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隱秘歷史
今年1月,英國著名演員史蒂芬·弗萊與艾略特·斯賓塞結婚
一方面,同性婚姻的反對者將其最近的擴散斥為政治正確走了極端;另一方面,其支持者則將此視為進步的信號。美國歷史協會奉勸最高法院:同性婚姻是一個新近的且受歡迎的發明。英國政府也同意,平等婚姻是前所未有之事,但引入之會使「我們社會更加公平,更具有包容性」。(抑或是像斯賓塞上了年紀的老鄰居對《每日郵報》說的那樣:「如今的生活不一樣了,你得與時俱進。」) 所以,人人都相信,同性婚姻是樁新鮮事。當然,對其明確立法肯定是新的。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的一些同性戀活動家提出過婚姻權訴訟,一些同性伴侶甚至成功獲得了有效許可,從而順利成婚。可是,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現代婚姻平等運動才開始在一些地方取得進展。並且,到了2000年,荷蘭才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批准同性結婚的國家。 社會大潮轉向之迅捷令人矚目。愛爾蘭政府已經決定在5月份舉行一場就允許同性婚姻而修憲的全國公投。就在最近,美國也發生了出人意料的風雲突變,最高法院宣布,它將重審這一議題。有可能,到6月份,同性婚姻就將在美國成為一項憲法權利,變得神聖不可侵犯。儘管如此,就目前而言,它仍然在北愛爾蘭,在美國的一些州,以及世界上的大多數地方是非法的。幾個世紀來,對同性關係的誣衊和定罪,遠沒有終結。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談論二十一世紀之前的同性婚姻。婚姻並不只是法律產物。儘管世俗統治者和神職人員總在儘力控制並定義婚姻,過去仍有無數的伴侶在未經正規手續的前提下,自顧自結婚。早在十二世紀,基督教會就制定了這樣的原則:只要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交換了誓言,他們彼此間就形成了堅不可摧的婚姻關係。根本不需要什麼神父、證婚人或者儀式,是男女雙方自己結的婚。在十七世紀的英格蘭,有時會勒令乞丐不許結婚:不過他們還是經常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這樣的情況也出現在美國:南北戰爭前,黑奴男女無法合法結婚;二十世紀下半葉前,許多州禁止跨種族婚姻——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才終止了這一偏見。
不難想見,其他政府和機構也會制定歧視性法律禁止某些異性伴侶正式結合。這樣的政府和機構包括:納粹德國,種族隔離的南非……英國國教,當然,還有英國王室。在1780年代,威爾士親王喬治與瑪麗亞·費茲赫伯特(Maria Fitzherbert)墜入愛河。1785年12月,在幾位見證者面前,他們在一位親王私人牧師的主持下成婚;親王手握證書為證。然而,儘管他們的結合持續了許多年,一直到親王在1811年成為攝政王之後(1795年他還被安排同布倫瑞克的卡羅琳結婚),這一結合在嚴格法律意義上仍是非法的——因為他是王位的繼承者,而她,是一個天主教徒。 在英格蘭,即便在1753年婚姻法宣告「自主婚姻」無效之後,這一理念依舊強勢(同樣的,當非國教的公民婚姻在1836年合法化後,一些虔誠的反對者依然繼續他們過去的做法)。像作曲家塞繆爾·衛斯理(Samuel Wesley),他就在1792年因為和夏洛特·馬丁(Charlotte Martin)那未被宗教承認的關係,怒氣沖沖地對他喋喋不休的母親寫道:「按照上帝和自然的一切律法,她是我真正的、恰切的妻子……萬千的典禮,無論重複多少次……亦不能為她增色。」未來的喬治四世亦持有相同的觀點,尤其當他無視自己的法定妻子,把一切都留給了「瑪麗亞·費茲赫伯特,我的妻子,我內心和靈魂的妻子……在天國的眼裡她是如此;在我的眼裡,她過去是,現在是,並將永遠是如此」。 在美國,非正式婚姻甚至更加普遍,並被廣為接受。整個十九世紀,直到二十世紀,大多數的州都支持其公民的自由婚姻權和隱私權。如果一對男女以夫妻身份居住在一起,這就足夠了——他們自然被視為已婚夫婦。 那麼同性伴侶呢?他 / 她們是何時把自己視為已婚的呢?他 / 她們身邊的人如何看待這樣的結合呢?同性婚姻原比人們通常以為的要歷史悠久得多。 當然,這依賴於你對婚姻的定義。在美洲土著文化、非洲文化和亞洲文化的歷史上,都存在同性和變性者的婚姻結合。而從整個古典時期直到中世紀尾聲,遍及歐洲,都能發現這樣的例子:兩個敬愛對方的男子,在正式的宗教儀式上,莊嚴地終身結合。 這些結合體現了由誓詞締結的宗族關係,或者儀式性的兄弟關係,參與的雙方不乏國王、貴族、戰友,以及各種其他社會情境中的男子——在十四世紀,喬叟曾描述過商人、僧侶、文員甚至農民之間通過誓言締結的兄弟關係。 以這種方式和另一個男人「結婚」,即是盟誓,是為生活立約,表達一個人能向另一個人表達的最高形式的愛。正如古典學者詹姆斯·戴維森(James Davidson)所指出的,在此意義上,「同性婚禮更接近於現代的伴侶式婚姻,而非從前那種以子嗣為中心的、家族聯姻式的,並常常是奉父母之命的婚姻」。在任何一種根深蒂固的男權文化中,男性之間的愛情都是最高貴、最高雅的。這些熱烈的情感屬於大衛和約拿單、阿喀琉斯和帕特羅克洛斯,以及無數膾炙人口的抒情歌謠。 可是,除了作為千百年來人盡皆知的同性愛戀的明證,這些結合的確切意義(及其發生概率)仍然不清不楚。貌似最可信的是,它們該被視為一種「自發的親屬關係」——一種儀式化男性友誼的劇烈形式,而非某種排他的或性的夥伴關係。婚姻-兄弟關係並不意味著同居或性(儘管在一些例子中,比如愛德華二世和皮爾斯·戈維斯頓[Piers Gaveston]之間可能會有這樣的關係);它也不會排斥異性婚姻。詹姆斯一世和他的至愛白金漢公爵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之間常常使用十分近似的語言。在信中,他們彼此互稱親愛的父親和兒子,互稱作為「教親」(「gossips」,即god-siblings,指教兄教弟、教父教子)而彼此關聯的男子。只有一次,詹姆斯把這些親屬隱喻和某種婚姻理想混在了一起。他在1623年對維利爾斯寫道:「我唯一甜美而親愛的孩子,我寧願和你一道被放逐到地球上的任何一個角落,也不願失去你,過那種傷心寡婦的生活。」他希望:「我們可以在聖誕節結婚,並永遠保持這樣的關係……上帝保佑你,我甜美的孩子與妻子,准許你永遠成為你親愛的父親與丈夫的慰藉。」
儘管其情感是如此的熱烈,這卻不是同性婚姻的語言,毋寧說是一個父權統治者的語言。和別的君主一樣,詹姆斯輕易就把自己稱作其子民、王國和議會的仁慈的丈夫和父親。而另一方面,白金漢公爵的信,總是以「我親愛的父親和教親」開頭,以「陛下您最恭順的奴才和狗」結尾。他愛詹姆斯。他從他身上感受到了「比熱戀中的情侶,比丈夫和妻子還要多的感情」。但是,除了和他自己的妻子外,維利爾斯無法設想和任何其他人真正結婚。詹姆斯一世(左)和他的至愛白金漢公爵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之間常常使用十分近似同性戀的語言,但實為父權統治者的語言寫信
這要是在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就容易多了。在那裡,整個社會更易於接受(儘管仍然不合法)同性愛戀甚至雞姦。1497年,二十二歲的藥劑師卡洛·貝拉爾多·安東尼奧(Carlo di Berardo d"Antonio)遭到罰款,並被逐出佛羅倫薩,因為他和染色工米歇爾·布魯諾·達普魯里(Michele di Bruno da Prulli——也被罰款)同居。米歇爾「多年來把他視作自己的妻子,用他來代替妻子」。以與異性婚禮相仿的婚禮儀式,米歇爾讓他在教堂裏手按《聖經》起誓,「在這索多瑪之罪惡中保持對米歇爾忠誠」。幾乎一百年後,1578年在羅馬,一群葡萄牙男人因為類似的「彼此作為丈夫和妻子結合成婚」,而在教堂被公然用火刑燒死。 不過英語世界裡更普遍的情況是,男人不太會像已婚夫婦那樣生活在一起。激情的友誼和男人間的愛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但是,從詹姆斯一世到奧斯卡·王爾德再到以後,一個愛戀其他男人的男子,很可能也會和一個女人結婚生子。如果我們將婚姻設想為兩個人長期的、排他性的同居與肉體交合,那麼,至少在西方基督教世界裡,很少有男性伴侶在二十世紀來臨前,能符合這樣的婚姻關係。事實上,在最近的四百年里,同性婚姻的實踐很大程度上是女人的禁臠。 起初,這是一件偷偷摸摸並會招致懲罰的事情。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兩個女人不太可能獨立生活在一起:家庭就該是由男人主導的。不過,我們也了解這樣的情況:十六世紀,一些女人把自己喬裝成男人的樣子,和別的女人結婚並一起生活。荷蘭學者魯道夫·德克(Rudolf Dekke)和洛特·范·德波爾(Lotte van de Pol)發現,在1600年後,這種「女丈夫」的例子越來越多,尤其在英格蘭、德國和荷蘭。 1641年在阿姆斯特丹,中年寡婦崔金特耶·巴倫支(Trijntje Barents)和二十七歲的韓德瑞克·蘭伯茲(Hendrickje Lamberts)墜入愛河。在她們的戀情發展了一段時間以後,韓德瑞克就開始穿成男人的樣子。巴倫支後來坦言,這提高了她們性生活的水平——從那時起,這個年輕的女人「有時候一晚上和她做兩三次,就像她亡夫曾經那樣——是的,有時候甚至比他還激烈」。她們的關係十分穩定,期待能夠合法結婚。另外有一對荷蘭伴侶確實這麼做了。十七世紀的八十年代,科妮莉亞·格瑞茲·范·布魯蓋爾(Cornelia Gerritse van Breugel)把自己偽裝成一個男人,為的是在阿姆斯特丹的一個教堂里迎娶她的長期戀人,伊麗莎白·博林(Elisabeth Boleyn)。多年以後,當科妮莉亞厭倦了穿男人衣服,她們才被發現。 這樣的例子在十八世紀的英格蘭甚至更常見。十八世紀三十年代早期,在瑪麗·伊斯特(Mary East)和她女朋友的少女時代即將結束之際,她們決定搬遷至倫敦,以夫妻身份開始生活。瑪麗穿上男裝,搖身一變成為「詹姆斯·豪」(James How)。她們兩人在倫敦東區分別成為成功的酒店老闆和社區棟樑。人人以為她們結婚了。多年以來,詹姆斯在幾乎所有的教區都當選任職:她 / 他當過陪審團主席,還在守夜時分,擔任窮人的監管人。在三十幾年間,她們保守著秘密,以夫妻名義生活。 我們無法確知到底還有多少其他女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而未被發現。在倫敦,想要快捷、隱秘地結婚一度非常容易,直到1753年婚姻法出台:於是,在酒館、妓院、監獄、小教堂,各種不做背景調查就舉行的儀式便大行其道。1734年12月15日,一對自稱約翰·芒福德(John Mountford)和瑪麗·庫珀(Mary Cooper)的蘇荷區(Soho)情侶決定結婚。她們找到的第一個牧師拒絕證婚。牧師在筆記本里寫道:「疑似兩個女人。」但是她們輕而易舉就能找到另一個牧師。幾年後,一個倫敦牧師為伊麗莎白·胡塔爾(Elizabeth Huthall)和約翰·史密斯(John Smith)主持婚禮——約翰是「一個矮小、白皙、纖弱的男子,不會超過五英尺高」。隨後,他寫道,「我的書記員判斷,她倆都是女人」;但是她們還是在成為合法夫妻後離開。在另一個牧師簡潔的筆記中,我們也讀到了這樣的話:「婚禮之後,我幾乎能證明她們都是女人,其中一個穿得像個男人。」當然,這一對也結成了婚,快快樂樂地走了(主教和立法者注意到:同性婚姻已經在英國國教內生根發芽)。 有時,女丈夫就好像我們現在所謂的雙性人或變性人。早在現代跨性別運動勃興之前,許多個人和社群都處理過潛在的性別(sex and gender)流動問題。詹姆斯敦(Jamestown)的一家法院在1629年頒布命令,要求弗吉尼亞州移民托馬斯·霍爾(Thomas Hall——此人原名托馬西妮)身著男女混合裝,因為「他既是男人又是女人」;後者被控和一名女僕通姦。瑪麗亞·范·安特衛本(Maria van Antwerpen,1719-1781)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都身著男裝,並以男人身份生活,她頻繁和別的女子結婚,並辯稱「即便她看上去是女人,但本性卻是男子」——儘管在解剖學的意義上,她看上去完全就是個女性。 即便在我們能更直截了當地談論「同性」關係的地方,女丈夫現象(這一現象一直持續到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顯然也向我們提出了各種問題:這些問題關涉到與她們一起相處的妻子、家庭、朋友和社區。與這一破碎而晦澀的跡象相稱的是,其最敏感的詮釋者艾瑪·多諾霍(Emma Donoghue)乃是一名傑出的小說家和學者。她在其第一本書《女人間的激情》(Passions Between Women,斯卡利特出版社)中考察過,這些案例中幾乎沒有什麼輪廓鮮明的東西——除了這一無法迴避的事實:即使在三四個世紀前,兩個女人結婚同居也不是什麼聞所未聞的事情。艾瑪·多諾霍的《女人間的激情》一書中提供了許多「女丈夫」的事例
到十八世紀末,世道一變。從這一刻起,西方社會的女人有越來越多的機會公開住在一起了。城市數量的增加,家政服務業的擴張,紡織品貿易的發展,女子教育的普及:這一切都為未婚女性離開家庭、自謀生路、彼此邂逅,創造了嶄新的機會。
十八世紀還發生了一場男女性觀念的革命,從而使女性友誼關係成了時尚。在詩歌里、在小說里、在現實生活中,女子之間純真的愛情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得到讚頌——它被頌揚為一種升華了的、不朽的激情,一個對求愛和婚姻都十分重要的支持。對於中產階級和上流社會的女性氣質而言,培養熱切的同性關係,變得與成為一個女兒、妻子、母親一樣重要了。 這,便是夏洛蒂·布萊恩特(Charity Bryant)在1777年所來到的世界。她的父親是馬薩諸塞州的一名醫生,作為家裡最年幼的孩子,她受過教育,充滿活力,經常和暴躁的父親、跋扈的繼母發生齟齬。他們在她二十歲的時候把她掃地出門,隨後她成了一個漂泊不定的學校老師。二十三歲的時候,她就決定終身不嫁。「這種事絕對不會發生,」她對她的嫂子寫道,「任世間千萬人說我傻說我痴,我並不覺得他們的那些觀念會增添我內中的幸福……我無法將他們的觀念聯結到我所認為的噴湧出幸福的唯一原則。」 相反,她把自己的情感能量都投注到一連串對其他年輕女性的熱烈依戀之中。幾年來,她都和住在鄰村的默西·福特(Mercy Ford)保持著秘密通信,並花大把時間和後者待在一起。「只有和你一起的時候才會有慰藉,」默西寫道,「我親愛的,我簡直無法告訴你我有多麼想見你」;「如果我可以在夜裡逃走,我一定過來」;他們該「拿走我們所獲得的,並對此表示感激」。1805年,兩人的父母都有點被嚇著了,便制止了她們關係的發展。 不過在那個時候,夏洛蒂已經認識了莉迪亞·理查茲(Lydia Richards),另一個浪跡天涯的老師。她們成功地不時在別人的房子里同居。「這相互的愛戀是多麼的甜蜜。」莉迪亞在1802年向夏洛蒂感嘆道,「哦,我們該再次經歷這份甜蜜,緊緊摟住對方的手臂。」你的腦袋屬於「我的胸懷,夜晚,你必須在我的雙臂里休憩」! 1807年,在她三十歲前夕,夏洛蒂開始了新生活。她搬到佛蒙特州西部,威布里治的一個邊陲小鎮,成了個女裁縫。在這裡,她遇到了比她小七歲的西爾維亞·德雷克(Sylvia Drake),後者是她一個朋友的姐妹。幾個月內,她就自己租了一間房,將這位年輕的女子收為學徒,並催促她儘快搬進來。「我不僅要你來做我的助手,我還渴望見到你,享受你的陪伴,享受同你交談。」她這麼強調。第二天,西爾維亞便「同意做我的助手,來陪我一起勞作」——夏洛蒂在幾十年後回憶道,手稿里還有一些強調和刪改的標記。 第二年,這對情侶為自己建了所一間房的屋子和裁縫店。夏洛蒂定製了一枚戒指。她們最初的幾次出遊都是回到老家馬薩諸塞州。在那兒夏洛蒂向她的親朋好友介紹了她的這位新伴侶。「我不必再為你的幸福擔心了,因為你有了德雷克小姐作為終身伴侶,她是個如此親切而忠實的朋友。」她的姐姐安娜(Anna)事後這樣寫道。莉迪亞·理查茲祝福西爾維亞:「作為你心愛之人的朋友,你關心之人的夥伴……願你們永遠彼此幸福。」西爾維亞則對她母親寫道:「她是我能渴望的一切。」在接下來的四十四年里,直到夏洛蒂於1851年去世,她們兩人就再也沒在任何一晚分開過。「在她們還年輕時,她們便將彼此視為終身伴侶。」夏洛蒂的一個侄子在1843年的《紐約晚郵報》上寫道,她們的聯合「對她們而言猶如婚姻般神聖」。當西爾維亞在1868年去世後,她們的家人便把兩人合葬於一塊聯合墓碑之下。夏洛蒂·布萊恩特和西爾維亞·德雷克的合葬墓碑
過去發生的一切已然不可更易,但我們能從中看到什麼則取決於我們如今的視角。一旦你開始察看,不難發現類似的伴侶無所不在。若去英國諾福克的海邊小村莊諾斯雷普斯,你會看見許多公眾人物——學者、軍人、教育家、慈善家——證明安娜·格尼(Anna Gurney)和莎拉·巴克斯頓(Sarah Buxton)的結合。從1823年至莎拉去世的1839年,兩位「村姑」作為一對伴侶生活在一起。她們把彼此稱作「我忠實而心愛的另一半」;她們被一道埋葬在自家的祖墳;在她們教區的教堂里,她們作為「伴侶和結合在上帝之愛中的天選姐妹」被永遠紀念。 不如再想想以下這些強勢伴侶:莎拉·羅賓遜(Sarah Robinson)和芭芭拉·蒙塔古(Barbara Montagu)、弗朗西絲·鮑爾·科布(Frances Power Cobbe)和瑪麗·勞埃德(Mary Lloyd)、薇拉·凱瑟(Willa Cather)和伊迪絲·劉易斯(Edith Lewis)。這些女人處於十八、十九世紀以及二十世紀早期知識圈的核心,她們是當時大作家、大思想家的朋友和同事。 1980年代,女同性戀歷史學家的先驅莉蓮·費德曼(Lillian Faderman)提出,這些充滿熱情的女性關係應該被稱為「浪漫友誼」。她斷言,在二十世紀之前,女性間發生性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想像的,即便對於那些同居同床者而言也是如此。比如「蘭戈倫的夫人們」埃莉諾·巴特勒(Eleanor Butler)和莎拉·龐森比(Sarah Ponsonby),她們在1778年私奔,同床超過半個世紀,彼此互稱「我的甜蜜愛人」和「我的另一半」——女性伴侶「很可能樂於不去在意她們的下半身」。「蘭戈倫的夫人們」埃莉諾·巴特勒和莎拉·龐森比之間的「浪漫友誼」
然而,更晚近的學者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為什麼當一男一女同枕眠的時候,就假定會有異性間的性關係發生,而對同性性行為,卻總要拿出清楚的證據去證明?不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對於性的沉默可能是有意的或人為的:但這並不總是意味著相關知識或行為的缺席。海倫娜·惠特伯瑞德(Helena Whitbread)和吉爾·列丁頓(Jill Liddington)關於安妮·利斯特(Anne Lister——約克郡貴婦、放蕩的女同性戀者)私人寫作的具有開創性的研究證明,至少一些布萊恩特和德雷克在英格蘭、法國和義大利的同代人,確實覺得自己屬於某種女性亞文化群體的一員——這些女性彼此相愛並做愛。與此同時,人們也越來越認可,在喬治時代和維多利亞時代的文化中,充滿了女同和男同性慾。
如今,布萊恩特和德雷克的故事獲得了相應的再闡釋。在新書《夏洛蒂和西爾維亞》(Charity and Sylvia,牛津大學出版社)里,雷切爾·霍普·克利夫斯(Rachel Hope Cleves)利用家庭資料、日記、回憶錄和詩歌,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充分地重現了她們的生活,並將其編織到早期美國邊境生活的宏大歷史當中去。這是一次艱辛研究的勝利,一段動人愛情故事的勝利。 雖然沒有任何有關她們肉體關係的直接證據被保留下來,但是沒有克利夫斯不能破解的影射。只要一個女詩人在描繪溪谷的景色,她就一定是在暗指女性的私處。當夏洛蒂把什麼私人的東西忘在了默西家裡,她的傳記作者馬上想到的便是一個自製的自慰器(「夏洛蒂可能利用她的縫紉技術來製作一隻」)。當一個虔誠的基督徒懺悔自己成了一個「擁有不潔嘴唇的人」,相關的分析會不可避免地將其歸為發生了口交。 無疑,腦海里閃現的那些關於同性戀的推測會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問題依然是,不論是根據我們的標準,還是根據當事人的自我意識,許多同居的浪漫友誼關係確實是無性的。在這些高潔的女性(和男性)之中,對生理衝動的升華,是一種值得驕傲的美德,其本身就是一種愉悅。美國的廢奴主義者、女權主義者瑪麗·格魯(Mary Grew)指出,她和瑪格利特·伯利(Margaret Burleigh)的終身伴侶關係,既是「比大多數婚姻都要親密的聯合」,又是完全純潔的:「愛情是精神的,只有激情才是性的。」利斯特在1822年拜訪了「蘭戈倫的夫人們」後,沉思著說道:「我不禁覺得那必然不是柏拉圖式的。」可即便是像她那樣同性戀雷達靈敏度極高之人,對此也並不確定。 一個更有效的結論是:正如相較於性(sex),有更多的地方值得去愛,我們也應該這樣來設想性(the sexual),即它比生殖器的交媾更具包容性。我們必須注意熱烈同性友誼的情慾方面,抑或是,由這些友誼所正當化的各種不同形式的身體接觸,即使這些接觸發生在非情侶關係的女人(或男人)之間:接吻、撫摸、擁抱、把頭埋在懷裡、躺在或睡在彼此的臂膀里。對於巴特勒和龐森比,布萊恩特和德雷克,以及其他的女性伴侶,在生病期間護理對方,便是一種表達身體之愛和奉獻精神的特別常見的方式。不同於過去對於朋友和愛人、清白之人和同性戀人、行為和認同二分法,性(sexuality)的歷史日漸關心的是:探究情慾(the erotic)在不同類型的身體親密行為、人際關係和情感文化中所扮演的角色。 那麼,我們該如何來描述布萊恩特和德雷克的關係呢?克利夫斯論述的結論十分明確。不過,即使夏洛蒂的家譜在關於她的第一頁上就露骨地宣稱:夏洛蒂和西爾維亞的關係就和她們身邊所有的夫妻一模一樣——可單憑一個字母「m」,並不能支持一個如此宏大的論斷。 當代儀式化女性婚姻的例子在過去也不是沒有。利斯特的兩任長期熱戀對象都曾幻想過偽裝成男人迎娶她。而利斯特的第三任,瑪莉安娜·伯孔貝(Marianna Belcombe),為了錢在1816年嫁給了一個比自己老很多的鰥夫——只不過,在此之前,她已經先和利斯特交換了結婚戒指,並和後者一起參加聖禮以隆重慶祝她們的結合。在她們的心目中,這便是真正的婚姻:利斯特宣布:「她是我榮耀的、愛戀的妻子。」在1825年,兩人恢復了婚約——她們相互剪下陰毛,把被親吻過的陰毛放置在小盒之中,以便「讓我們能永遠戴在衣服底下來紀念彼此」。1830年代早期,已經開始新生活的利斯特向鄰近的地主安·沃克(Ann Walker)求婚。為了紀念她們的結合,這對情侶交換了戒指,並一起於復活節在教堂里領取了聖餐。接著,她們先修改了遺囑,再把兩人的財產合併管理,最後組織家庭一起生活。這造成了一些公眾的恐慌,但是,安的親屬還是把她的新妻子視為「家裡的一員」。 而就布萊恩特和德雷克的案例來說,更多的還是一些旁證和間接證據。「我把你們視作一人,正如丈夫和妻子便是同一個人。」 夏洛蒂的嫂子在1843年給她們的信中如是寫道。她們作為伴侶在一起生活,別人也將她們視為伴侶——不論是認可她們的人還是對她們不以為然的人(比如西爾維亞的許多親戚)。可這就足夠了嗎?畢竟,婚姻不但是一種社會發明,還是一種性的或法律的發明。所以這是個可以討論的案例,更是個可能令人誤入歧途的案例。 因為,將這一案例,或者過去任何同性關係,主要作為婚姻看待,其最大的弊端便是:這會排斥這些伴侶同她們的朋友想像她們聯合的其他方式,那些如今我們不太熟悉的方式,比如將她們視為:教會中的姐妹、知心好友、夥伴、親密的同伴。這些都不是更次要的選擇,或者僅僅是關於婚姻的委婉說法,而是有力的、和婚姻有重疊的替代性選擇。 十九世紀,女性伴侶往往會使用「丈夫」、「妻子」這樣的語言。但是母女的隱喻甚至更為流行,此外還有很多其他的隱喻。女子們吸收了種類繁多的家庭、宗教、科學、文學模式來描述她們的聯合。正因為同性婚姻是一種個人發明而非官方身份,它總是比異性婚姻更加脆弱,但卻也更具靈活性。引人注目的是,同性伴侶是如此經常地將她 / 他們的關係頌揚為比普通的婚姻「更好」、「更親密」的關係,是「超出」普通婚姻的。如今我們有能力發現前幾個世紀里的同性婚姻,但不能因此一葉障目,抹殺它與異性婚姻樣式相異的方方面面。
兩名男子在賓夕法尼亞州州政府外要求同性婚姻的權利
因此,過去的同性婚姻與當下的同性婚姻不盡相同。可是,無疑,對於男女間的結合而言,又何嘗不是如此呢?早在1753年,檢察總長達德利·瑞得爵士(Sir Dudley Ryder)便反對婚姻體制是神聖不更易的理念。他感嘆:「感謝上帝!在這個時代,我們有了更好的婚姻制度,也有了許多其他更好的迷信觀念。」可能今天的你會認為,如今,婚姻的迷信都已經不復存在了。 事實上,對於婚姻的定義,千百年來唯一不變的是,它總是被質疑。兩百年前,婚姻改革甚至是個相較於今天更為核心的政治、社會議題。經過數年的激烈爭執後,離婚法、夫妻財產、女性的婚姻權利皆發生了根本的轉變。一些激進主義者甚至走得更遠,他們完全拒絕婚姻,將其視為一個壓迫性的父權制度:這,也總是一個驕傲的同性戀傳統。 最後一個大問題是,究竟能否允許婚姻存在多樣性。在大西洋兩岸,一夫多妻制都曾被摩門教徒和其他團體嚴肅討論過,並付諸實踐。正因如此,在1850年代,英語世界的主要人權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選擇將這一議題作為其偉大宣言《論自由》的終極例證。 對密爾來說,顯然摩門教和一切宗教一樣,是「顯見的欺騙的產物」。並且,婚姻總體上明顯對女性不公,因此,事實上,他本人對一夫多妻制深惡痛絕。但這都無關緊要;一夫多妻制應該被允許。畢竟: 正如只要人類未臻完善,允許不同意見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樣,在生活方式上允許不同的嘗試,也是有益的;各種性格只要不傷及他人就該給予其自由發展的空間;只要有人願意一試,不同生活方式的價值就該允許通過實踐去證實。(《論自由》,譯文參考孟凡禮譯本,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8月版,66頁) 人類的幸福和社會的進步取決於這樣的自由。一夫多妻制與現代同性婚姻辯論不乏相似之處。讓我們姑且看看前者還需多久便會重上議事日程。 (俊卿譯。原文載於《上海書評》2015年3月22日刊)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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