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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彩禮」為哪般? | 品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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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民商法律網原創作品,作者林福申,系中國民商法律網編輯。如需轉載請聯繫後台獲得授權。

助理編輯:萬州

責任編輯:趙妍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進入經濟轉型期以來,我國農村「天價彩禮」現象屢見不鮮,彩禮返還問題層出不窮。對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用於解決彩禮糾紛,但由於制度設計較為粗糙,並未產生預期的社會效果。因此,在結合《央視調查農村天價彩禮》等專題報道的基礎上,對我國「天價彩禮」現象進行體系化思考多有裨益。

「爺爺娶奶奶用了半斗米;爸爸娶媽媽用了半頭豬;我娶媳婦卻用了爹娘半條命。」這是今天眾多即將步入或者剛剛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輕人的真心感慨。面對不斷飆升的彩禮,返璞歸真、回歸感情的呼聲不斷增強,法律是否應予規制也漸漸成為討論的熱點。

飛漲的彩禮,無奈的現實

彩禮,一般是指男女訂婚或結婚時,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標誌。彩禮產生於中國古代實行的聘娶婚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六禮」中的納徵或稱納幣環節,是婚姻有效締結的必經程序,並隨著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發展得到不斷強化,一直沿襲到清朝末年,甚至在解放前國民黨政府舊法中還規定:「訂婚或結婚須有媒妁之婚書或收受聘財方為合法有效。」基於對中國幾千年男女婚姻關係從本質上講「是撇開雙方本人的黑市交易和以物易物交換」的深刻認識,新中國建立後,傳統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為法律所禁止,邊區政府在根據地倡導的婚姻自由原則也在1950年《婚姻法》中被明確規定下來。至此,公開或變相的、帶有買賣婚性質的彩禮聘金或聘禮逐步銷聲匿跡,但受風俗習慣的影響,民間帶有贈與性質的彩禮卻有愈演愈烈的傾向。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彩禮已經從80年代的「四大件兒」變成現在聽起來更為專業的「穿金帶銀、一動不動、三斤三兩,萬紫千紅一點綠」的標配了,甚至在婚介市場上,相親者會依據學歷、身高、長相、家庭狀況等條件,為對方「分等按級」、「明碼標價」,將婚戀作為斂財的工具,將子女作為交換的客體。價格飆漲的彩禮,反映的是受舊社會制度習慣感染的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們的「貪圖某些眼前小利」,造成的是:剩男「望女興嘆」、剩女苦不堪言,甚至為了娶妻傾家蕩產、為了要錢痛失良緣的可悲局面。

面對農村彩禮價格滿天飛的社會現實,我們不禁發出:「天價彩禮何時休」的感嘆,法律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更是社會風俗的風向標,或許建構性的法律無力扭轉民族性的習慣,但其背靠國家權力、內含公正靈魂而展露出的與生俱來的滲透力與影響力,勢必擁有移風易俗的巨大力量。因此,要想剎住「天價彩禮」之風氣絕對離不開法律的支持,但彩禮應「存」應「廢」在學界尚未達成一致的結論。

彩禮是「存」是「廢」

1、彩禮具有合理性

 一些學者主張:現代意義上的彩禮,雖源於聘娶婚制,但其精神內核、制度運作已經「脫胎換骨」,應當作為一項延續至今的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加以保護,至少是不加或者少加干預,單純貼上意識形態的標籤而「口誅筆伐」是不妥當的。並且,彩禮習慣並未隨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婚戀觀念的變化而消失,反而在當今社會——無論是偏僻邊遠的農村還是發達開放的城市——為人們約定俗成地遵守著,足看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彩禮之於中國現代社會仍具有合理性。

(1)代際財富轉移

在舊中國,基於「尊尊親親」、男尊女卑等制度基礎,彩禮是出嫁女的身價錢。一方面,子女是父母的,婚姻主婚權由父母等尊長享有,父親在擇偶、成親上起實質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於婚後女兒的法律與社會關係全部跟隨夫家,與娘家實際上僅有感情聯絡而無贍養、撫養的義務,因此,彩禮歸出嫁女父母所有和支配實為對勞動力喪失的償付與養老的補充和保證。在此制度設計下,「女家嫁女必收聘財,反映出一種禮儀形式掩蓋下的交換關係,即男家出了聘財換回了兒媳,女家收受了聘財嫁出去了女兒」。

而在當今社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則早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消失,彩禮原有的交換性質不復存在。由於思想制度的轉變,彩禮的歸屬從原本歸女方父母逐步轉變為歸女方自己或歸小家庭:或是用於購置新婚用品、舉辦婚姻慶典、蜜月旅行等支出,或是儲存下來,以備小家庭未來的開銷。可見,彩禮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兩個家族之間的交易,而已然演變為父輩給予子輩的饋贈。

(2)儀式性重於實質性

由於在經濟補償方面功能的退化,贈送彩禮的風俗成為確定男女戀愛關係,並設想未來成立婚姻關係的象徵,其儀式地位也體現在彩禮相互流向的社會趨勢上,即不再必然是從男方轉移至女方,女方及其家長向男方贈送彩禮的情況同樣屢見不鮮。

有的學者嘗試從法律經濟學的視角為彩禮尋找合理的依據,認為彩禮習慣是現代社會的信號傳遞機制:「彩禮直接反映了男方的家庭經濟情況,或者間接測度了男方創造財富的能力」,作為贈與人的男方通過彩禮表明「贈與人願意負擔成本——既包括金錢成本又包括時間成本……贈與人是富有的,因此將能夠供養得起受贈人」,同時,「女方在接受彩禮之後,往往通過『回禮』的方式進行信息傳遞」。彩禮在反映雙方家庭經濟狀況信號之外,贈送彩禮往往通過公開的訂婚或結婚活動來進行,雙方邀請親屬、朋友等熟人到場見證其婚戀關係,這種儀式安排實際上要求當事人雙方以各自社會聲譽為擔保,降低悔婚的可能性,更有利於婚前準備的順利開展,這一點在更具熟人社會特點的農村體現得更為明顯。故而有學者評論稱:「今天,人們更加看重的,不是彩禮的經濟價值的多寡,而是彩禮所包含的豐富的內涵及它們所代表的意義。」

以上便是彩禮合理的主要依據,另有部分學者從經濟學、功能主義、文化、民俗學等不同領域加以說明論證,但究其本質,均能劃歸上述財富轉移與儀式象徵這兩點之中。

2、彩禮不具有合理性

從眾多媒體報道、社會調查中不難看出:自50年代以來,越來越沉重的彩禮飛漲可以主要歸結為以下三方面原因:

(1)男方家庭的傳統觀點

在中國廣大農村,以傳宗接代為核心的農民本體性價值轉變得非常緩慢,這種地方性共識促使父母自兒子出生之日起就要為其將來娶妻生子操心勞神,只有當為兒子操辦完婚姻大事、看到孫子呱呱落地,才算盡到綿延家族的責任與義務。在這種兒子的婚姻費用是絕大多數農村父母的一項剛性支出的前提下,貧困家庭在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下不勝負荷,一方面這是由於長期掙扎於入不敷出、寅吃卯糧困境中的家庭很難存有積蓄,不堪彩禮支付之苦;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以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青年人擇偶越來越注重對方的收入、住房以及與之相關的學歷、職業和工作能力狀況」,在這樣的婚姻市場中,其他擇偶因素上的劣勢地位迫使劣勢男性呈送數額巨大的彩禮,這對於貧困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2)女方家庭的「待價而沽」

在人口結構上,由於出生性別比例和長期重男輕女的影響,農村中女性短缺的問題逐漸顯化,加上現代化的不斷推進,人口流動加速,農民工進城務工現象普遍,農村適婚女性人口大量降低,這使得婚姻市場上女性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男性要想獲得婚姻資源「就需要付出更多的經濟的或社會政治的代價,彩禮便是其中的一種,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種。」

面對天價彩禮的問題,僅指責女方「無度索取」、漫天要價並不合適,因為「單從道義的角度講,女方家長不會忍心向未來的女婿索要巨額彩禮而使女兒的婚後生活舉步維艱」,但身處低收入農戶家庭中的未婚妻子很可能尚有多位未婚兄弟,為了準備男孩婚姻開支,女方父母不得不寄希望於女兒婚姻帶來的高額彩禮。故此,天價支出實際上「傳染」到了待嫁的女兒身上。

(3)雙方家庭的攀比與面子

在農村較為封閉的競爭環境中,普遍認為彩禮是女兒身價的體現,彩禮高,說明女兒嫁得好,父母也感到臉上有光。在激烈的面子競爭中,村民相互攀比,女方「要價」越來越高,使得「彩禮進入了一個無限惡性競爭的怪圈」。

反觀男方家庭,身處婚姻壓力不斷加大的社會氛圍中,父母往往會因為婚姻費用的不足、娶不到好媳婦而對兒子心生愧疚,而日益拉大的農村婚齡男性經濟實力差距更是為彩禮金額的飛速上漲「推波助瀾」。「在傳統鄉土社會裡,大部分農民的通婚半徑都是在5公里之內」,相似的地理環境、民俗習慣、經濟狀況,使得處於經濟劣勢的男性與平均水平相差不大,但在打工潮席捲中國農村,傳統通婚圈被打破,全國婚姻市場形成的今天,富裕地區的彩禮水平急速拉升了農村婚姻成本,這使得農村男性家庭不得不付出更多來「緊跟潮流」。

綜合考察上述原因,高額彩禮毫無益處也並不合理。

回過頭來細究上面總結出的彩禮合理的兩點原因,不難發現: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文化上,彩禮無需法律規制的理由都很脆弱。

從財富轉移上講,父母支持子女成婚固然無可非議,但支付天價彩禮費實為對給予方(大多為男方父母)的剝削,即使彩禮最終歸屬年輕家庭,同樣會助長年輕人依賴父母的惰性,有些子女為了追求獨立、幸福的婚後生活甚至合謀向家長索取更多財富,正如《南方周末》評論的那樣:「成家就是換個方式啃老」。在高昂的彩禮面前,農村父母為了給兒子結婚傾家蕩產、負債纍纍的案例不在少數。可見,在經濟發展的社會大潮中,彩禮容易異化為女方家向男方家或子女向父母索要巨額財富的手段。

從儀式象徵上講,我國結婚的形式要件為登記而非儀式婚,通過舉辦訂婚儀式、公開贈送彩禮以達到約束對方婚前行為、降低悔婚幾率的目的,這與結婚自由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馳,婚約的有效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沒有雙方信任基礎的彩禮贈與反而增加了財產處分的風險。農村生活逐步從熟人社會過渡到陌生人社會,年輕夫婦逐漸從家族依賴轉變為獨立家庭,利用聲譽「擔保」雙方結婚目的、利用金錢一窺對方經濟實力,這樣的彩禮儀式功能註定會在社會發展的主流中被淘汰。

退一步講,彩禮的互信互贈作為民間習俗在農村一些地方被人們視為傳統並普遍遵循,這種行為無可厚非,將其簡單地劃歸陳規陋習加以批判未免過激。隨著農村婚戀觀念愈加開放和自由,利用社會手段疏通、引導,相信彩禮與婚姻的特殊聯繫會愈發稀薄。但是,當今嚴重異化、日趨惡化的高額彩禮現象,早已超出公序良俗原則的容忍範圍,直逼「絕對不能就人身簽訂契約」等社會底線。面對我國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生育率過低的人口「新常態」、人口老齡化加劇、農村貧富差距拉大等嚴峻形勢,亟需剎住天價彩禮這輛「瀕臨失控」的高速列車,而要想抑制彩禮風氣,移走橫亘在鄉村愛情面前的彩禮大山,法律規範才是根本手段。

給予彩禮是何性質

規範彩禮問題,首先要明確給付彩禮的法律性質。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合同法》,學界對給付彩禮性質提出了贈與說、附條件贈與說、附義務贈與說、定金說、從契約說等不同學說,其中,附條件贈與說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並成為學界認可的主流,其背後的法律基礎為合同法第45條中的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合同自動失效,獲利一方對彩禮的佔有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贈與方有權請求返還。

 

彩禮如何返還

經過上述討論,學界暫時就給予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達成一致,此時需要考慮的問題集中於:當婚約解除或夫妻離婚時,已經交付的彩禮應如何返還?對此,2003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給出了初步的解決方案。雖然解釋的出台為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統一的解決模式,但不得不說,現有規定較為粗糙、模糊,如:訴訟主體不明,彩禮範圍不清,當事人過錯、彩禮用途、接受彩禮一方的家庭經濟狀況、女方懷孕、流產、生育等因素並未進入彩禮返還時的考察範圍。因此,為了解決如今我國彩禮飛漲、天價彩禮屢見不鮮的問題,現有規定亟需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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