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37期——每日重點考點之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3星考點)
2016年第137期——每日重點考點之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3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考查方式:判斷案例中的證據屬於何種類型。
基礎知識概述
(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主要有:
1.被害人指認犯罪分子的陳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現場目擊者指認出犯罪分子並陳述犯罪過程的證言。
4.記載有關犯罪內容的書證。
5.某些通過監控設備攝錄的能夠再現犯罪經過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案內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共同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常見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過現場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動機、目的的證據,認定案發現場的勘驗筆錄等。特別是各種物證,一般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些片段或個別情節,基本上屬於間接證據。
(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根據訴訟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1)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確保該間接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為法理容許的證據。(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合理地予以排除。(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確定無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5條對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的情況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作了規定。該規定要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此外,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考點精析:
在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1)注意分類的標準是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係,至於與案件的其他方面有某種關係,如只對量刑有影響的,不是這一划分所考慮的內容。(2)直接證據可以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必須能夠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因為否定性直接證據的成立,就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傳來證據。
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的情況下,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4)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此外,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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