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人民調解法七大亮點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周英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8日審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這部將在及時妥善解決民間糾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作用的法律,突出了調解優先、強化保障制度等特點。

據牽頭起草這部法律的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具有七大亮點:一是堅持和鞏固了人民調解的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的性質和特徵。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項制度,這一屬性及定位是人民調解工作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工作保持強大生命力、深受群眾歡迎的根本原因。儘管人民調解組織形式、調解領域、工作方式有許多新的發展變化,但這一性質始終沒有改變,也不能改變。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法律規範了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任期制度。同時,為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一些特定區域,如依託集貿市場、旅遊區、開發區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和基層工會、婦聯、殘聯、消協等群眾團體、行業組織設立的新型人民調解組織保留了制度空間。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行為規範和保障措施。為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規定了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致傷致殘或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及其家屬可以享受國家救助和撫恤,以激勵廣大群眾積极參与人民調解工作。

四是進一步體現了人民調解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基於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徵,法律的相關規定凸顯了人民調解不拘形式、靈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點和優勢,要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採用多種方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避免人民調解程序司法化的傾向。

五是法律確認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基礎作用,處理好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關係,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六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法律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同時,這部法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體制,明確了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據了解,近五年來,全國人民調解組織直接調解、協助基層人民政府調解各類民間糾紛2904萬餘件,調解成功2795萬餘件,調結率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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