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約定為夫妻共有後可否反悔

2012年5月黃某和李某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黃某婚前購買的一套商品房。一年後,妻子李某發現黃某對婚姻不忠,便要求黃某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為此,雙方於2013年11月簽了一份協議,內容包括:(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2)黃某名下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1個月內辦結加名手續。協議簽訂後,黃某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變更手續,李某的名字一直沒有加上,導致夫妻關係日益緊張。近期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對該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黃某認為,當初簽訂協議約定在房產證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其法律性質屬於贈與,由於一直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他現在有權撤銷該贈與合同,李某無權分割該房產。那麼,在雙方約定婚前房產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未辦變更手續能反悔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以及《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在所贈房產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該房屋贈與合同的,但必須明確的是,上述規定適用前提為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個人所有。本案中,黃某與妻子李某自願簽訂書面協議,將自己名下的婚前房產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屬於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性質,而不是單純的贈與性質,因此本案並不存在贈與撤銷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基於自願,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名下財產權屬作出約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協議就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本案中,黃某與妻子李某自願簽訂協議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對財產作出約定屬於有效協議,應當按照協議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至於是否辦理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這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由於該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在離婚時李某有權分割該套房產。


推薦閱讀:

《約定》—— 王菲、張學友、陳奕迅 三版殿堂級歌手的不同演繹
57歲的何家勁與金素梅約定:若60歲均未結婚就一起共度餘生
遺失的約定

TAG:房產 | 夫妻 | 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