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
1被判無罪釋放,從看守所一出來,夫婦倆將自己從頭到腳換了「新裝」。南都記者 徐文閣 攝
1《被控尋釁滋事 夫婦倆被羈押一年》追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法院兩次延期審理後,先被控涉嫌搶劫後改為尋釁滋事罪、已被羈押1年17天的龍崗K T V慶生夫婦唐海龍和張樹鳳,終於等來了法院的無罪判決。10月2 5日,兩人走出了黃閣坑看守所。昨日,唐海龍夫婦及家屬前往偵查此案的沙灣派出所,要求取回被扣車輛等物品,並表示將申請國家賠償。案發:慶生兩月後突被抓去年7月22日晚,龍崗沙灣的唐海龍和張樹鳳夫婦帶著孩子及親朋好友到沙灣東方紅K T V唱歌慶生。一行人唱完歌先後離場時,因口角,有人在樓下與另外也來唱歌的歐姓姐弟起了衝突,並打了歐姓姐弟。事發兩個多月後(2012年10月9日),唐海龍夫婦突然被沙灣派出所以涉嫌搶劫刑事拘留,並於去年11月12日被龍崗檢察院批准逮捕(去年12月4日南都深圳讀本A12版報道)。本案先後經過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以及兩次開庭。3月26日法院首次開庭時,起訴罪名又變為尋釁滋事罪。7月30日再次開庭,控方證人當庭承認辨認嫌疑人時受到提示。法院:指控不成立,無罪釋放10月22日,龍崗法院簽發了長達17頁的判決書。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唐海龍、張樹鳳罪名不成立」。此前,龍崗檢察院稱其對慶生夫婦提起公訴的主要理由有三點:一個是有被害人明確指認兩被告人參與毆打;第二是有第三方證人指認兩被告參與毆打,而且對被告人的體貌特徵進行了明確指認;第三是被告人當時在現場準備離開時,有第三方證人記下了車牌號,公安據此車牌號抓到了被告人。檢察院提出的這幾點關鍵理由在審理中均被推翻。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害人的陳述前後矛盾,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疑」。本案的關鍵證人「吳慈某在庭審過程中已承認,其在公安辨認出被告人張樹鳳,是因為受到了妻子歐某的提示。吳慈某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問題」。據此,「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據未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所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參與毆打被害人並搶走被害人金項鏈的是王某勝等人,這幾人目前仍然在逃,被害人所受均為輕傷。被羈押的慶生夫婦沒有參與毆打和搶劫金項鏈。民警:被扣車內已無現金等財物昨日,唐海龍夫婦來到沙灣派出所欲取回被抓時遭扣的車輛,以及車內的幾千元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尤其是公文包中幾十萬的工程款欠條,不過昨日在沙灣派出所他們得到答覆稱,要等派出所向檢察院申請。而據家屬說,此前該案的辦案羅民警稱車內已經找不到現金、公文包等物。在沙灣派出所外,南都記者見到了獲釋不久的唐海龍夫婦。二人的打扮頗為花哨,衣服也顏色鮮艷。看得出來,唐海龍新理了頭髮,張樹鳳出獄後還很快燙染了一個全新的髮型,在經歷了長達一年多幽閉、單調和一成不變的生活後,他們太渴望改變了。不過他們對於看守所中遭受的皮膚病折磨,仍然記憶猶新,不斷指著手上、脖子上和身上留下的疤痕。感慨:怕被孩子當壞人 堅持要求無罪判決談起這一年多來的遭遇,終於自由的唐海龍夫婦感覺就像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我父親因為此事差點跳樓,我姐姐因此出了交通事故,一年多來,我們一直騙小女兒說爸爸媽媽出國了」。直到現在,唐海龍夫婦還沒有見到身在外地的兩個孩子,以及遠在四川老家的父母。唐海龍的父親是四川一個鎮里的退休官員,在二人被抓後,一些公函直接發到了四川。「兒子、兒媳突然變成搶劫犯,他怎麼受得了」,唐海龍說,「我們姐弟三人一直被認為是挺有出息的,這件事對我們家的聲譽以及父親都是極大的打擊」。在今年年中,老人家來到深圳,希望能夠看到看守所中的兒子兒媳,其間一直想不通,差一點從樓上跳下來。從此,家人更是小心監護老人家。去年二人被抓時,他們的大女兒剛好升入大學就讀,而小女兒還在讀幼兒園。一年多來,小女兒無數次問起爸爸媽媽去哪裡了,得到的答覆始終是出國。二人最在意的是此事帶給孩子的影響,孩子對他們的看法,他們不希望孩子覺得自己是個犯人、壞人。也因此,他們拒絕和解提議,堅持要求無罪判決。唐海龍夫婦均表示將申請國家賠償,在被無辜羈押一年多後,他們希望為自己失去的自由討回些補償。南都記者 汪小漢[疑點待解]儘管法院判決兩被告無罪釋放,但是本案偵查及提起公訴過程中的一些疑點仍然待解。辨認嫌疑人為何受提示?法院判決認定,本案指控唐海龍夫婦參與毆打被害人的關鍵證人吳慈某(歐某丈夫)在庭審過程中已承認,其在公安機關辨認出被告人張樹鳳,是因為受到了妻子歐某的提示。吳慈某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組織辨認犯罪嫌疑人須個別進行,但本案中關鍵證人卻受到提示,公安機關是如何組織辨認的,值得疑問。是否隱匿關鍵證據?本案中關鍵證據之一是案發現場的KTV監控錄像。在2012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對KTV總經理宋新平所作筆錄稱:警方曾經去調取過監控,但是監控因檢修,沒有當日監控記錄。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其中明確提到要求公安機關調取案發現場監控,但偵查機關在回復中稱現場監控已經無法調取。而直到本案經過開庭退回補充偵查,案發一年後,監控錄像又神秘出現,但已被剪輯過,且系KTV職工提供。偵查機關是否瀆職並隱匿有關證據?同樣證據,兩個結論?本案在公安機關首次移交到檢察院後,檢察院在2013年1月22日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並指明了偵查方向和證據所存在的問題。但在一個月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並未解決公訴機關所指出的問題,也沒有新的重要證據出現。但這次,檢察院在2013年2月28日的起訴書中卻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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