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調解四項工作制度(三)人民調解組織社會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為建立嗅覺靈敏、反應快捷、運轉高效的矛盾糾紛收集反饋機制,促進人民調解組織及時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的動態、發展趨勢,準確、快捷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的

涵義

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是指矛盾糾紛信息員或傳遞員通過各種渠道將矛盾糾紛的徵兆或消息傳送到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信息分析研究、加工處理後,組織實施調解或將具體的調解意見送回矛盾糾紛發生地或傳送到有關部門,為科學預測、預防、疏導、調解矛盾糾紛提供依據的活動。

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的主要

內容

    (一)一般性的矛盾糾紛。主要包括: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會成員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二)疑難複雜糾紛。主要包括:有關土地承包、經濟合同、生產經營、村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有關企業轉制、破產、租賃、兼并和轉讓過程中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有關市政建設、危房改造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噪音擾民、物業管理、房地產買賣等方面的糾紛。

      (三)重大疑難的矛盾糾紛。主要包括: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可能激化為民轉刑案件的矛盾糾紛;涉及人數較多、易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械鬥的矛盾糾紛;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矛盾糾紛;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矛盾糾紛。

暢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傳

遞網路 

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傳遞網路。每個調委會要至少確定1名信息傳遞聯絡員或信息員。農村、牧區要在村(居)民小組設立糾紛信息員和糾紛調解員,每10戶設立糾紛信息員;城鎮社區按居民居住小區、樓院設立糾紛信息員;企業在每個車間班組設立糾紛信息員,行業性專業性的調解組織根據需要設立糾紛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努力形成多領域、多層次、多渠道、上下貫通的矛盾糾紛信息傳遞網路。基層司法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承擔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中心的職能。

組織開展信息傳遞工作,完善糾

紛預防信息體系 

人民調解組織的信息傳遞聯絡員、糾紛信息員、糾紛調解員要隨時了解掌握本轄區內矛盾糾紛動態和發展趨勢,每半月將糾紛信息及時傳遞給本地、本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調委會組織人員進行調處。各類調委會實行月報制度,每月底前將本轄區發生的矛盾糾紛及調處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給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以「信息快報」形式上報黨委政府,並逐級報告司法行政機關,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以便矛盾糾紛信息能及時掌握、及早調處。

做好信息的加工處理,確保信息

的真實可靠 

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對獲取的糾紛信息進行匯總、梳理、歸類、分析,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輕重緩急進行處理,對可以解決的提出調解意見,對帶有普遍性、規律性、多發性的矛盾糾紛在調解的同時要提出預防、疏導的措施和建議。對社會關注度高、參與人數多、影響範圍廣、易激發為群體性事件的糾紛信息要在摸清原因、清楚訴求、全力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及時進行信息反饋,保障信息

渠道的暢通

接收部門對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報送的各類糾紛信息要快速反映,需要答覆處理的,應及時進行反饋,提出指導性處理意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要根據黨委政府要求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採取措施,更好更快地開展矛盾糾紛的疏導、控制和化解工作,並及時向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反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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