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糾紛頻現 法官:裁量時不能完全按習俗處理
結婚送彩禮,這種習俗歷經幾千年,目前在中國農村地區依然盛行。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地方的婚嫁彩禮水漲船高,因為彩禮引發的糾紛也頻頻出現。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彩禮返還問題。如果給付彩禮後一方悔婚或雙方離婚,作為彩禮的贈送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彩禮?應該如何返還?對這個問題,民間習俗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碰撞」。如何看待這種「碰撞」?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延續幾千年的民間習俗
彩禮始於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時期。那時,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需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外,還必須經過「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的程序。「其中納徵也叫納幣,表示男方要送聘禮給女方家,這個聘禮就是民間俗稱的彩禮,通常算做訂婚的表現,向社會公示兩個人或者兩個家庭確定締結秦晉之好。」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學賓向記者介紹。
「在古代,彩禮是婚姻成立的核心要件,對女方家庭來說,女子出嫁至夫家,意味著勞動力的轉移,彩禮體現了一種經濟補償作用。同時,彩禮是男子供養家庭的標誌,對於保障婚姻的穩定也能起到積極作用。古代法律禁止悔婚:唐律規定,女方在訂立婚約後悔婚,不僅要杖六十,而且要退回全部聘禮;若男方悔婚,則不得追回聘禮。明清兩代也基本堅持這個原則。」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柴榮說。
侯學賓告訴記者,社會發展到現在,彩禮在一些農村地區依然盛行。在華北農村,按照民間習俗,通常是男方送女方彩禮,如果女方悔婚,則需要返還彩禮;如果男方悔婚,則不得要回彩禮。
彩禮水漲船高帶來新問題
彩禮的繼續存在是對傳統習俗的繼承,但隨著時代的變遷,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有人為了支付高額彩禮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有人因為高額彩禮,被拒之於婚姻的大門之外;有的家庭為了湊齊彩禮,大舉借債,一夜返貧……
彩禮給家庭帶來的經濟「傷害」究竟有多大?據媒體報道,在甘肅,彩禮呈逐年增加趨勢:2012年前彩禮不到10萬元,2013年至2014年增加到13萬元至15萬元,2015年至2016年上漲到17萬元至18萬元,最高的達27萬元。據央視新聞1+1欄目報道,目前,一些農村的彩禮動輒十幾萬元,有的甚至二三十萬元,然而,我國2015年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首次超過1.1萬元,這也就意味著,一個青年農民,需要不吃不喝十多年才能攢夠昂貴的彩禮錢。為娶媳婦一夜返貧、負債纍纍的情況並不少見。
央視調查記者曾經對30名已婚的80後和未婚的90後進行隨機採訪,發現男方和其家庭對收彩禮大多持反對意見;而女方大多站在父母的角度,持贊同態度,認為父母辛辛苦苦養育自己,收的彩禮就當是給父母的回報;中立者則認為,適當地收彩禮可以理解,但不顧男方家的經濟條件,獅子大張口,那就適得其反。也有網友表示,彩禮多少並不是其決定將女兒嫁給誰的重要準則,「只要兒女們家庭幸福,比什麼都強」。
彩禮除了給家庭帶來經濟壓力,還容易破壞家庭的和諧穩定,近年來,不時有媒體報道,一些農村的家長因無力給孩子湊足彩禮,狠心結束自己的生命,也有新郎不堪彩禮壓力,在婚前自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若軍認為,彩禮是封建社會延續下來的婚嫁習俗,現在大城市已不多見,但在農村地區依然普遍存在。結婚需要按照習俗支付彩禮,不僅會給男方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處理不當也會為日後家庭生活埋下隱患,不利於婚姻關係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國婚姻法雖幾經修改,但一直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實際就是對收取彩禮這種帶有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性質的陋習持否定的態度。
柴榮認為,高彩禮反映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能力負擔高昂的費用,也反映了父母對子女婚姻的重視,因為彩禮是對新婚家庭的資助。「但是,彩禮增加了男方家庭的負擔。女子擇偶的標準主要是男子的綜合條件,包括人力資本、家庭條件、生活環境等。隨著社會發展,男子之間的綜合條件差距逐漸增大,女子的擇偶標準也逐漸提高。這導致條件差的男子被迫採用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形成惡性循環,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普遍。一些家庭為了支付彩禮,甚至大舉借債。由於預期女子可以換取高彩禮,一些家庭不再擔心生育的成本,直到生出男孩。也有些家庭急需大量資金,會提早將女兒出嫁,導致早婚早育,進一步加大人口壓力。對於多子家庭來說,由於家庭資金有限,高彩禮也會導致家庭矛盾。高彩禮也有可能誘使犯罪分子拐賣婦女。總體來說,高彩禮現象弊大於利。」
彩禮咋返還,司法解釋有規定
從法律上講,彩禮究竟算什麼?對此,專家的觀點同中有異。
「給付彩禮是基於締結婚姻的目的而實施的給付行為,是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因此,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履行結婚的承諾,如悔婚需要返還彩禮。」孫若軍告訴記者。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鵬則認為,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沒有實際結婚時,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就要被解除,解除之後,贈與一方可以要求受贈一方返還財產。
面對日益增多的彩禮糾紛,司法解釋對如何返還彩禮作出了回應。
2003年發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與民間習俗發生碰撞
司法解釋將彩禮返還納入法律規制,在具體內容方面,與民間習俗「男方解除婚約,不退還彩禮;女方解除婚約,則全部返還或者雙倍返還彩禮」大相徑庭。對此,專家們褒貶不一。
孫若軍認為,民間習俗帶有懲罰的性質,雖較司法解釋的規定更有利於婚姻的締結,但與現代婚姻自由的法律精神相悖。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解釋的規定較為適宜,不僅保障了婚姻自由,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挽回了彩禮支付方的財產損失。但是,現實生活十分複雜,司法解釋的規定稍顯簡單和絕對化,例如,在有的案件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是給付方的過錯造成的;有的案件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一直同居生活的,在此情形下,完全不考慮女方的隱性損失並不妥當。此外,有的案件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時間很短,僅以未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就不返還顯失公平。因此,彩禮返還的規定有待進一步細化,應當適當考慮解除婚約的原因、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增加酌情返還或不返還的情形。
侯學賓則認為,現有司法解釋「一刀切」式的規定,產生了規則制定者意想不到的結果。這種規定消解了男方在訂婚中的謹慎態度,讓男方能夠在不斷的挑選中不用支付成本,讓女方在等待結婚的過程中喪失期待利益。他認為,現有規定的影響,還體現在國家法與習慣法衝突對秩序的衝擊,儘管原有的規則無法解決彩禮糾紛中的所有問題,但是基本得到民眾支持。現在,當國家法與習慣法明顯不同時,雙方的支持者會各抒己見,原本不會成為問題的事情卻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導火索,導致家庭關係失和。「習俗的產生與延續有其社會基礎與文化基因,國家法應該容忍其存在和發揮作用,除非它是邪惡的,如童養媳習俗。國家法應該給社會一個自我治理和完善的空間。彩禮在城市地區越來越少見,這和城市地區的社會發展和文化變遷有密切關係。既然在很多農村地區存在彩禮習俗,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和容忍這種習俗,並通過個案式的調整更為適當。」侯學賓說。
「當事人贈送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如果不結婚,還獲得對方贈送的大量財物,確實不合理。這種情況下,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要求返還,有一定的道理。」沈鵬認為,「但是,也不能忽略司法解釋存在的一些問題。首先,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只要沒有登記結婚,就應該返還,實際上沒有考慮兩個人沒有結婚但事實上已經同居很長一段時間的情況。第二,司法解釋對共同生活的界定不明確。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只有很短的共同生活,一兩天或者一兩個月,這種情況,彩禮難道一分都不還嗎?第三,司法解釋的表述並沒有考慮離婚或者婚姻未達成的具體原因,比如說一方存在過錯,男方喜新厭舊,始亂終棄,此時全額返還彩禮是否恰當?第四,彩禮的表現形式不僅包括金錢,還可能包括實物。在實物被消耗的情況下,返還時應該以現狀為準,還是應該返還原始價值呢?這些,都是法律留下的空白。」
沈鵬認為,儘管現有規範並不完美,但推動立法也並非易事。「如果考慮完善立法,首先應該考量習俗傳統。彩禮具有濃重的倫理色彩,所以在相關法律規則的制定上,要符合善良風俗。同時,應該兼顧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當然,立法無法做到百無一疏,在立法來不及修改或者說無法修改時,可以考慮通過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對司法實踐給予參考。」
聽聽法官怎麼說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蔡峰告訴記者,對彩禮範圍的認定、共同生活與生活困難的判斷以及當事人範圍的認定,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難題。同時,司法解釋缺乏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存在共同生活情形的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彩禮的認定,我們通常會結合當地是否具有給付彩禮的習俗、給付財物價值的大小以及給付方是否具有結婚的目的進行判斷。彩禮認定的難點在於,要同一般贈與進行區分。原則上,彩禮是有一定的儀式性的,如果在婚姻締結的儀式上或者說通過一些程序,在專門的時間、專門的場合來給付,數額又比較大,可以認定為彩禮。而在數額的判斷方面,則需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當地給付彩禮的一般標準,同時結合個案進行判斷。」蔡峰說。
對於「共同生活」標準的認定,蔡峰認為,需要男女雙方在一起達成一個穩定的生活狀態,而什麼樣的生活狀態是穩定的,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裁量。如果偶爾臨時性居住在一起,可能認為不構成穩定的生活狀態。
對於「生活困難」,他認為可以分為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司法實踐一般採取絕對困難標準。
在當事人的範圍即彩禮的返還主體方面,蔡峰認為,可以區分兩種情形,分別處理: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以男女雙方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返還的,可能涉及到雙方父母和其他近親屬,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彩禮返還的責任人。
「從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應該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返還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在裁量時會結合當事人雙方有無過錯,彩禮的流向、使用情況和彩禮的數額進行判定。」蔡峰說。
對於在彩禮返還問題上法律和習俗的碰撞,蔡峰認為,法律為了解決糾紛,需要照顧到一些習俗的因素,但不可能完全按習俗處理。因為習俗本身千變萬化,各地的習俗也都不盡相同。「從目前來說,有一些情況需要完善。比如說已經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該怎麼界定?如果能有一些指導性意見,可能更好。否則可能會造成各地司法尺度不一,影響法院公信力。最好的辦法是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來避免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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