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網婚是否達到感情破裂標準?Ahyhw3

案情簡介

2007年5月,劉女士通過網路認識了陳先生。同年12月,兩人正式登記結婚。婚後,劉女士和陳先生感情很好,2009年5月,劉女士生下一子,由於忙著做生意,劉女士產假未休滿,便投入了生意場上,照顧兒子的重擔便落在了陳先生身上,陳先生對此並沒有怨言。但隨著劉女士經營的生意越做越大,她也越來越忙,經常出差、出國,每次出差少則一周,多則一個多月,雙方的交流越來越少。

2013年6月,一次意外的機會,劉女士發現在QQ聊天記錄內,丈夫和網上的數名女子言語曖昧,更為可氣的是,陳先生在網上還和一個網友「登記結婚」並生育一個「女兒」。劉女士氣憤不已,以丈夫網戀、網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將丈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要求陳先生賠償因其婚外戀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費5萬元。庭審中,陳先生不同意劉女士的離婚訴請,理由是兩人感情未達到破裂程度。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在網上和她人網戀、網婚,並未構成事實上的戀愛和結婚,兩人的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的程序,駁回了劉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所講的婚外情是常規意義上的婚外戀、婚外情,甚至發展到同居重婚的情形。而網戀是一種可視為精神婚外戀的形式,現行法律對這個問題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惟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其表現為與他人長期同居或重婚等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網路QQ聊天記錄中的名字、身份等都是虛擬的,且網路聊天與現實聊天也有所不同,雙方聊天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確定,故網戀和網婚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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