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

上交所: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

http://www.eastmoney.com/2013年05月25日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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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4日聯合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根據《辦法》,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中的資金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辦法》規定,上交所對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公司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證券公司可向上交所申請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但證券公司如出現違法違規、未盡核查責任,導致不符合條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或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的,上交所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許可權。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上交所據此對其交易規模進行前端控制。

  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質押率的確定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各項風險因素全面認定並原則上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質押率。《辦法》特別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不得違反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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