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項下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批

 一、 業務概述 

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後,海關向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海關總署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1062號)  

  三、 辦事準備 

  1、應具備的資格: 貸款項目須為經國家批准立項的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項目。 

  2、需要提供的單證資料: 

  (1)貸款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以下單證資料: 

  A、1998年以前立項的貸款項目 

  (A)、貸款證明書(中央項目由財政部出具、地方項目由市財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複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後立項的貸款項目 

  (A)、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複印件1份; 

  (D)、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2)貸款項目單位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需交驗以下單證: 

  A、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B、進口發票1份; 

  C、合同1份;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四、 辦事機構義務 

  1、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主管海關經對貸款項目單位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主管海關經對貸款項目單位交驗的有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免稅手續,並向企業出具《征免稅證明》。 

  五、 辦事程序 

  第1步:貸款項目單位向主管海關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1998年以前立項的貸款項目 

  (A)、貸款證明書(中央項目由財政部出具、地方項目由市財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複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後立項的貸款項目 

  (A)、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複印件1份; 

  (D)、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第2步:貸款項目單位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並提供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審批手續。 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B、進口發票1份; 

  C、合同1份;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第3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並出具《征免稅證明》 

  六、 辦事時限 

  1、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辦理進口物品免稅手續,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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