性的存在於天地之間一種不變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來補充實定法的缺陷,故其適合於自然法思想與行為的形式,此稱之為正義。 

   〈二〉 神學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的自然法學以亞奎納斯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原理是正義與理性,以神學自然法思想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與人定法。 

   〈三〉 經驗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為代表,該派首先切斷自然法與宗教的關係,並認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張,故被稱為是自然法之父。 

   〈四〉 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紀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的淵源就是社會契約。 

   綜上可知自然法學派思想之四個演進時期。 

  

   三、 實證法學派思想 

   而實證法學派是先由國家依照公權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論,進而推論到具體案件,故實證法學派是由人類基於經驗而創造的具體法律規範,再依據文理、系統、歷史與類推解釋,按照三段論法予以推論的法學方法,在這個推論之下,只要法律具備完整,就能規範社會上之一切行為。實證法學派認為人類之行為與自然現象不同,自然現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為一切文化制度之創造者與社會生活的原動力。 

  

   四、 歷史法學派思想 

   此外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系由人類的歷史事實累積而來,這系屬於人類無意識的自然發展而成,強調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產物,而無須人為的制定,關於歷史法學派許多學者有不同的主張,如謝林主張國家有機體說,認為法律為國家有機體演化之表現;而休果則主張法律為整個民族生活的一部分;而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則認為法律和語言及生活習慣,都是以民族精神為依據,而民族是具有生命力與精神,並且永遠存在不變,法律之本質就是民族心理的表現,因此習慣、判例、學說及法條的形成,都是屬於民族心理的表現,誠如古語所謂「法律只求之於民族歷史、民族精神與民族確信」。另外英國的歷史法學派創始人梅因則提出進步社會法律發展的過程系由身份到契約。 

  

   五、 自由法學派思想 

   而自由法學派思想則認為法律系由人類生活環境需要而產生,隨著人類生活環境的變遷與時代的演進,故研究法學不應該拘泥於形式的法條文字,而應該注意實際的社會現象,以探求法律的實在性,倘若遇到社會事物變動,必須適用法律時,則必須要依據人類生活環境的需要,斟酌實際的情況加以靈活地運用,而法律的缺漏則在所難免,因此法官在審案件時,想要補救法律的缺漏,就必須運用科學自由的方法,以客觀的標準,來達成法官創造法律的情形。 

  

   六、 小結 

   總之本文綜合法學研究之四大法學派〈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發學派、自由法學派〉,做一理論的探討,希望能有助於釐清法學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確掌握法理思想,藉由四種法學派思想的研究,使日後對於各項法律問題之研究,都能有更客觀及透徹的看法,這便是本文最大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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