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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確定性

法律的確定性
發表時間:2011-7-10 11:39:00 閱讀次數:68     所屬分類:法理思考

現實主義法律理論的核心觀念是:(1)法律存在於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2)這種法律的特徵在於只可預測不可預知的,它是不確定的。(劉星:《法律是什麼》,法律出版社會,2009年8月第2版,第81頁)

法律的確定性要求利用語言表達的法律文本含義也是確定的。毫無疑問,語言含義的確定性無法象數字一樣精確,但可以肯定的是大致內容是確定的。語言含義所包含的範圍並不是無限擴大的,它的範圍是有限的。如「我最喜歡黑色上衣」這句語言,在他人看來,可能無法確定我最喜歡的是淺黑色上衣?還是深黑色上衣,但可以排除我最喜歡白色上衣,或別的什麼顏色上衣,更得不出我喜歡黑色鞋子、白色襪子的結論來。利用語言表達的法律文本的含義也是如此,它並不象現實主義法學所說的毫無確定性。法律文體的大致確定,或追求法律儘可能的確定性,對社會的秩序已經足夠。法官不可能不遵循這種大致的確定性。即便法官獨立,他們對法律的解釋也不可能為所欲為,把黑豬解釋為白狗,他們的行為會受民主過程的控制。即便是在非民主國家,法官也並非不受任何力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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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發表評論]
昵稱:導彈來了 博客:missile.fyfz.cn 時間:2011-7-10 15:09:00
我覺得美國的司法制度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好的司法制度,先不說陪審制,單單說說法官的自由心證和自由量裁權,這些權力都受到先例和判決書必須充分說理的嚴格限制。而制約法官遵循先例和判決書必須充分說理的是公眾的監督和國會對法官的彈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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