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股分紅如何計繳個稅?
公司送股分紅如何計繳個稅?
作者:梁影
不久前,有媒體報道,廣州一位投資者張先生投資的股票最近實施了送股分紅,賬戶取得股息收入4000多元,但第二天他的交易系統從證券賬戶中扣走7000多元的股息紅利稅。帶著疑惑,張先生找到了他開戶的券商營業部,但業務人員和理財顧問都無法解釋清楚為什麼扣了這麼多的稅款,為此部分網友閱讀此文後也來電諮詢要求「討一個說法」。
這裡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稅率20%,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一般來說上市,公司以派發現金、送股、轉增股本三種形式實施分紅派息。
為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裡的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就本例而言,實際情況是張某在2月8日買入了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梅)的股票40000股,並在3月6日賣出。據2013年2月26日,上海新梅分紅派息公告中規定,該公司以2013年3月1日為股權登記日,對2012年度股票實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紅方案,股息到賬日為2013年3月15日。一般而言,股票投資的收益,包括股息、紅利收益和股票買賣所得的差價收入即資本得利兩部分。根據上海新梅分紅方案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如下計算。
派發現金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派發現金即現金股利,張某現金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10×1×20%〕=800(元)。
「送股」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送股」即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8〕3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針對上海新梅每10股送8股的分紅方案,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10×8×20%〕=6400(元)。
「轉股」部分應納個稅
所謂「轉股」即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發〔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將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轉股」行為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應作區別對待。由於此次上海新梅分紅方案未涉及「轉股」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問題。
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因此,本例中實際扣繳張先生個人所得稅共計7200元。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中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本例中,張某在2月8日買入上海新梅股票,並在3月6日賣出,持股時間不滿一個月,按照新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計征辦法,適用20%的稅率,而在此期間,上海新梅實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紅方案,每10股須扣繳紅利稅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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